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醫療救助

農村醫療救助

農村醫療救助是指對沒有參加以及沒有能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或者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后無力承擔自己支付的部分的農村困難農民進行幫助的一種社會救助。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和《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的規定,我國目前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建設正處於初步探索階段。[1]

救助對象


中國幅員遼闊,農村人口佔全國總人口的70%左右,中國有著廣大的農村,而農村的情況又千差萬別,因此,在執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時,也存在著差異。一般情況下,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要從當地實際出發,醫療救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文件精神,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三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對農村醫療救助的對象進行了明確界定,《意見》規定了農村醫療救助的對象是:(1)農村五保戶、農村貧困戶家庭成員;(2)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農民。但在具體工作中,各地都制定了具體的標準,如,有些地方政府規定,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持有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特困救助證》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特困戶家庭成員、重點優撫對象等均屬救助對象。但在實際工作中,還有一部分人員,從表面上看,他們不具備救助對象的基本條件,但這部分人員一旦遇到重大疾病,他們也無力醫治,這些人是否應該確定為救助對象,值得有關部門積極探索。
總之,農村醫療救助的對象除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外,各地民政部門應會同當地財政、衛生部門聯合制定具體辦法,但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救助範圍


一般情況下,各地醫療救助的範圍大致相當,有些地方明確規定,持有本地(市)農村特困戶社會救助領取證的農村居民,凡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負擔醫療費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均可享受農村醫療救助。總體而言,基本範圍大致包括:一是本地(市)戶口,二是農村戶口,三是醫療救助對象。但在執行過程中,各地也有自己的詳細規定,如,有些地方政府規定,因患重病大病而住院治療發生的費用,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扣除合作醫療補助的部分后,個人負擔的費用仍然過高的;未參加合作醫療,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難以承擔而影響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請大病醫療救助。對部分患惡性腫瘤(含白血病)、尿毒症等突發性大病因住院費用過高而無錢治療的救助,可實行醫前、醫中一次性定額醫療救助,每個患者每年只享受救助一次。還有些地方規定,救助對象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請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慢性腎衰竭透析治療、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糖尿病伴併發症;白血病(需繼續化療者);脊髓疾病引起的肢體癱瘓;重度以上燒傷、腦出血後遺症、急性重症腦炎或中晚期慢性重性肝炎、高危孕婦住院分娩的、因自然災害造成意外創傷、經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在劃定農村醫療救助的範圍時,各地區也制定了不屬於農村醫療救助的一些情況,一般情況下列幾種情況不屬於救助範圍:
1.因交通事故、工傷、職業病造成的傷害,有明確的責任承擔方;
2.自殺、自殘、自致和盲目冒險造成的傷害;
3.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或因拒捕而導致的傷害;
4.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性藥品的影響而導致的傷害;
5.因當事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而致的傷害;
6.因整容或其他醫療行為導致的傷害;
7.因非法賽馬、拳擊等導致的傷害;
8.違反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者。

救助標準


農村醫療救助具體可以分為門診醫療救助和住院醫療救助。有些又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行分類救助。
1.門診醫療救助。門診醫療救助各地情況大致相差不多,一般地區都在300~500元不等。(1)五保對象、孤老重點優撫對象門診治療,由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記賬,直接提供醫療救助服務,但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標準。(2)一般救助對象門診治療,憑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有效發票按60%給予救助,全年累計亦不得超過規定標準。有些地方只有住院醫療救助,沒有門診醫療救助。
2.住院醫療救助。除了一般的門診優惠和按比例報銷外,住院醫療救助是農村醫療救助的重要部分。有些地方還規定了在不同級別的醫院救治有不同的救助標準,有些地方規定得還相當詳細,如有些地方規定:(1)在鄉級醫療機構就醫,起付線為個人負擔費用300元,300元以下自理;301~1500元,按個人負擔費用的20%_{}b助;1501~3000元,按個人負擔費用的30%補助;3001元以上,按個人負擔費用的40%補助,最高限額年累汁不超過5000元。(2)在縣級醫療機構就醫,起付線為個人負擔費用600元,600元以下自理;601~4000元,按個人負擔費用的20%補助;4001~7000元,按個人負擔費用的30%補助;7001元以上,按個人負擔費用的40%補助,最高限額年累計不超過5000元。實施醫療救助,按規定在享受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待遇之後,符合救助條件的,再享受農村醫療救助,救助標準全年每人累計最高在5000元內。一般來說,經濟發達地區救助較高,經濟欠發達地區少低,但總體來說,全國各地年救助最高限額以2000~5000元為多,也有6000元、7000元的地區,有的地區救助最高達8000元甚至10000元,如,北京市某區規定,農村特困人員患危重病,也可按醫藥費50%的比例,每年每人最多可報銷10000元。有些地方對補助標準還做出了詳細規定,如對低保對象患有以下類型疾病的,適用於以下救助標準:(1)一類病人:指尿毒症、惡性腫瘤(含白血病)和重要內臟器官移植手術后抗排異治療的救助對象,個人承擔的住院醫療費用憑藉規範的醫療發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額一般不超過4000元。(2)二類病人:肝硬化、慢性病毒性肝炎(中度以上)、高血壓II期及以上、糖尿病、慢性腎功能衰竭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部分慢性精神病維持治療期(器官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無自殺行為的抑鬱病)、結核病活動期、帕金森病、慢性腎炎、子宮內膜移位、運動神經病等14種疾病人員,年醫療費用個人承擔超過6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救助,但農村救助對象最高不超過3000元。對患其他重病大病的農村五保戶,憑藉規範的醫療發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對患其他重病大病的低保對象家庭成員、重點優撫對象,年住院醫療費用個人承擔超過600元部分,憑藉規範的醫療發票按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對患尿毒症、惡性腫瘤(含白血病)和重要內臟器官移植手術后抗排異治療等疾病的救助對象,可視情況實行醫前或醫中一次性定額醫療救助,但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由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為患者出具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結算單或基本醫療保險結算單。有些地方還規定,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期間,院方對掛號費、會診費、出珍費等給予適當減免;對注射費、換藥費按成本計價;對檢驗費、手術費按標準費用的80%計‘收費用。

救助原則


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中提出的“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要從當地實際出發,醫療救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以及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1)因地制宜,量入為出。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盡量幫助城鄉貧困群眾解決最基本的醫療服務問題,低標準起步,從易到難,從少到多的原則。(2)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城鄉醫療救助機制,政府資助、社會捐助和個人負擔相結合,自我負擔為主,政府給予適當救助的原則。(3)形式多樣,多方救助。通過建立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會、資助參加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和城市醫療保險、實旄大病救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結合的原則。(4)屬地管理,政府分級負責的原則。(5)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救助形式


農村醫療救助的形式有下列3種:
(1)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資助醫療救助對象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享受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2)尚未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地區,對因患大病個人負擔費用難以承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3)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醫療救助對象全年個人累積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地規定的醫療救助標準。對於特殊困難人員,可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水平。

救助申請


審批程序農村醫療救助依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請審批:
1.申請
醫療救助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申請人(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參加合作醫療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等,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2.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市、區)民政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採取人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3.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複審核實,並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發放
審批后,醫療救助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也可以採取社會化發放或其他發放辦法。

救助基金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集。具體包括:
(1)地方各級財政每年年初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2)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貧困地區農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給予適當支持。
(3)社會捐贈及其他資金。
在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方面,有關規定要求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民政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