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開發整理

土地開發整理是指國家對土地進行計劃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分為土地開發補充耕地指標和土地整理復墾補充耕地指標。土地開發整理,是指運用財政專項資金,對農村宜農未利用土地、廢棄地等進行開墾,對田、水、路、林、村等實行綜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的行為(天誠國土)。

概念


土地開發整理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通過採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等手段,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調查、改造、綜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過程。土地開發整理是一項長期而複雜的社會系統工作,土地開發整理的內容隨著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
我國現階段土地開發整理的主要內容:一是調整用地結構;二是平整土地,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率;三是道路、溝渠、林網等綜合建設;四是歸併農村居民點;五是恢複利用廢棄土地;六是劃定地界,確定權屬;七是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適度開發宜農土地後備資源。

發展


土地開發從廣義上來講,是指因人類生產建設和生活不斷發展的需要,採用一定的現代科學技術的經濟手段,擴大對土地的有效利用範圍或提高對土地的利用深度所進行的活動,包括對尚未利用的土地進行開墾和利用,以擴大土地利用範圍,也包括對已利用的土地進行整治,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集約經營程度。
土地開發一般分為一級開發和二級開發。
1、土地一級開發,是指政府實施或者授權其他單位實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年度土地一級開發計劃,對確定的存量國有土地、擬徵用和農轉用土地,統一組織進行征地、農轉用、拆遷和市政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行為,包含土地整理、復墾和成片開發
2、土地二級開發是指土地使用者從土地市場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直接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的行為。本報告通過結合二級市場的需求現狀,各主要經濟區域土地開發市場發展現狀與潛力及土地開發行業外部宏觀環境,為相關開發企業及投資機構研究分析、闡明土地一級開發市場的投資前景與機會、盈利模式及如何做到風險規避
長時期以來,我國土地一級開發市場由政府壟斷,市場化運作經驗缺失,“生地出讓”、“一二級聯動”等土地開發模式佔據主流。但從近些年土地開發業務的發展情況來看,土地一級開發越來越成為一項獨立的業務,“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趨勢明顯。在大力推進城鎮化建設背景下,各級地方政府都面臨新城擴張和舊城改造升級的壓力,對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的開發需求放量增長,政府建設融資需求大增,土地一級開發迎來市場化蛻變良機。
不少企業及投資機構開始在土地一級開發市場布局,進入企業呈遞增趨勢。目前業內競爭者主要包括各級政府的城投公司,市場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地域特徵,開發規模較小,缺乏區域間的資源整合和有效競爭,尚未出現跨區域運作的專業品牌開發企業,與二級開發市場的市場化程度相差甚遠。
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土地作為一種稀缺資源,政府對其管理和控制將更加嚴格。在政府主導的土地一級開發市場上,那些具備較強實力且具有良好運作模式的投資人將更受政府青睞,有機會取得更多的市場份額,並以此樹立企業品牌。目前,政府還未對一級開發投資人的資質、註冊資本等方面做出嚴格要求,但政府對土地一級開發市場制定相應規範是遲早的事情,企業應及早介入土地一級開發業務,在市場上佔得先機。

整理條例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執行)第四十一條提出:“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律文件上提出“土地整理”一詞。為進一步明確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國土資源部於2000年3月16日頒布了《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發〔2000〕316號),這部辦法第一次明確了“土地開發整理”的名稱,確定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資金來源,項目全過程管理的細節和要求,土地開發整理事業開始逐步走向正軌。
國土資源部於2003年發布的《全國土地開發整理規劃(2001-2010)》指出,“土地開發整理”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開發三項內容。
2008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了“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概念,對土地開發整理的三大塊內容進行了重新排序,這明顯突出了土地整理的重要,強調了以土地整理為重點,土地復墾為輔助,土地開發為補充的精神。
我國首部土地開發整理相關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是《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2007年3月1日執行,以下簡稱“條例”),其中的第二條對土地開發整理進行了基本定義:“本條例所稱土地開發整理,是指運用財政專項資金,對農村宜農未利用土地、廢棄地等進行開墾,對田、水、路、林、村等實行綜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的行為。”
[[i]] 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2008年10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人民日報,2008年10月

分類


根據土地開發整理內容的不同,土地開發整理可分為三種類型: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

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確定的目標和用途,通過採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手段,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調整、改造、綜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根據土地整理后的主導用途,可將土地整理分為農用地整理和建設用地整理。1、農用地整理 農用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區域內,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採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措施,對田、水、路、林、村等進行綜合整治,以調整土地關係,改善土地利用結構和生產、生活條件,增加土地有效供給量,提高農用地質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過程。農用地整理包括農用地調整、農用地改造、地塊規整、基礎設施配套、零星農宅的遷並等,具體內容包括農用地面積、位置的變動、性質的置換、低效農用地的改造以及地塊規整重劃,水、電、路等小型基礎設施配套和零星農宅的遷出或合併。農用地整理可根據整理后的主導用途分為耕地整理、園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養殖水面整理等。 (1)耕地整理。耕地整理是指對農田進行的整理。耕地整理的主要工程內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農田水利工程、田間道路工程、其他工程(如農田防護林工程、生態環境保護工程等)。 (2)園地整理。園地整理主要指果園、桑園、橡膠園和其他經濟園林用地的整理。 (3)林地整理。林地整理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林地的整理。 (4)牧草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包括放牧地整理和割草地整理。 (5)養殖水面用地整理。養殖水面用地整理主要指人工水產養殖用地整理。
2、建設用地整理 建設用地整理是以提高土地集約利用為主要目的,採取一定措施和手段,對利用率不高的建設用地進行綜合整理。建設用地整理包括村鎮用地、城鎮用地、獨立工礦用地、交通用地和水利設施用地以及其他建設用地的整理。 (1)村鎮用地整理。村鎮用地整理包括村鎮的撤併、撤遷和就地改擴建。 (2)城鎮用地整理。城鎮用地整理主要指城鎮建成區內的存量土地的挖潛利用、舊城改造、用途調整和零星閑散地的利用。 (3)獨立工礦用地整理。獨立工礦用地整理主要指就地開採、現場作業的工礦企業和相配套的小型居住區用地的布局調整、用地範圍的確定和發展用地選擇,一般不包括大規模廢棄地復墾。 (4)基礎設施用地整理。基礎設施用地整理包括公路、鐵路、河道、電網、農村道路、排灌渠道的改線、裁彎取直、疏挖和廠站的配置、堤壩的調整,也包括少量廢棄的路基、溝渠等的恢複利用。

土地復墾

土地復墾是指對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而廢棄的土地,採取一定措施,使其恢復到可利用的狀況。土地復墾包括工礦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也包括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造成損毀、荒蕪、閑置的農田和其他成片土地。按造成廢棄的原因不同,可將土地復墾分為五種類型:第一類是各類工礦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的破壞土地的復墾;第二類是因道路改線、建築物廢棄、村莊搬遷以及垃圾壓占等遺棄荒廢土地的復墾;第三類是農村磚瓦窯、水利建設取土等造成的廢棄坑、塘、窪地的廢棄土地的復墾;第四類是各種工業污染引起的污染土地的復墾;第五類是水災、地質災害及其他自然災害引起的災後土地復墾。

土地開發

土地開發是指對未利用過但具有利用潛力和開發價值的土地,採取工程或其他措施,對荒山、荒地、荒水和荒灘等改造為可供利用的土地。

設計規範


TD/T1012─2000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範》

驗收規程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
1總則
1.1為了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完善驗收手段、強化竣工驗收,使驗收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特制定本規程。
1.2本規程適用於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其他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參照執行。
1.3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工作分為: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工程中間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單項工程驗收
1.4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質量等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1.5驗收工作應及時組織進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工程施工。
1.6驗收工作由驗收組負責,驗收結論必須經驗收組2/3以上成員簽字同意。
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由驗收組研究確定處理意見。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若有1/2以上驗收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時,應報請驗收主持單位或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1.7驗收組應對驗收內容提出明確的認定意見,驗收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有保留意見時,應在驗收成果資料中明確記載,並由保留意見人簽字。
1.8驗收存在遺留問題時,驗收組應在驗收成果資料中提出處理意見,並明確責任單位、完成時間、檢查驗收單位。
2術語
2.1單項工程:單項工程一般是指具有獨立設計文件,建成后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一組配套齊全的工程項目。
2.2單位工程:單位工程是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可獨立組織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單位工程是單項工程的組成部分。
2.3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是按單位工程施工作業區(片)、組成類別進一步分解出來的工程,是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
2.4單元工程:單元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構成分部工程質量考核和合同支付審核的基本單位。
2.5工程質量評定項目分解:工程質量評定項目分解是工程項目管理必須的工作內容,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一般分解為4級: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見附錄A)
2.6重要單項工程:占項目施工費用比重較大或對項目發揮效益起重要作用的單項工程。
2.7主要分部工程:對重要單項工程發揮效益起主要作用的分部工程。
2.8外觀:通過觀察和必要的量、測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質量。
2.9項目承擔單位:中央批准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文件中確定的單位,一般指縣級以上土地開發整理機構。
2.10項目實施單位:受項目承擔單位委託,具體實施項目建設的法人或組織機構。
2.11初步驗收: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對項目實施情況全面檢查驗收、為項目竣工驗收進行技術性準備的一系列活動。
2.12竣工驗收:指項目竣工后,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的全面檢驗和綜合評價的活動,是在初步驗收合格的前提下進行的。
3驗收條件
3.1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該分部工程的所有單元工程已經完成且質量全部合格,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資料完備。
3.2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所有分部工程已經完成並驗收合格,全部履行了分部工程驗收手續。
3.3單項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3.3.1所有單位工程已經完成並驗收合格;
3.3.2工程投入使用、運行管理的條件已經具備;
3.3.3需要移交管護單位投入使用時,與使用單位已達成管護意向或已簽訂管護協議。
3.4初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3.4.1工程建設內容已按批准的設計全部完成;
3.4.2項目資金已到位,並具備財務決算條件;
3.4.3有關驗收報告已準備就緒;
3.4.4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已確定。
3.5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3.5.1已經初步驗收合格;
3.5.2各單項工程能正常運行;
3.5.3歷次驗收遺留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
3.5.4歸檔資料符合本規程要求及有關規定;
3.5.5已完成土地權屬調整和地籍變更登記;
3.5.6竣工決算已經完成並通過審計;
3.5.7工程管護責任主體和資金籌集渠道已落實並已簽訂管護協議;
3.5.8由於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在不影響工程正常安全使用情況下,可以進行竣工驗收,驗收時應對尾工進行審核,責成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4工程中間驗收
4.1驗收依據
4.1.1經批准的規劃設計、相應的設計變更申請及批准文件;
4.1.2經核准的項目實施方案;
4.1.3工程質量評定項目分解方案;
4.1.4施工合同,經監理單位簽發的施工圖紙等;
4.1.5監理細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技術措施,設備廠家提供的技術文件;
4.1.6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79號)的配套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有關規定;
4.1.7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相關規定、辦法;
4.1.8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4.2 驗收組織
4.2.1分部工程驗收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現場監理工程師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檢人員組成驗收組。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應派代表參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驗收;
4.2.2單位工程驗收由項目承擔單位主持,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實施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組成驗收組;
4.2.3單項工程驗收由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由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實施單位)及監理、施工、擬委託的工程管護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驗收組。設計單位應派代表參加重要單項工程的驗收。
4.3分部工程驗收內容、程序、方法
4.3.1驗收內容
1)檢查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見附錄B)資料的完備性;
2)認定分部工程質量等級(見附錄B);
3)對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完成。
4.3.2驗收程序
1)施工單位向監理機構提出分部工程驗收申請;
2)監理機構提前三天通知有關單位和人員驗收時間、地點;
3)總監理工程師宣布參加驗收人員;
4)檢查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資料;
5)驗收組成員發表意見;
6)起草、討論驗收結論;
7)通過驗收結論並簽字。
主要分部工程還應在驗收開始時先查看工程現場。
4.3.3驗收方法
全面檢查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資料的完備性,主要分部工程還應與項目承擔單位一起進行現場檢查。
4.4單位工程驗收內容、程序、方法
4.4.1驗收內容
1)檢查施工合同建設任務是否全面完成;
2)檢查工程各項技術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3)認定單位工程質量等級(見附錄B);
4)檢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4.4.2驗收程序
1)單位工程驗收主持人宣布參加驗收單位及驗收組成員;
2)查看工地現場;
3)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彙報工程施工和監理工作情況;
4)查看工程資料;
5)驗收組成員發表意見;
6)起草、討論驗收結論;
7)通過驗收結論並簽字。
4.4.3驗收方法
1)對照施工合同,現場逐項檢查施工任務完成情況;
2)對照設計指標和合同要求,採用看、測、量的方法,檢查工程各項技術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3)根據分部工程驗收簽證,現場檢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
4.5單項工程驗收內容、程序、方法
4.5.1驗收內容
1)檢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設計完成建設任務;
2)檢查工程質量,對工程缺陷提出處理要求;
3)認定單項工程質量等級(見附錄B);
4)檢查遺留問題處理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4.5.2驗收程序
單項工程驗收程序按照單位工程驗收程序進行,驗收組還應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彙報。設計單位應派代表參加重要單項工程驗收並彙報工作。
4.5.3驗收方法
1)工程任務完成情況的驗收
a、以批准的項目設計為依據,具體核對工程任務的完成情況,對於重要工程,應逐項核對工程規模、建設標準、工程量等指標;
b、土地平整工程應採用抽查的方法檢查動土數量及溝渠開挖等土方工程量的計算方法及原始數據;
c、主要單體建築物採用全數檢驗的方式檢查其數量。
2)土地開發整理面積的驗收
a、開發整理前各類土地的面積,應依據經批准的設計文件所附的土地利用現狀圖核定。
b、開發整理后各類土地的面積,應依據開發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權屬界線圖進行核定。
c、土地開發整理面積測量、統計按照《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進行。
3)土地開發整理質量的驗收
a、所有工程項目均應檢查其質量評定資料及隱蔽工程的驗收資料,並查驗有關質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
b、土地平整質量的驗收,應嚴格依據經批准的項目設計對開發整理項目的綜合質量、土層厚度、平整度等設計指標逐項進行。
c、單體建築物檢查其結構尺寸及外觀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包括原材料及中間產品的質量是否合格。
4.6驗收成果
4.6.1分部工程驗收簽證(見附錄C)。
4.6.2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見附錄D)。
4.6.3單項工程驗收鑒定書(見附錄E)。
4.6.4歷次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驗收時有關單位彙報材料應保留,作為驗收成果的附件。
以上驗收成果原件不少於5份,均暫交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實施單位)保存,待項目竣工驗收后,分送有關單位。
5項目組織管理和制度執行驗收
5.1項目竣工驗收時驗收組應對項目組織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進行驗收。
5.2查閱文件、影像資料、會議記錄等,檢查項目領導機構組建及發揮作用情況。
5.3查看招標公告、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包括中標和未中標)、評標報告、施工合同等,檢查招投標制度執行情況。
5.4查驗項目基本情況公告、招投標公告、權屬公告、補償公告等和項目區標誌牌,走訪當地群眾,檢查公告效果。
5.5通過查看監理機構設置,監理規劃、監理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日記,監理質量、投資、進度控制等資料,檢查監理制度執行情況。
5.6查看各類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檢查合同制度執行效果。
5.7通過檢查各項制度執行情況,以及會議記錄、資金支出手續等,檢查項目承擔單位作為項目法人,是否對項目實施履行了全過程監督管理責任。
5.8審計、會計、彙報、檢查、廉政等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主要是查看審計報告、會計賬冊、彙報材料、會議記錄,隨機聽取項目參建各單位主要工作人員意見。
6資金使用管理驗收
6.1項目竣工驗收時財務專業小組應對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驗收。
6.2檢查財務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情況。
6.3依據有關項目資金管理規定,審查預算分解及執行情況。
6.4審查竣工決算報告及審計報告,對項目資金到位、支出、核銷情況進行驗收。
6.5審查項目財務總賬原始憑證,檢查現金管理、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等情況,有無違規、超範圍及超標準開支等現象。
6.6檢查項目資金是否設立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有無挪用、侵佔、轉移項目資金。
6.7審查項目資金支出審批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6.8檢查施工費用支付是否經過了總監理工程師簽字。
7權屬和效益驗收
7.1項目竣工驗收時驗收組應對項目區土地權屬管理工作及項目實施取得效益情況進行驗收。
7.2根據《土地權屬調整報告》,採取室內驗收與室外驗收相結合的方法對土地權屬調整情況進行驗收。
7.2.1室內驗收
1)聽取土地權屬調整情況的彙報,查看權屬調整公告及異議處理記錄,評價權屬調整方案落實情況;
2)審閱土地權屬、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與確認資料,包括查驗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土地權屬界線圖或地籍圖、土地登記等有關材料。
7.2.2室外驗收
實地抽查土地權屬界線、界址點標誌,查驗土地權屬界線與土地權屬界線圖或地籍圖上標註的一致性。
7.3根據《效益分析報告》,採取現場勘查、走訪農戶與室內核算、分析相結合的方法,評價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應以經批准的項目設計文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有關管理辦法以及工程中間驗收成果為依據。
8.2初步驗收
項目竣工驗收前應進行初步驗收。
8.2.1初步驗收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其委託的地(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由項目所在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上級單位代表以及土地、工程、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初步驗收組。
8.2.2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初步驗收14天前將附錄I所列資料1套送達項目初步驗收主持單位。
8.2.3初步驗收內容
1)審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報告(初稿)、設計工作總結報告、監理工作總結報告、施工管理工作總結報告,並檢查工程檔案資料的準備情況;
2)全面檢查工程建設任務完成情況;
3)檢查歷次驗收中的遺留問題和已投入使用單項工程在運行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
4)確定尾工內容清單、完成期限和責任單位等;
5)認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6)檢查權屬管理情況、管護責任主體擬定情況;
7)檢查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項目預期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8)指出存在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
9)提出竣工驗收的建議日期。
8.2.4 初步驗收一般工作程序
1) 成立初步驗收各專業小組;
2) 聽取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作總結報告;
3) 查看工程聲像、文字資料;
4) 分專業組檢查工程,討論並形成各專業組檢查意見;
5) 召開初步驗收組會議,聽取各專業組檢查意見;討論並形成“初步驗收工作報告”(格式見附錄F);
6) 宣讀“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8.2.5“初步驗收工作報告”原件的份數應滿足項目承擔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上報主管部門備案等需要,暫由項目承擔單位保存,待竣工驗收後分送有關單位。
8.2.6初步驗收方法
工程任務完成情況、土地開發整理面積和質量的驗收參照單項工程驗收方法,其他參照竣工驗收方法。
8.3竣工驗收
8.3.1項目竣工驗收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及土地、工程、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竣工驗收組。
8.3.2項目承擔單位、設計、施工、監理、審計、工程管護單位作為被驗單位不參加驗收組,但應列席驗收組會議,負責解答驗收組的質詢。
8.3.3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竣工驗收申請,逐級報至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並在竣工驗收14天前將附錄I所列資料1套送達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8.3.4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后,應同有關單位進行協商,擬定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組組成單位等有關事宜。
8.3.5竣工驗收內容
1)審查項目承擔單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報告”、竣工決算報告及審計報告、工程管護準備工作報告;
2)檢查項目是否全面按照批准的設計完成了建設任務;
3)核定項目已建成工程的數量及質量;
4)核查土地開發整理建設規模、新增耕地面積是否達到計劃指標,包括開發整理前後各類土地面積及變化情況;
5)檢查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落實和地籍變更登記情況;
6)審查項目預算執行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
7)檢查項目組織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
8)檢查項目管護措施及資金籌集渠道落實情況;
9)分析預期土地開發整理效益的合理性;
10)複核初步驗收所提問題的處理情況,對仍未處理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並確定落實和檢查、驗收的責任單位;
11)總結項目實施管理中的經驗和教訓,提出改進意見;
12)討論並通過“竣工驗收報告”。
8.3.6竣工驗收一般工作程序
1)成立竣工驗收各專業小組;
2)聽取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報告,監理工作總結報告,竣工決算審計報告,工程管護準備工作報告;
3)查看項目聲像、文字資料;
4)實地檢查工程、走訪農戶;
5)召開驗收組會議,協調處理有關問題,討論並通過“竣工驗收報告”(格式見附錄G);
6)宣讀“竣工驗收報告”。
8.3.7竣工驗收方法
1)現場查看項目區面貌;
2)抽查主要建築物完成數量和質量;
3)抽查工程運行情況;
4)與農戶座談;
5)查閱歷次驗收資料和相關檔案。
8.3.8如果在驗收中發現重大問題,驗收組可終止驗收,並及時報告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8.3.9“竣工驗收報告”原件的份數,應滿足驗收主持單位以及項目承擔單位和設計、監理、施工、管護、審計單位及上報主管部門備案等需要。
8.3.10對於竣工驗收遺留問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責成有關單位妥善處理。項目承擔單位應負責檢查和落實遺留問題的處理,及時將處理結果逐級報告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