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於2007年4月18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證監發〔2007〕55號公布;根據2013年2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2號 《關於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修訂。該《辦法》分總則、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風險監管指標標準、編製和披露、監督管理、附則6章36條,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3〕12號
現公布《關於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1日
關於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
一、標題中刪去“試行”,修改為:“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
二、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三、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情況等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四、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準計算風險資本準備,並建立風險資本準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係,確保各項風險資本準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
五、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凈資本與公司的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刪去第(三)項。其後各項序號依次調整。
六、刪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準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和公司的風險資本準備。
“各項業務風險資本準備由各項業務規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風險係數)或按一定標準進行計算,加總各項風險資本準備得到期貨公司風險資本準備。
“不同類別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最近一期分類評價結果對應的分類計算係數乘以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其後各條序號依次調整。
七、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第二十條:“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市場發展形勢及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可以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及最低要求、風險監管指標標準、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等內容等進行調整。”
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4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製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十、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四條:“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十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該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或進行信息披露。”
十二、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第二十七條:“凈資本與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
十三、第三十條修改為第二十八條:“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信息披露。”
十四、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向公司出具警示函,並抄送其全體股東”修改為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向公司出具關注函,並抄送其主要股東。”
十五、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第三十四條:“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採取監管措施。”
十六、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
十七、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007年4月18日證監發〔2007〕55號公布,根據2013年2月21日證監會公告〔2013〕12號《關於修改〈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期貨公司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穩健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製、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與風險監管指標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建立動態的風險監控和資本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標準。
第四條 期貨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或者做出向股東分配利潤等可能對凈資本產生重大影響的決定前,應當對相應的風險監管指標進行敏感性測試。
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情況等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進行壓力測試。
第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聘請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期貨公司年度風險監管報表進行審計。
第二章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準計算風險資本準備,並建立風險資本準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係,確保各項風險資本準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
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
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
第九條 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採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準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除“期貨風險準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準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
第十四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第十七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
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準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第三章 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一)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二)凈資本與公司的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三)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於40%;
(四)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不得低於100%;
(五)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不得高於150%;
(六)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標準計算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準備和公司的風險資本準備。
各項業務風險資本準備由各項業務規模乘以一定比例(即風險係數)或按一定標準進行計算,加總各項風險資本準備得到期貨公司風險資本準備。
不同類別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最近一期分類評價結果對應的分類計算係數乘以基準比例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第二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結合市場發展形勢及期貨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可以在徵求行業意見基礎上對期貨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及最低要求、風險監管指標標準、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標準等內容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第十八條規定的風險監管指標設置預警標準。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規定“不得高於”一定標準的風險監管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第四章 編製和披露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於月度終了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4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製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風險監管報表的編製和報送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首席風險官、財務負責人、結算負責人、製表人應當在風險監管報表上簽字確認,並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上述人員對風險監管報表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說明意見和理由,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保留書面風險監管報表,相應責任人員應當在書面報表上簽字,並加蓋公司印章。該報表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5年。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凈資本等各項風險監管指標的具體情況,該書面報告應當經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該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向公司全體股東提交或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條 凈資本與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與上月相比變動超過20%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於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提交書面報告。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還應當於當日向全體股東報告或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未按期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者報送的風險監管報表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限期報送或者補充更正。
期貨公司未在限期內報送或者補充更正的,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期貨公司違反企業會計準則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認定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觸及預警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對公司的影響程度進行評估,並視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公司出具關注函,並抄送其主要股東;
(二)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優化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水平;
(三)要求公司進行重大業務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臨時報告,說明有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
(四)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優於預警標準並連續保持3個月的,風險預警期結束。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和原因進行核實,並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進行驗收。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期貨公司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或者經過整改風險監管指標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採取監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風險監管報表,包括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匯總表、凈資本計算表、資產調整值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客戶分離資產報表、客戶權益變動表、經營業務報表和客戶管理報表等。
(二)資產、流動資產,是指期貨公司的自身資產,不含客戶保證金。
(三)負債、流動負債,是指期貨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含客戶權益。
(四)重大業務,是指可能導致期貨公司凈資本等風險監管指標發生10%以上變化的業務。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