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級整理

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環境的行為

土地一級整理是指通過採取各種措施,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簡介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土地整理專項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等實行綜合整治,調整土地關係,改善土地利用結構和生產生活條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積和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活動。
土地整理一般可分為兩大類,即農地整理與市地整理。根據我國國情,現階段土地整理的重點在農村地區。土地整理的主要內容包括:(1)調整農地結構,歸併零散地塊;(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網、溝渠等綜合建設;(4)歸併農村居民點、鄉鎮工業用地等;(5)復墾廢棄土地;(6)劃定地界,確定權屬;(7)改善環境,維護生態平衡。
國土資源部於2003年發布的《全國土地開發整理規劃(2001-2010)》指出,“土地開發整理”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開發三項內容。這三項內容的分類主要是依據其實施的側重點不同,下面結合郴州市實施的工程照片進行簡單描述。
土地整理是指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質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活動。
土地復墾是指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造成破壞、廢棄的土地和自然災害造成破壞、廢棄的土地進行整治,恢複利用的活動。
土地開發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將未利用土地資源開發成宜農地的活動,本文中指開發成農用地,如旱土、水田等。

暫行辦法


長春市土地一級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滿足本市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用地需求,規範土地一級開發行為,根據國家《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和《長春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榆樹九台德惠農安雙陽外的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一級開發,是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涉及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徵收的,按照有關法律執行。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儲備機構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市土地儲備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土地一級開發堅持以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規定,經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准,市土地儲備機構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土地一級開發涉及工程類投資的,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六條 土地一級開發主要包括:
1.辦理一級開發相關的政府審批手續,包括計劃、規劃、征地、農轉用、房屋徵收和需要辦理的其他手續;
2.實施集體土地的徵用及地上房屋的徵收工作;
3.實施國有土地收回及地上房屋的徵收工作;
4.實施地上附著物拆除、地下構築物拆移工作;
5.進行土地平整及其他基礎設施配套建設工作;
6.其他一級開發工作。
第七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通過招商方式融資實施一級開發的,應簽訂《土地一級開發融資合同》。
第八條 土地一級開發涉及的工程,按照有關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工程監理公司,對工程實施單位進行履約管理。
第九條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融資實施的,融資成本應列入土地一級開發成本。
第十條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償還融資期限協商確定,但一般不少於3年(不包括項目施工期)。可優先償還征地、拆遷等非工程類融資款項;基礎設施配套建設項目按比例分期償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