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協會
1985年成立的非營利性團體
上海市消防協會SHANGHA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SFPA)上海市消防協會成立於1985年3月,同年5月被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接納為科協成員單位,是上海市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熱心消防事業的各界人士以及消防企業和消防重點單位自願參加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受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和上海市公安局領導並接受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業務上受中國消防協會指導,其主管單位為上海市消防局。其業務範圍主要是開展學術研究、普及消防知識、規範行業管理、組織諮詢和技術服務。
一、緊緊圍繞本市經濟社會建設和消防發展,開展消防學術交流,促進消防學科發展。
二、開展以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為主渠道的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宣傳,加強對消防重點單位針對性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
三、貫徹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和行業政策,配合政府行政監管,發揮行業職能優勢,促進消防行業自律和規範持續發展。
四、接受委託和邀請,承擔或起草、修訂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及消防技術諮詢服務類企業的資質審查的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鑒定、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檢測與評估等,為社會提供消防服務。
五、組織開展消防技術培訓、教育與職業認可准入。
六、舉辦消防科技交流、展覽、講座等活動,推廣和傳播先進消防技術和消防產品的應用。
七、舉辦服務消防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消防科技諮詢等社會中介性服務。
八、發展同兄弟協會、外國消防團體的友好交往和科技交流。
九、編輯、出版消防科技書籍、刊物和音像製品。
十、組織或參與本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消防安全論證和技術諮詢。
十一、積極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和行業自律規範發展中取得 優秀成績的消防科技、專業工作者和企業管理者。
簡介:上海市消防協會唯一官方網站,為上海消防市場服務,提供專業權威的政策信息。同時也是一個消防產品、防火建材、工程服務的綜合平台,為建設單位發布各類需求、消防行業企業拓展市場等提供豐富的信息資訊的電子商務平台。
(2011年8月30日上海市消防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上海市消防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英文名稱為: SHANGHA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 SFPA 。
第二條 本會是上海市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熱心消防事業的各界人士,以及消防科研、教學、企業、中介組織等單位自願組成和消防重點單位自願參加的學術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民主辦會,依法辦會。從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對消防安全的需求,適應社團自身發展的規律出發,與消防行政部門密切配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充分依靠全體會員,廣泛團結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及熱心消防事業的各界人士,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消防行業的規範與進步,促進公眾消防素質的提高,促進消防科學技術成果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應用領域的轉化,共同致力於消防事業發展,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上海城市的火災危害,為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長寧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緊緊圍繞本市經濟社會建設和消防發展,開展消防學術交流,促進消防學科發展。
(二)開展以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進企業、進農村為主渠道的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宣傳,加強對消防重點單位針對性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
(三)貫徹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標準和行業政策,配合政府行政監管,發揮行業職能優勢,促進消防行業自律和規範持續發展。
(四)接受委託和邀請,承擔或參與起草、修訂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研究和評估、消防工程設計施工及消防技術諮詢服務類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鑒定、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檢測與評估等,為社會提供消防服務。
(五)組織開展消防技術培訓、教育與職業認可准入。
(六)舉辦消防科技交流、展覽、講座等活動,推廣和傳播先進消防技術和消防產品的應用。
(七)舉辦服務消防安全的社會公益事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消防科技諮詢等社會中介性服務。
(八)發展同兄弟協會、境外消防團體的友好交往和科技交流。
(九)編輯、出版消防科技書籍、刊物和音像製品。
(十)組織或參與本市重大建設項目的消防安全論證和技術諮詢。
(十一)積極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以及消防行業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和行業自律規範發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消防科技、專業工作者和企業管理者。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消防學術研究和交流、宣傳教育和培訓、行業指導和協調、科技諮詢和論證、新技術推廣、對外合作交流。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域外會員組成。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入會,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個人會員:
1、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的消防科技工作者;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有一定工作經驗的消防專業工作者;
3、熱心消防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並做出一定貢獻的各界人士。
(二)單位會員:
2、支持協會工作的科研、設計、教學、宣傳、生產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3、願意參加協會活動的消防重點單位。
(三)域外會員:
在消防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協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域外人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二)單位會員:申請入會的單位(團體)提交入會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或授權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主持的組織工作會議審議批准,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三)域外會員:申請入會的域外人員提交入會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審核同意,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具體吸收辦法按《上海市科協系統發展域外會員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外域會員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兩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常務理事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可提交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選舉或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更名、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立必要的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其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專業委員會可根據章程和專業特點,制定工作細則,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后施行。本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和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應報上海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向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
第二十三條 為指導和推動本會工作的更好開展,本會可聘請相關領導或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協會負責人;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授權和委託或會長不能召集主持時,可由常務副會長召集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行使授權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二、四、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可以以差額選舉或等額選舉的方式進行。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會長授權或委託,常務副會長可以行使以上職權。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和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組織技術諮詢、論證、評估等服務性收入;
(四)主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專項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五十一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資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同的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8月30日本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