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仲協
梅仲協
梅仲協(1900-1971),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國巴黎大學法學碩士,1933年後在台灣中央大學(南京大學前身)和中央政治學校擔任民法講席,曾任中央政治學校法律學系主任,期間重慶東吳大學教授。後到台灣,歷任台灣大學法學院民法教授(並主持該校法律研究所)、台灣省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商事法教授,政工幹部學校、中央警官學校、軍法學校和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等院校兼任民法教授,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著名民法學家,與江平、謝懷栻共同被譽為“中國民法三傑”。
梅仲協(1900-1971),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國巴黎大學法學碩士,1933年後在台灣中央大學(南京大學前身)和中央政治學校擔任民法講席,曾任中央政治學校法律學系主任,期間重慶東吳大學教授。
後到台灣,歷任台灣大學法學院民法教授(並主持該校法律研究所)、台灣省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商事法教授,政工幹部學校、中央警官學校、軍法學校和私立東吳大學法學院等院校兼任民法教授,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
著名民法學家,與江平、謝懷栻共同被譽為“中國民法三傑”。
民法要義,民國三十二年五月渝初版,1971年九月台新十版
公司法概論,民國三十四年,中正書局滬一版
國際私法新論,民國三十五年,上海大東書局
中國票據法釋義,民國三十五年,上海大東書局
法學緒論,中華文化出版事業委員會
憲法精義(狄驥著,梅仲協譯),1956年一月台初版
六法解釋判例彙編(六卷,與羅淵祥共同編輯),民國三十六年,上海昌明書局
法律詞典(與林紀東、薩孟武、劉慶瑞編輯),1979年台三版,“國立編譯館叢書編審委員會”
名稱發表刊物年代
評新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之規定,法令月刊,1939。11
英國司法組織與律師制度,法學雜誌,1939。11
比較夫妻財產制緒論,社會科學論叢,1940。11
法治簡釋,法學雜誌,1940。2
評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法學雜誌,1940。4
管子的法治思想,法學雜誌,1940。6
法治人治辯,法學雜誌,1940。8
人人都要守法,法學雜誌,1940。10
論司法配合政治,法學雜誌,1940。11
儒家的法律觀與政治觀,法學雜誌,1940。12
英國的普通法與橫平法,法令月刊,1940。12
評王石安事件,法學雜誌,1941。1
論司法權之獨立,法學雜誌,1941。2
美國法治及其司法制度(上下),法令月刊,1941。(2/3)
現代法律思潮(上中下),法學雜誌,1941。(3/4/5)
美國法上契約類別及所謂意思之一致(上下),法律評論,1941。5
商事法之特徵,法令月刊,1941。4
先秦諸子的法律思想,社會科學論叢,1941。5
美國公司法述要(一、二)法令月刊,1941。(5/6)
法律關係認論(上下)法令月刊,1941。9
法律淺言,軍法專刊,1941。9
論法律之普遍性與確實性,法令月刊,1941。10
法律與正義,法令月刊,1942。1
法律應該與道德合流,軍法專刊,1942。1
法律淵源與人性,建設,1942。1
論技術規範與法律規範之關係,軍法專刊,1942。3
改善律師制度之商榷,法言,1942。4
古代希臘哲儒的法律思想(上下),法令月刊,1942。(4/5)
評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法言,1942。6
收養制度之比較研究,軍法專刊,1942。6
禮法一元論,法令月刊,1942。6
三民主義的法學原理試論,軍法專刊,1942。8
注重法律教育與儲備人才,法言,1942。8
中國二千六百年前一位大法學家--管子,大陸雜誌,1942。8
狄驥教授的法律思想(一、二、三、四、五)法令月刊,,1942。(8/9/10/11/12)
管子的法律觀與國家觀,司法雜誌,1942。9
論婚姻之無效與撤銷,軍法專刊,1943。1
法國行政審判的起源及其組織(上下),法令月刊,1943。(3/5)
論德國之繼受羅馬法(上下)軍法專刊,1943。(5/6)
狄驥教授論國家之要素(一二三)軍法專刊,1943。(9/10/11)
法治之理論的基礎,三民主義半月刊,1943。9
論結婚與收養,社會科學論叢,1943。10
夫妻財產制之研究(一二三四),法令月刊,1943--1944
孔孟荀的法律思想,法學叢刊,1945。1
論國家之任務(一二三四),法令月刊,1945。(1/2/3/4)
法律與正義,東吳年刊,1945。7
養女問題之法律觀,大陸雜誌,1947。7
儒家法律思想,復興岡學報,1950。6
德國民法,梅仲協主編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編譯,1954。5
瑞士民法,梅仲協主編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編譯,19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