香港稅制
稅收法律、規章和管理辦法的總稱
目錄
中國香港地區稅收法律、規章和管理辦法的總稱。稅制結構以直接稅為主。香港地區稅收制度主要由香港政府制定的《稅務條例》、《遺產稅條例》、《印花稅條例》、《博彩稅條例》、《娛樂稅條例》、《儲稅券條例》等組成。《稅務條例》頒發於1947年。在1955~1979年間經歷過多次修訂。規定徵收的稅種有薪俸稅、利得稅、物業稅和利息稅等。香港地區稅制以稅率低、稅負輕,並對進出口貨物不征關稅等特點,享有國際避稅港之稱。而且,香港稅制較為簡單,主要體現在稅種數量少和徵稅辦法簡化兩個方面。
稅制結構 香港地區稅制大體可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大類。主要稅種有:
①薪俸稅。《稅務條例》規定,任何在香港任職或受雇從而獲得或賺取入息的人,必須繳納薪俸稅。“入息”一詞,包括薪金或工資、酬金、假期薪資、傭金、花紅、賞金、額外津貼、退休時的獎賞或報酬以及長俸等收入。按照香港一貫實施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課徵薪俸稅的上述收入只限於個人在香港境內賺取或獲得的。個人即便受雇於香港僱主,但如其勞務是在境外進行(公務員除外),在香港也無需繳納薪俸稅。另外,僱員在港如系短暫停留(每一稅收年度不超過60天的),其收入也不必繳納薪俸稅。薪俸稅採取超額累進稅率。計稅依據是以夫妻雙方的入息額減去本人、子女及贍養父母的免稅額和法定準許扣除的費用,並加上額外免稅額的10%遞減數后的凈入息額。
如納稅人所納的薪俸稅總額超過其扣除免稅額前入息額的15%,改按入息總額的15%計算納稅。由於扣除的免稅額很寬,大多數工薪收入者達不到課稅起點,在香港的500多萬人口中,繳納薪俸稅的只有20多萬人,約佔4%。
②利得稅。香港地區最主要的一個稅種,約佔各項稅收總額的45%。《稅務條例》規定,公司、合股商號、團體以及獨資企業等,凡在香港從事經營工業、專業或商業所獲得的盈利,均應繳納利得稅。依照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上述課稅只適用於來源於香港境內的利得。納稅人在境外從事經營活動賺取的盈利匯回香港,不必繳納利得稅。利得稅就純利課稅。在計算純利中,對納稅人為企業賺取利潤而付出的各項費用均可作為成本費用扣除。為了推進技術更新,固定資產除了正常提取折舊外,還允許對購置機器按成本額的60%、工業樓宇按成本額的20%提取首次折舊。採取這種優惠,在國際上並不多見。利得稅採用比例稅率。1989—1990年度有限公司的稅率為16.5%,無限公司的稅率為15%。
③物業稅。這是向位於香港島、九龍及一部分新界地區的土地及樓宇的收租業主課徵的一種稅收。物業稅的計算是先根據租金確定“評稅值”,然後再扣除20%的維修費求得應課稅的"凈評稅值"乘以15%的稅率,即為應徵的物業稅額。
⑤遺產稅。是對繼承死亡人在香港所遺財產課徵的一種稅,採用全額累進稅率。《遺產稅條例》規定,遺產稅由遺產繼承人繳納。課稅的遺產指死亡人生前所能支配和擁有的在港財產權益,包括不動產、金錢、股票、商譽、權利、專利、契約利益、索償權利等。在死亡前3年內對外贈與的財產也應合併計稅。不在香港的所遺財產,不征遺產稅。遺產稅的計稅依據是凈遺產額。凈遺產額是從總遺產額扣除葬儀費、被繼承人的債務、所得稅及其他各稅之後餘額。遺產稅採用全額累進稅率。
⑥印花稅。《印花稅條例》規定,涉及在香港的不動產、證券、票據以及其他應稅的憑證,在簽立時必須繳付印花稅。納稅採取按定率或定額加貼印花的方式。應貼而不貼印花的憑證,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