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財政局
溫州市財政局
根據《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溫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辦〔2011〕36號)精神,設立溫州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是主管財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2018年12月29日,溫州市優化市審計局職責,將市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收支情況監督檢查職責划入市審計局。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二)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職責。
(三)將全市耕地佔用稅和契稅的徵收管理職責划給市地方稅務局承擔。
(四)划入原市國家稅務局的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職責。
(五)增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債務收支計劃、社會保障預算等編製和管理職責。
(六)強化預算編製、執行和監督職責;圍繞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財政體系;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強化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管職責。
(一)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有關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研究財政發展戰略,擬訂和執行財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財政、稅收、財務、會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
(三)負責各項財政收支管理。負責編製市級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報告全市和市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複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市對區的轉移支付制度,大力推動全市鄉鎮財政工作。
(四)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監督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政府採購監督管理。負責政府採購對外事務。負責市區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汽車編製及控購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八)負責審核和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執行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市本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市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建設性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負責制定市級農業綜合開發政策,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審核和編製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制定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參與擬訂社會保障政策,管理市級各項社會保障支出。
(十二)貫徹執行政府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參與研究利用外資的有關政策,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贈)款業務。
(十四)管理市級各項財政支出,提出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評價、分析;監督全市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全市財政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組織和管理全市財政人員業務培訓,制定教育培訓規劃;開展財稅政策和財稅管理科學研究工作,指導市級財稅、財會社會學術團體的工作;負責財政信息管理系統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財政局設2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法制處)。負責局機關的綜合性工作,起草綜合性的文件和材料;負責信息、文書、收發、檔案、保密、機要通信、信訪、督查、行政後勤、機關財務(財產)和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聯繫局對口掛鉤聯繫的民主黨派及結對幫扶工作;組織協調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組織局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會同有關處室負責財政政策制度和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工作;負責開展財政政策調查研究,起草地方性政策措施文件;負責財政法制工作,辦理財政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審核和備案市級財政規範性文件,組織全市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人事教育處。管理和指導局機關、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勞動工資及人事檔案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系統的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幹部職工培訓和學歷教育;組織和指導開展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系統文化建設;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出國政審事項和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三)預算編製局(稅政處)。牽頭負責政府公共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債務計劃、社會保障預算等編製管理;研究全市財政發展戰略,編製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的建議;負責編製全市和市本級財政年度預算草案;負責研究制定市區財政體制、市與功能區財政分配政策;負責與省、區(含功能區)的財政體制結算工作,提出預算平衡和財力分配方案;牽頭負責制定政府公共預算等各類預算管理制度、預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牽頭制定市級預算定額和支出標準體系;牽頭負責預算管理流程的規範和完善工作;管理預算指標,辦理預算調整事宜;牽頭負責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專戶資金(專用基金)計劃管理;指導區(含功能區)公共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債務計劃等編製和管理;負責與市相關部門的稅收政策聯繫協調工作;參與稅源調查等工作,提出政策調整的建議;參與檢查、監督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參與做好部分產品增值稅退稅審批工作。
(四)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研究制定我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制定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審核批複市本級國有資產管理購置預算(計劃);負責審批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產權變動和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負責組織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基礎管理工作;負責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和事業單位創辦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包括企事業單位改制工作中涉及的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股權設置等事項的審批;牽頭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績效管理和評價;建立和完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五)預算執行局。牽頭組織實施預算執行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總預算會計制度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研究制定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指導縣(市、區)財政國庫管理工作;建立市級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和審批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備案;負責市級預算單位月度用款計劃(含政府採購資金用款計劃)的審批下達;負責財政預算總會計和財政專項資金、社保資金的核算工作;參與管理預算指標;負責辦理財政資金結算劃撥;負責市級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清算工作;分析、預測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編報財政總決算;牽頭負責部門決算的編製管理工作;負責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調度市級財政資金。
(六)國庫支付處。負責市級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具體實施工作;協助建立市級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下達財政授權支付匯總清算額度;負責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的審核、支付和生成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額度;負責市級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收支賬務核算工作,負責與代理銀行、預算單位、預算內外總會計對賬;複核代理銀行撥款憑證及收支日報表,負責向預算內外總會計報送財政支出報表;監督代理銀行辦理財政資金直接支付、授權業務及代理協議執行;負責對納入國庫集中支付單位的支付信息實行監控;負責市級國庫集中支付信息統計分析,提供國庫集中支付信息。
(七)綜合處。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負責編製全市及市級政府非稅收入計劃,負責全市及市級政府非稅收入統計分析;參與臨時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批,負責財政票據(含罰沒票據)管理;負責全市彩票監管工作,審核彩票公益金使用計劃,負責市級彩票發行管理中心財務管理;參與研究制定住房、物價改革政策;會同有關方面制定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管理制度,負責市級土地出讓收入的徵收管理及市區收益的結算,參與市級土地儲備計劃的編製,負責市級土地儲備資金的財務管理;參與全市和市直住房制度的改革,管理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及財務管理,負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部門預算管理。
(八)行政政法處。負責市本級人大、政協、黨派團體、行政、政法(含監獄勞教)、軍警、人防等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預算內外資金的財務管理;負責分管部門和單位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管理;初審分管部門預算,提出預算編製建議,管理分管部門的預算指標,分析分管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會同分管部門和單位篩選提出財政支持項目,組織可行性論證,監督項目實施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審核、批複部門和單位預決算;研究提出分管部門和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牽頭制定、修訂、解釋行政單位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行政單位綜合性開支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解釋工作;負責行政單位個人收入分配政策的調查研究和工資津貼標準的制定、調整工作;配合做好歸口管理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參與歸口管理單位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改革、改制工作;參與歸口管理單位的小汽車編製管理和審核、審批工作;參與歸口單位的政府採購工作;參與歸口單位日常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九)教科文處。負責市宣傳、教育、科技、文化(含文物)、新聞出版(版權)、計劃生育、體育、廣電、檔案等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事業單位綜合性開支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解釋工作;負責教科文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市國有文化企業單位的財務管理;牽頭制定事業單位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制定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參與事業單位改制的相關工作,參與配合歸口單位的資產管理。
(十)農業處。負責市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農辦(扶貧)等單位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市財政安排的氣象、農科院等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負責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研究制定相關財政支農政策;負責市級水利建設專項資金、造地改田資金的使用管理;負責財政扶貧工作,研究制定財政扶貧政策,管理市級財政扶貧資金;會同有關市級農口單位做好防汛抗旱等救災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歸口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圍墾項目管理;負責省下達到市本級農口專項資金的撥付工作。
(十一)企業處。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財務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制度;負責市級國有工業、交通運輸、城市公用、醫藥商業、國有商業、糧食、供銷、物資等歸口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製和管理,並負責歸口市級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的收繳工作;牽頭負責國有企業財務的監督管理;負責市國資委、市糧食局、供銷社等單位預決算有關工作和財務管理;負責市級歸口部門及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預算內外資金和財務管理;參與歸口行業財政政策、企業改革政策、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指導歸口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市級歸口企業“工效掛鉤”方案的審批;負責有關市工業轉型升級、旅遊發展、現代服務業發展等專項資金管理;負責市級糧油、生豬、化肥、醫藥、副食品等儲備商品的財政專項補貼和風險基(資)金管理;負責原市工業資產管理公司、原市商業資產管理公司等單位有關離退休人員經費管理;負責組織全市企業財務快報、年度決算報表的匯總編報和分析工作。
(十二)外債金融處。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研究制定促進地方金融業改革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財務的監督和管理;管理本市的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外國政府貸款業務;負責政府承擔還貸責任的貸款項目還本付息付費和對項目執行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和其它財務歸口企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監督;負責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的管理;管理涉外費用開支標準;管理鼓勵開放型經濟專項資金、金融服務業專項資金、中小企業風險資金等有關專項資金;負責市商務局、市外辦、市僑辦、市台辦、市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市貿促會及下屬事業單位預算內外資金的安排和財務管理,審核、批複預決算,以及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十三)社會保障處。負責市人力社保、衛生、民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殘聯、紅十字會等單位預決算有關工作和財務管理,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社保口行政單位經費和專項資金管理;牽頭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的編製工作;參與市級社會保障基金的財政專戶管理;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和政策制定;參與行政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和津補貼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牽頭有關撫恤、優待補助標準的制定;參與全市有關財政性資料的匯總審定。
(十四)經濟建設處。負責市發改(物價)、住建、規劃、城管與執法、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歸口聯繫部門(單位)日常經費和專項資金管理;研究提出歸口聯繫部門(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制定歸口行業或系統的細化經費開支標準;審核歸口部門(單位)預算,提出預算編製建議;管理歸口部門(單位)預算指標,批複歸口部門(單位)預算;負責歸口部門(單位)年度決算的審核;參與歸口聯繫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歸口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擬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辦法,並做好項目資金的審核、下達、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工作;負責全市國有基本建設項目決算報表的布置、匯審、考評和上報等工作。
(十五)政府投資項目處(財務監管處)。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參與政府中長期投資計劃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研究;參與編製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負責編製市級政府投資預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政府投資項目貸款貼息,做好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監督管理;研究制定和貫徹執行有關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財務監督管理;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政府投資項目造價;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負責市級政府性債務項目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市級國債項目的篩選、上報工作;負責市級國債轉貸資金等政府性債務資金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政府性債務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市級國有基本建設項目決算報表的布置、匯審、考評和上報等工作;負責建築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城市建設開發單位的財務監督管理。
(十六)基層財政管理處(掛市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牌子)。協調鄉鎮財政工作,研究制定鄉鎮財政管理政策;制定支持村級組織建設、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村幹部報酬保障等財政政策措施,負責相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負責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財政獎補政策的管理;參與有關涉農補貼財政政策的制定和落實;負責農業稅取消後有關遺留問題的處理等;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負責全市的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及規章制度;制定市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及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指導縣(市、區)的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監督項目計劃執行情況,負責縣(市、區)有關項目的評審、推薦工作;負責市級財政配套資金及時、足額落實,負責資金管理與報賬工作;負責項目前期準備和申報工作,建立項目庫;負責由市本級和區實施的項目,負責對市本級和區申報的項目進行考察評估和篩選,匯總上報省農發辦;負責對各縣(市、區)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進行考核和獎勵;編報項目計劃、統計報表和資金決算,並負責縣(市、區)統計報表和資金決算的審核、匯總上報;督促項目區鄉村集體、農民籌資投勞和項目單位自籌資金的落實工作;按省下達的項目計劃組織實施,監督項目實施進度與建設質量,對竣工項目及時組織自驗;明確土地治理項目實體工程的產權歸屬,督促落實管護主體。
(十八)財政監督局。牽頭組織實施各項財政監督職責;負責制定財政監督的政策制度;監督財稅、會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政策建議;查處違反財稅、會計、國資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財經紀律的案件;負責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監督本局各單位在預算編製、執行和監督過程中執行財政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與制度的情況;監督本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
(十九)績效管理處。負責制定預算績效目標設立、績效跟蹤、績效評價的制度辦法;組織和指導市本級預算績效管理,參與績效目標審核,實施績效跟蹤,組織績效評價;組織和指導財政政策、財政收入的預算績效管理,參與績效目標審核,實施績效跟蹤,組織績效評價;組織和指導市對縣(市、區)轉移支付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參與績效目標審核,實施績效跟蹤,組織績效評價;參與建立預算績效管理結果的應用機制,提出預算績效管理應用的政策建議,督促預算績效管理結果的應用;組織和指導中介機構、專家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並對其質量進行監管;建立和管理預算績效管理信息系統;指導市縣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二十)會計處(行政審批處)。負責全市會計工作的監管,研究制定全市會計管理政策,組織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貫徹實施;負責會計核算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電算化、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等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會計委派工作;組織會計工作的考核、經驗交流和評比表彰活動;協助省財政廳指導和管理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依法監督管理全市會計代理記賬機構;負責審批(辦理)財政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事項。
(二十一)政府採購監管處(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與其合署)。負責政府採購工作全過程的監管,負責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政策法規,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擬訂全市集中採購目錄和有關限額標準;依法審批政府採購方式和自行採購項目;負責政府採購合同等文件的備案管理;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管理和統計;負責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和供應商管理;負責市公共資源交易管委辦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部門預決算、財務管理;負責對市級集中採購機構和採購中介代理機構的業務考核和監督檢查;負責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負責市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小汽車編製和控購管理;負責市區國有企業(含控股)小汽車控購管理;配合市紀委監督檢查編製管理的執行情況。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財政局行政編製10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會計師1名;中層領導職數6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預算編製局、預算執行局、財政監督局局長按副縣長級高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16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局長:陳宣安
(一)機構編製實名制管理的協調配合機制。機關、事業單位應在機構編製部門核准的編製範圍內編報用編計劃。機構編製部門負責審核機關、事業單位用編計劃;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核准的用編計劃錄(聘)用、調配人員;機構編製部門根據有關文件及時調整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製信息,辦理人員出入編手續;財政部門依據機構編製部門核准的人員編製和組織、人力社保部門核定的人員工資待遇標準,編製政府預算、核撥經費;人力社保部門根據機構編製部門提供的人員出入編記錄辦理各類社會保險手續。機構編製部門要建立健全機構編製實名制資料庫,實行動態管理,並與相關部門實現數據共享。
(二)統一發放工資職責分工。機構編製部門負責審核市直納入統發工作範圍的各單位性質、編製數(含編製控制數)、職數、實有人數;人力社保部門按照機構編製部門核定各單位的編製數、職數、實有人數,審核市直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財政部門按照機構編製部門提供的出入編和在編人數以及核定職數情況、人力社保部門提供的人員名單和應發工資總額,進行資金審核、資金撥付和預算安排。
(三)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製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