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市政公用局
長春市市政公用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組建長春市市政公用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市市政公用局機關行政編製33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3名。
根據上述職責,市市政公用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並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文字綜合和信息綜合工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調度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制定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二)市政管理處
負責全市市政管理工作;參與新建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立項、設計、驗收;負責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其中道路為中修以下)工程的立項設計施工和驗收管理;負責市政維修養護工程技術管理;負責棚戶改造小區市政基礎設施的功能驗收;負責全市市政維修養護方面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協調、指導城區防汛工作。
(三)供水管理處
負責全市供水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全市節約用水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供水工程的立項、方案論證、設計審查、施工建設和工程驗收管理工作;負責供水行業技術管理與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全市供水行業管理;負責全市供水方面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城市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四)供熱管理處(市供熱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供熱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供熱工程的立項、方案論證、設計審查、施工建設和工程驗收管理工作;負責供熱行業技術管理與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全市供熱行業管理;負責供熱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供熱方面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燃氣管理處
負責全市燃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燃氣工程的立項、方案論證、設計審查、施工建設和工程驗收管理工作;負責燃氣行業技術管理與從業人員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全市燃氣行業管理;負責燃氣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燃氣方面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六)規劃財務處
組織擬訂全市公用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編報市政公用城維計劃及資金使用計劃;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和監督工作;負責各城區市政公用城市維護資金使用管理;負責市政公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七)黨委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本系統的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黨建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製、獎懲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等工作;負責研究起草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局有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局系統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和機關黨總支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置。
(一)划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市政基礎設施維修養護管理、燃(煤)氣管理和城市供水管理職責及原市房地產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的城市供熱管理職責。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向城區和開發區下放市政公用方面15條職責。
(四)加強對公用企業行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督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市政公用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起草全市有關市政公用工作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市公用行業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參與新建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立項、設計、驗收;負責市政設施維修養護(其中道路為中修以下)工程的立項設計施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負責棚戶改造小區市政基礎設施的功能驗收;負責城市亮化規劃計劃(不含新建道路、橋樑和基礎設施)、建設和維修養護管理;參與城市排水設施規劃,負責城市排水設施維修養護管理;負責城市污水處理的管理;負責城區防汛工作。
(三)承擔城市燃氣、供水、供熱等公用事業管理的責任。負責擬訂城市公用設施維修養護工程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公用企業的經營資質審驗及行業管理;負責對公用企業重大生產經營決策、行風和服務質量的監督。
(五)負責市政維修養護和公用工程技術管理;負責公用從業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
(七)負責城市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
(八)負責市政公用信息化指揮調度系統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受理和處理市政公用方面的投訴舉報、諮詢求助、險情信息等;負責市政公用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依法組織或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所屬市路燈管理處、市市政設施維護管理中心、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公室和市建設系統12319服務監督中心劃歸市市政公用局管理。
(二)原市房地產管理和住房保障局所屬市房屋住宅服務中心(市房地產監察支隊)涉及供熱管理行政執法監察及相關服務工作職責的13名全額撥款事業編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所屬的市政公用行政執法支隊整建制,劃歸市市政公用局管理,與市市政公用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進行整合,有關機構編製事項,另行報批。
(三)下放城區和開發區的職責
1.負責市政公用行業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3.負責編報年度市政公用城市維護資金、專項資金的經費預算計劃及資金使用報告。
4.負責轄區內市政道路和市政設施的日常巡查,發現違章等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受理有關市政公用設施維修養護的投訴。
5.負責協助巡視交警、電力、水務、公交、燃(煤)氣、供熱、通訊等部門單位的設施,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相關部門、通知產權單位處理,並監督維修和驗收。
7.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
8.負責協調轄區內居民供水投訴,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意見。
9.負責協助相關部門防範和處理供水污染事件,確保水質安全。
10.負責轄區內供熱規模100萬平方米以下供熱企業經營許可初審、供熱應急準備金的收繳、供熱質量、供熱運行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
11.負責協助相關部門處理轄區內的供熱信訪問題。
12.負責協助燃氣企業對轄區內用戶室內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
13.負責組織轄區內發生燃氣事故時人員疏散工作。
14.負責汛前檢查、隱患處理、清障工作。
15.貫徹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社區協管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