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社會
我國建國后成立的社會結構
所謂二元社會結構,是指我國建國后通過一系列分割城鄉、歧視農民的制度安排而人為構建的城鄉隔離的社會結構。在一個主權統一的國家內,人為地把全體公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形成農民和市民社會地位完全不同的制度體系,這在當今世界上是絕無僅有的
二元社會結構的概念是農業部原政策研究中心農村工業化城市化課題組於1988年最早提出並詳細論述的。通過對三農問題的持續關注,我們認為人為製造的二元社會結構是中國三農問題的癥結所在。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大量進入城鎮工作和生活,有學者提出,中國已經開始出現三元社會結構。
二元社會結構人為地控制了農村人口向城市的自由流動。流水不腐,戶樞不蠹。一個國家和地區要想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就必須使人口在城鄉之間自由流動。在今天,放眼世界各國,人口在城鄉之間的流動莫不是自由進行的。但我國建國以後,囿於嚴重的思維局限和特殊的社會環境,空前出台了以限制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為主要目標的戶籍制度,人為隔離城鄉,使市民和農民身份凝固化,這種舉世罕見的城鄉隔離制度,形成了城市和農村兩個各自封閉循環的體系、市民和農民兩種身份迥異的不同公民。改革開放以來進城務工的農民也無法獲得名正言順的市民身份和工人地位,他們只能被稱之為不倫不類的“農民工”。
二元社會結構人為地遏制了城市化進程。城市化本來是伴隨著工業化的發展而同步發展的。20世紀中期以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城市化水平突飛猛進,而同期的中國卻通過人為地限制農村人口向城市流動,導致城市化幾乎踏步不前。根據一些學者的研究,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中,一般城市化率均高於工業化率。歷史的經驗表明,低收入國家高出2個百分點,中下等收入國家高出21個百分點,高收入國家如美國1970年高出50個百分點,而中國1978年的城市化水平卻低於工業化水平31.5個百分點。人為的二元社會結構使我國城市化水平既明顯滯後於國內工業化水平,又大大落後於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和世界平均水平。
二元社會結構人為地剝奪了農民創造的巨額財富。農業本是弱質產業,綜觀世界各國政府大都實行特殊的農業保護和支持政策。而我國建國后卻實行“挖農補工”政策,通過人為的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形式從農村大量吸取農民創造的巨額財富來滿足工業化優先發展戰略所需的原始積累資金。從1953年實行農產品統購統銷,到1985年取消糧食統購,農民對工業化的貢獻大約是6000~8000億元。農民千辛萬苦創造的財富就這樣幾十年如一日地被國家以剪刀差形式不斷挖走以支持工業和城市。同時,國家又通過農業稅收和其他稅費從農村吸取超過農民承受能力的巨額資金。1995~2000年,農民年均繳納農業稅金254億元,1999年農民繳納農業特產稅88.9億元,繳納屠宰稅、耕地佔有稅、農村個體承擔工商稅1449.8億元;1998年農民繳納提留統籌費729.7億元。加上其他亂收費和攤派,農民苦不堪言。農民財富的被超額剝奪和稅費負擔的居高不下,既造成了20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使幾千萬農民活活餓死的大飢荒,又引發了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農民負擔日益沉重為主要特徵的三農問題。
二元社會結構人為地限制了憲法賦予農民的基本權利。農民問題的本質在於農民在二元社會結構中基本權利的缺失。這種權利的缺失使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社會地位更加弱勢化。比如,現行的戶籍制定限制和剝奪了農民的居住和遷徙自由權;收容遣送制度剝奪了農民的人身自由權;就業制度使農民既不能在黨政機關求職,也不能在國有企業工作,大量在非國有企業謀職的進城農民卻連工人的身份都沒有得到,更不用說基本的勞動保障權利;社會保障制度則明顯屬於少數城市市民的特權制度。這一系列二元性的城鄉有別的政策制度安排,人為地限制了農民作為共和國公民的憲法權利,這種人為造成的城鄉不平等現象在當今世界是十分罕見的。
二元社會結構人為地拉大了城鄉之間的差距。在經濟社會發展進程中,城鄉之間會自然形成一定的差別,這種差別在世界各國概莫能外。但在中國,由於人為的歧視性制度安排,幾十年來人為地拉大了城鄉差距,這似乎相當於資本主義的民族歧視。更加拉大了我國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有悖於我國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1980年,中國大陸包括農村居民在內的基尼係數為0.3左右,到1988年已上升到0.382,1994年為0.434,超過了0.4的國際警戒線,1998年又上升到0.45。現在,我們還看不到基尼係數下降的趨勢。從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來看,國家統計局副局長邱曉華指出,2001年中國城市居民收入為6860元,農民收入2366元,表面差距是3∶1;但實際上農民收入中實物性佔40%,每個農民每月真正能用做商品性消費的貨幣收入只有120元,而城市居民的貨幣收入平均每月600元,城鄉差距為5∶1;而城市居民中各種各樣的隱性福利、住房、教育、衛生等沒有納入統計範圍,全面考慮這些因素,中國城鄉差距可能達6∶1。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城鄉收入比率為1.5∶1,超過2∶1的極為罕見。建國50多年來,我國城鄉差距不是縮小了,而是人為地拉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