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標準
實踐標準
哲學史上關於真理標準的幾種基本觀點。懷疑論者對客觀事物的存在和對它的認識持否定的懷疑態度,他們否認有可能認識世界從而獲得真理,因此也就取消了真理標準的問題。例如,古希臘的高爾吉亞曾提出3個命題:①什麼也不存在;②即使存在著什麼,也是不可認識的;③即使是可以認識的,也不可能把認識了的傳給別人。中國戰國時期的莊周則用“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的相對主義觀點,否定真理標準的確定性。
檢驗和判定認識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尺度、準繩,是真理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沒有正確的真理標準便不可能區分真理與謬誤。
哲學史上多數哲學家承認世界是可知的,人可以認識真理,主張存在著檢驗真理的標準。但是對於這個標準是什麼,卻說法不一。唯心主義哲學家反對反映論,否認真理內容的客觀性,主張在主觀的範圍之內尋找真理標準,用精神去檢驗認識。其中有的以主觀心理狀態、感覺、觀念為標準,如王陽明把所謂與“良知”相等同的“天理”作為標準,G.巴克萊把“集體的知”說成是“實在性的證據”,邏輯實證主義者則主張“經驗的實證原則”;有的則完全從功利主義出發,把知識是否滿足自己需要作為真理標準,如實用主義者主張“有用即是真理”,不管它是否符合客觀實際;有的從邏輯主義出發,認為只要邏輯上嚴密、清晰,排除了邏輯矛盾的就是真理,但是他們不能指出作為邏輯推理出發點的原理和推理方法本身的真理性如何加以檢驗,而把它們當作是先驗的、先天自明的;還有真理標準的“約定論”觀點,即主張作為邏輯體系推論前提的最簡單明白的原理,其真理性是人們的信念所約定的,因此無需檢驗。在G.W.F.黑格爾的客觀唯心主義辯證法中,真理是認識同“絕對精神”的“同一”,這種“同一”要通過人的合目的的活動即實踐來檢驗。這是在唯心主義範圍內對於真理標準所能提出的最深刻見解。但是他所說的實踐,還不是人的客觀物質活動,不過是絕對精神自我意識的一種形式。
唯物主義者一般都承認真理的客觀性(見客觀真理),以是否符合客觀現實作為區別認識的真理性的依據。但這只是正確地回答了什麼是真理的問題,還未進一步說明檢驗認識之是否符合於客觀事實的標準是什麼。在馬克思主義科學地解決真理標準問題以前,唯物主義者關於這個問題曾有過一些有價值的見解。例如,D.狄德羅認為,只有把理論同外界事物聯繫起來對照考察才能明確它們的真假,只有實驗才是檢驗的標準。L.費爾巴哈則說:“理論所不能解決的那些疑難,實踐會給你解決。”他們都具有以實踐為真理標準的思想萌芽。但是由於缺乏對實踐及其本質的科學了解,他們的觀點仍未能真正超出舊唯物主義的機械性、直觀性和歷史唯心主義的範圍,總體上仍是把真理標準歸結於感性直觀或客觀事物本身。
馬克思主義科學實踐觀的確立,同時也正確地解決了真理標準問題,認為人類的全部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馬克思說:“人的思維是否具有客觀的真理性,這並不是一個理論的問題,而是一個實踐的問題。人應該在實踐中證明自己思維的真理性,即自己思想的現實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維的此岸性。關於離開實踐的思維是否具有現實性的爭論,是一個純粹經院哲學的問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16頁)。只有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實踐活動中,才能使主觀認識客觀化,從而使思維真正與客觀現實緊密聯繫起來,能夠加以比較;只有實踐獲得了預見的成果,才能證明人們的思維與它所反映的事物的客觀本性相符合。除此之外,沒有別的方式能夠對“主觀認識是否符合客觀現實”這一問題給予根本可靠的回答。實踐作為真理的唯一標準,並不排斥邏輯證明在其中的作用。合乎邏輯的思維是實踐的指導思想,又是理解和表達實踐成果的必要條件。但是邏輯證明並不能脫離或代替實踐。邏輯本身是實踐億萬次重複的結果,邏輯方法和作為邏輯推論前提的判斷,其真理性也要靠實踐來確證。因此,實踐高於邏輯證明,歸根結柢只有實踐才是真理的唯一標準。辯證唯物主義強調,邏輯分析的每一步都要用事實,即通過實踐來檢驗。
實踐標準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唯有實踐才是真理的標準,舍此無他;實踐最終能夠檢驗出認識是否具有真理性,從而確保人對世界的認識的可靠性和不斷發展。這是實踐作為真理標準的無可否認的根本性質,即實踐標準的確定性。同時,實踐又是具體地歷史地發展著的,每一特定條件下的實踐都會有自己的社會歷史局限性。因而,實踐對認識的每一次具體的檢驗又都具有局部的、未能最終完成的性質,這就是實踐標準的不確定性。實踐標準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的矛盾,是在人類社會實踐的歷史發展中不斷地解決的,這也決定和推動真理不斷從相對走向絕對(見絕對真理和相對真理)。列寧關於實踐標準的確定性和不確定性辯證統一的論述,深刻地揭示了這種意義:“在這裡不要忘記,實踐標準實質上決不能完全地證實或駁倒人類的任何錶象。這個標準是這樣的‘不確定’,以便不至於使人的知識變成‘絕對’,同時它又是這樣的確定,以便同唯心主義和不可知論的一切變種進行無情的鬥爭”(《列寧選集》等 2卷,第142頁)。
把實踐作為檢驗真理的標準,在歷史上和現實中,都有著解放思想、破除迷信、推動社會進步的巨大現實意義。
關於實踐標準,目前理論界較為權威的論證方法是(請參閱《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版):實踐之所以是鑒別真理與謬誤的根本標準,是由真理與謬誤的的本性及實踐的特點決定的。真理與謬誤的內容包含著思想與現實、主觀與客觀的相互關係。要想驗證這種關係的狀況,即主觀思想是否符合客觀實際,不可能從這種關係中的任何一方得到回答,既不能用主觀思想來檢驗主觀思想,而客觀對象本身也不可能自動地提供與思想相對照的方式,這種對照只能由人通過自己的活動來進行。因此判斷主觀與客觀是否相一致的標準,只能在思想與現實、主觀與客觀的“交錯點”上,也就是說,只有依靠主觀與客觀相互結合、相互統一的形式,才能檢驗主觀與客觀是否相互一致的內容。而實踐則恰恰是能夠滿足這一要求的唯一形式。實踐是主觀見之於客觀的東西,實踐的過程是把人的主觀目的加以物化,實踐的結果是物化了的主觀目的。因此,一種認識是否正確,是否具有真理性,只有把它應用於實踐,並考察實踐的結果后才能作出回答。
這種論證方法是非常牽強附會的,它只是從純認識論的角度而不是從價值論的角度進行論證。事實上,真理是一個價值範疇,真理標準或實踐標準在本質上屬於價值論命題,必須從價值論的角度進行論證,絕不應該從認識論的角度進行論證。
對於人類主體來說,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為事實範疇和價值範疇兩大類,事實認識和價值認識是人類兩種基本的認識,即人類的所有認識均由這兩種基本認識及其複合形式組成。一般來說,人們對於事物的認識同時含有事實認識和價值認識的成分,既認識了該事物的來龍去脈和變化規律,又認識了該事物對於人們生存與發展的價值意義。不同的人在對於同一事物的認識可能存在很大差異,有些人特別是理論工作者較多地進行事實認識,而另一些人特別是社會實踐家較多地進行價值認識。
由於同一認識同時含有事實認識和價值認識兩種認識成分,這樣,對於同一個認識,人們可以從認識論(即關於事實認識的理論)和價值論(即關於價值認識的理論)兩個不同角度進行判斷,並得出不同的結論。也就是說,對於同一認識,可以有兩個不同標準(即認識論標準和價值論標準)進行判斷。為了區別這兩個不同的判斷標準及其所得出的結論,通常把“對與錯”及“真與假”兩個不同範疇嚴格限定起來:從認識論的角度判斷一個主觀認識是否與客觀實在相符合,可以用“真”與“假”來進行衡量;從價值論的角度判斷一個主觀認識是否與客觀實在相符合,可以用“對”與“錯”來進行衡量。一個主觀認識如果不能正確事物及其運動規律的本來面貌,那麼就是假的,反之就是真的;一個主觀認識如果應用於實踐中將會產生負的價值效應,那麼就是錯的,反之就是對的。
由此何見,拿實踐作為檢驗某一主觀認識是否與客觀實在相符合的標準,可以從兩個角度進行考察:一是認識論角度,即對這一主觀認識進行分析和邏輯推理,將會得出某一事物(包括社會事物)運動與變化的預測數據,然後通過特定的手段進行實驗或實踐得出具體的實驗數據,根據預測數據與實驗數據的符合程度來判斷該主觀認識的真實性程度;二是價值論角度,即把這一主觀認識用於指導人們的實踐活動將會產生一定的價值效應,根據價值效應的大小來判斷該主觀認識的正確性程度。也就是說,實踐標準本身蘊含著認識論標準和價值標準兩個相對獨立的含義。
在一些情況下,價值論標準與認識論標準是基本等價的,也就是說“對與錯”及“真與假”是基本相同的,有時甚至是完全同一的,即“對”就意味著“真”, “錯”就意味著“假”,特別是那些自然方面的主觀認識,這是因為任何主觀認識只有首先在認識論的角度正確反映客觀實在,才能正確地指導人們的實踐活動,減少盲目性,從而表現出正的價值效應。但在更多的情況下,這兩者並不等價,有時甚至是完全對立的,特別是那些複雜的社會方面的主觀認識,這是由於人們的實踐活動所產生的實際價值效應受眾多的主觀變數和客觀變數、內部變數和外部變數的影響,具有極大的隨機性,而且價值效應與各個變數之間往往呈非線性關係,從而使得主觀認識的價值效應與邏輯矛盾性或事實矛盾性並不成線性的對應關係。某些主觀認識雖然嚴重違背事物的事實狀態,嚴重違背現有知識體系的邏輯法則,但它的應用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卻是微乎其微的,即認識論上雖然“差之千里”,價值論上卻只是“謬以毫釐”;另一些主觀認識雖然只在某些細微的環節違背邏輯法則,但它的應用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卻是巨大的,即認識論上雖然“差之毫厘”,價值論上卻會“謬以千里”。
一般的科學研究特別是自然科學研究主要針對某一事物的來龍去脈和變化規律進行研究,並不直接關心該事物對於人們生存與發展的價值意義,因而屬於事實認識範疇,其檢驗與判斷的標準主要選取實踐的認識論標準。但是,當科學研究的成果應用於社會實踐時,人們主要關心的是它所產生的價值效應,而不會太多地關心它是否真實地、準確地反映事物的實際運動狀態,是否符合現有知識體系的邏輯法則,這時,其檢驗與判斷的標準主要選取實踐的價值論標準。
真理是一個價值範疇,真理的判斷只能採用價值論標準而不能採用認識論標準。如果採用認識論標準來判斷一個主觀認識是否屬於真理,容易出現許多偏差,主要表現在:
(一)注重形式而忽略內容
對某些主觀認識進行真理性判斷時,人們往往只看到了它的表現形式上的反邏輯性和虛假性,而忽略了它所反映的認識內容的真理性。例如,許多情節怪誕的民間寓言和童話故事雖然其表現形式上是非常謊謬的,但它們所反映的哲理卻是非常深刻的。因此,對於任何主觀認識的真理性判斷也不能“以貌取人”,許多具有高度真理性的認識內容蘊含在具有高度謊謬性的表現形式之中。
許多知識並不符合形式邏輯,但它符合辯證邏輯,人們很容易把它們視作謬誤。例如,“把害蟲消失乾淨將會不利於人類的生存”雖然是違背形式邏輯的,但它符合辯證邏輯。因為人類只有認真地維護生態平衡,才能很好地生存與發展下去,“把害蟲消失乾淨”將會破壞生態平衡,不利於人類的生存。
(三)注重真理的絕對性而忽略真理的相對性
真理是相對於謬誤而存在的,許多認識之所以稱之為真理,是在一定條件下相對於某一謬誤而存在的。例如,“地心說”相對於“天地板塊說”而言,就是真理,因為它能夠對個別的天文現象如日落日出、日食月食等作出有說服力的解釋,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指導人們的生產活動。“日心說”相對於“地心說”而言,就是真理,因為它能夠對更多、更複雜的天文現象如春夏秋冬等作出更具說服力的解釋,更能有效地指導人們的生產活動。顯然,從絕對的意義上來說,日心說也不是真理,因為整個太陽系還圍繞銀河系的中心進行運動。
(四)注重直觀邏輯而忽略隱含邏輯
有些認識雖然從直觀邏輯上來說是虛假的,但它符合某種隱含邏輯。例如,親人在一個垂危病人面前說假話欺騙他,這話雖然從直觀的語義邏輯上來說是虛假的,但從隱含的心理學邏輯上來說卻是正確的。許多軍事上的謀略也是綜合利用了各種複雜的社會歷史規律、思維規律和行為規律,以某種虛假的直觀邏輯法則來掩蓋另一種正確的隱含邏輯法則。
(五)注重簡單邏輯而忽略複雜邏輯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注重動力學邏輯而忽略統計學邏輯;注重自然科學邏輯而忽略社會科學邏輯;注重生物學邏輯而忽略人類學邏輯;注重個人行為邏輯而忽略群體行為邏輯;注重功利性邏輯而忽略超功利性邏輯;注重正常狀態邏輯而忽略非正常狀態邏輯;等等。例如,宗教是以擬人化的虛假形式來抽象地、模糊地反映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許多宗教信條、宗教故事都明顯違背人們的常識,即明顯違背簡單的邏輯法則,但它蘊含著符合某種複雜的邏輯法則,宗教的一些信條符合當時社會生存與發展的客觀要求,符合一些複雜的社會法則,特別是在人類發展的初期,在人們認識水平非常低下的社會條件下,宗教可以表現出相當程度的價值效應,即表現出相當程度的真理性。例如,“生死輪迴”實際上反映了社會發展連續性的客觀要求,善與惡的“因果報應”反映了人際交往的等價性原則,等等。不過,宗教在其形式上的虛假性和內容上的模糊性決定了它的歷史局限性,科學具有正確的形式和精確的內容,因此與科學相比,宗教又是一種謬誤,特別是到了科學高度發展的今天,宗教所產生的負價值效應越來越大,它所表現的謬誤性越來越大,但它們仍然在許多方面特別在人的精神生活領域表現出相當程度的價值真理性,正因為這樣,宗教將長期存在下去,並繼續對社會生活產生深刻的影響。
傳統的觀點認為,真理的本質特性是主觀與客觀相符合。這只是從認識論的角度來定義真理,事實上,真理是一個價值範疇,只能從價值論的角度來定義真理。真理的本質特性就是它對於實踐指導過程中所產生的正向價值效應,也就是說,能夠產生正向價值的認識就是真理。
有人肯定會說,這種觀點是典型的“有用即是真理”的實用主義觀點。其實,“有用即是真理”本身並沒有問題,關鍵在於人們怎樣去理解它和怎樣去應用它。如果片面地理解它,就必定得出錯誤的結論;如果錯誤地應用它,就必定產生社會危害。我們應該從以下四個方面正確理解它:
(一)“有用”的主體應該是社會而不是個體,是多數人而不是少數人
如果某一種理論只能給個人或少數人帶來正向價值效應,而給社會或多數人帶來負向價值效應,那麼,這一理論只能相對於個人或少數人來說是真理,而相對於社會或多數人來說卻是謬誤。個人或少數人的真理標準要服從社會或多數人的真理標準。如果某一個理論能給整個社會帶來正向的價值效應,那麼無論它在形式上多麼謊謬,也必定屬於真理,只是我們還沒有發現蘊含在其中的隱性的真理內容。
(二)“有用”的時間範圍應該是長遠的而不是眼前的,空間範圍應該是廣泛的而不是狹窄的
如果某種理論只能給人們帶來眼前的利益,而有損於人們的長遠利益,那麼它就是謬誤。例如,“開山造田”只能在短期內提高人們的糧食產量,卻可能嚴重損害人們的長遠利益,因此這種理論觀點就是謬誤。同樣,如果某種理論只能在狹窄的空間範圍內給人們帶來正向價值,而在廣泛的空間範圍內給人們帶來負向價值,那麼它就是謬誤。
(三)“有用”的價值層次應該是多樣的而不是單一的
如果某種理論只能給人們帶來某一價值層次的正向價值,而給人們帶來其它價值層次的負向價值,而且價值量的總和為負值,那麼它就是謬誤。例如,某一商人在“為達到目的可以不擇手段”的思想指導下,獲取了一些經濟利益,但他因此在社會形象和社會榮譽方面損失巨大或冒了巨大風險,價值量的總和為負值,那麼,這種思想就是謬誤。
(四)“有用”的客觀判斷標準應該是社會生產力
由於價值效應的客觀判斷標準不是任何主觀意志、主觀慾望或理性觀念,而是主體的本質力量,對於社會主體來說,就是社會生產力,也就是說,判斷某一認識是否“有用”,要看它是否有利於維持和發展社會生產力。
實用主義作為美國的國家哲學,給美國的繁榮與發展產生了十分積極的作用,這本身就說明,在一定條件下實用主義具有內在的真理性。
當然,真理要具有正向價值,就必須在某一方面正確反映客觀事物的規律性,從而部分減少主體實踐活動的盲目性,因此主觀與客觀相符合是真理的基本特性之一,但不是本質特性,它是由本質特性決定的。
綜上所述,可以明確提出以下價值哲學的六大命題:
(一)真理是一個價值範疇,而不是一個事實範疇
目前的理論界佔優勢的觀點認為,真理應該屬於事實範疇而非價值範疇,因為:(1)價值所回答的是“人想得到什麼?”,而真理回答的是“怎樣才能得到?”;(2)價值是以主體的需要為尺度,而真理是以客觀的規律性為尺度;(3) 價值隨主體的變化而變化,而真理的價值不隨主體的變化而變化,它永遠存在而且永遠不變,就看人們能不能發現它、利用它;(4)認識世界不能創造價值,只有改造世界才能創造價值,真理只有與“善”和“美”聯繫起來以後,才能體現出價值來。
以上觀點看起來似乎有道理,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漏洞:(1)事實上,真理同樣可以回答“人想得到什麼?”,因為真理的價值內容直接地回答了人們想得到的是什麼樣的真理,優先發展什麼樣的真理,哪些真理最能有效地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真理的邏輯內容則直接地回答了人們應該怎樣遵循客觀規律,才能有效地實現自己的價值目標;(2)任何事物的價值都是以主體需要為尺度,而任何事物本身的客觀內容都是以客觀規律性為尺度,因此真理的客觀內容是以客觀規律性為尺度,但真理的價值仍然是以主體的需要為尺度的,因此任何真理也都存在一個主體需要的尺度,人們正是依靠這個尺度來確定真理總體的發展方向;(3)雖然真理所反映的客觀內容不是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但真理本身也是處於不斷的發展變化過程之中,真理的價值也並不是一個常量,它不僅會隨著主體狀態與素質的變化而變化,而且還會隨著環境條件的變化而變化;(4)認識世界本身就創造價值,傳統的觀念認為,事物的價值完全由事物本身的品質屬性來決定,因此只有改變事物的品質屬性才能改變事物的價值量。按照這種觀點,只有改變物質品質屬性的產業部門才能生產出價值,而其他領域都只是為這一領域服務的,都只是從屬於這一領域。這種觀點把作用於產業部門之前或與產業部門同時發生作用的信息部門和相關服務部門所進行的生產勞動劃歸於價值創造所必要的條件,而把作用於產業部門之後的流通部門所進行的生產勞動劃歸於價值實現所必要的條件,而不是把它們看作是價值創造本身。實際上,認識世界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價值創造的過程,而且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價值創造過程,特別是進入信息社會以後,這一過程在整個價值創造活動中所佔比重越來越大,直至最終成為人類唯一的價值創造過程,其他形式的生產過程(如工業、農業、交通運輸業,甚至連簡單的信息處理)逐步由機器人和電腦來替代完成,到那時,真正傳統意義上的產業部門已經不再存在。
由此可見,把真理排除在價值範疇之外的所有根據都是不成立的。事實上,一切價值事物可分為思維性價值事物、行為性價值事物和生理性價值事物三大基本類型,它們分別用真與假、善與惡、美與丑的形式來衡量其價值的大小,即任何價值只有真(或假)、善(或惡)、美(或丑)三種基本類型,其它價值形式如金錢、功利、榮譽、公正、效益、自由、平等、民主等均是這三種基本價值類型的複合形態。真理具體上體現為“真”的價值形式,真理的根本目的在於具體地指導人們的實踐活動,以創造儘可能多的價值,而不在於抽象地“主觀與客觀相符合”,因此它是一種價值範疇,而不是一種事實範疇。
(二)真理與謬誤的判斷標準是一個價值論標準,而不是一個認識論標準
既然真理是一個價值範疇而不是一個事實範疇,那麼真理與謬誤的判斷標準必定是一個價值論標準,而不是一個認識論標準。
(三)社會生產力是人類社會的最高真理標準
真理的價值效應體現為維持和發展主體的本質力量,因此本質力量是真理判斷的客觀標準。對於個人來說,本質力量表現為個人勞動能力;對於集體來說,本質力量表現為集體生產力;對於社會來說,本質力量表現為社會生產力。由於個人的真理標準必須服從集體的真理標準,而集體的真理標準又必須服從社會的真理標準,即社會的真理標準是最高的真理標準,因此社會生產力是人類社會的最高真理標準。
(四)真理標準、實踐標準與生產力標準是完全等價的
對於真理來說,實踐的結果可分為價值論結果和認識論結果兩種,其中,價值論結果是指該真理到底能給社會生產力產生多大的價值效應,認識論結果是指根據這一真理所預測到的事物的具體運動參數與它的實際運動參數相符合的程度。由於真理是一個價值範疇,因此只能選取實踐的價值論結果作為檢驗和判斷的客觀標準,即只能選取真理在實踐過程中所產生的價值效應作為檢驗和判斷真理的客觀標準。當然,可以把認識論標準作為檢驗和判斷真理的參考標準。
真理對於社會的價值效應即對於社會生產力的影響程度到底多大,只有把它投入人們實踐活動的指導之中才能體現出來,任何主觀猜測、邏輯推理、理性思維等都只能是主觀的、間接的、替代的、片面的和不實際的,只有實踐才能直接有效地檢驗真理的價值效應,才能檢驗真理對於社會生產力的實際影響程度,因此只有實踐才能作為檢驗和判斷真理的客觀標準。由此可見,生產力標準在本質上就是實踐標準,這兩者是完全等價的,只是表述方面不同而已。
(五)實踐(或生產力)不僅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而且是檢驗美與丑、善與惡的唯一標準,是檢驗一切事物好與壞的唯一標準
前面所闡述的“實踐標準”或“生產力標準”是針對一切價值事物的,而不只是針對思維性價值事物,因此它們不僅是檢驗和判斷理論真與假的客觀標準,而且是檢驗和判斷行為或行為規範善與惡的客觀標準,是檢驗和判斷生理性價值事物美與丑的客觀標準,是檢驗和判斷一切價值事物好與壞的客觀標準。
不過要注意,在檢驗和判斷某一行為或行為規範的善惡性質時,要辯證地理解以下幾對價值關係:長遠意義上的善與眼前意義上的惡;全局意義上的善與局部意義上的惡;內容意義上的善與形式意義上的惡;必然意義上的善與偶然意義上的惡;客觀意義上的善與主觀意義上的惡。同理,在檢驗和判斷某一思維性價值事物的真假性質或某一生理性價值事物的美醜性質時,也要辯證地理解與此相對應的幾對價值關係,這樣才能充分理解和全面掌握“實踐標準”或“生產力標準”的本質內涵。
(六)“三個有利於”是實踐(或生產力)標準的具體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