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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景華
中國近代民主革命家、民國廣東省警察廳廳長
陳景華(1863—1913),字陸畦,自署無恙生,廣東省香山縣南屏鎮人,中國近代民主革命家。1888年中舉人,曾先後出任廣西貴縣和桂平縣知縣。1903年因懲辦受招撫的巨盜陸顯而被革職查辦,后得其弟協助流亡香港,轉赴暹羅。當時暹羅為東南亞華僑重要集居地,孫中山先生的革命思想與康梁的保皇思想鬥爭十分激烈。陳景華根據自己的切身體驗,接受孫中山提出的三民主義綱領,投身反清革命,同保皇黨鬥爭,成為民主革命的戰士。1908年陳景華與蕭佛成在曼谷先後創辦《美南日報》、《華暹日報》,宣傳民主革命。是年11月,孫中山抵達曼谷,創立中國同盟會曼谷分會,定《華暹新報》為分會的機關報,對陳景華十分器重和信任。1910年陳景華在香港以惠記洋行買辦身份從事地下活動,利用洋行信箱,為中國同盟會南方支部建立一個安全可靠的通訊聯絡處,並參加援救暗殺廣東水師提督李准未成而系獄的劉思復。1911年11月廣東光復,胡漢民任廣東省都督,任命陳景華為廣東省警察廳長。在任期間,陳景華凡事必躬親處理,執法如山,將廣東省城的地方治安維持得井井有條。是時廣州警政,賞罰分明,公正廉潔。任職期間,還革陋習,興新政,創辦女子教育院。1913年二次革命失敗后,袁世凱密令廣東都督龍濟光將陳景華殺害。
陳景華(1863—1913),字陸畦,自署無恙生,廣東省香山縣南屏鎮人,中國近代民主革命家。1895年入京會試,領銜呈遞有二百八十九人簽名的《廣東舉人陳景華等呈文》,反對簽訂《馬關條約》。曾先後任廣西貴縣和桂平縣知縣,官聲清著。在知縣任上,經常短衣草鞋,持手槍率差役追捕盜匪;對於士紳、官員要求“保釋”的一概回絕。陳景華對罪犯恨之入骨,常對罪犯施以杖刑,將犯人杖責至皮開肉綻、兩股皆爛,方才罷手。因此,他所治理的縣份治安狀況迅速好轉,陳景華本人也被譽為廣西的“治盜能員”。1903年陳景華因處決一名有背景的大盜而得罪兩廣總督,結果被革職查辦。后在好友幫助下流亡到暹羅,1908年與蕭佛成創辦《華暹日報》,宣傳革命,並擔任中國同盟會暹羅分會書記。
1909年中國同盟會會員、暹羅僑商馬興順回到潮州,被保皇派告密入獄,陳景華前往香港展開營救。1910年陳景華從暹羅回到香港,在韋寶珊洋行里當買辦,暗中繼續從事革命活動。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成功。中國同盟會會員潘達微、鄧慕韓等通過兩廣總督張鳴岐向清廷奏請特赦汪精衛與陳景華,讓他們回廣州主持政局。11月9日,各界代表數千人在廣東集會,與會者一致推舉陳景華擔任大會主席。在陳景華主持下,各界代表宣布廣東脫離滿清王朝,歡迎革命黨人來組織共和政府。大會推選胡漢民為大都督,胡漢民就任廣東省都督后,對陳景華的才幹與魄力十分賞識,先後委之以廣東省民政部長與廣東省警察廳長重任。
陳景華出任廣東省警察廳廳長后,堅決執行軍政府清除賭博、盜匪、黑幫、械鬥四害的政策。1912年8月頒發嚴禁賭博令。是年,軍政府下令一年內禁絕鴉片。對各種搶劫、盜竊的罪犯,嚴加緝捕,明查暗訪,親自審訊判決。另一方面,陳景華也十分同情下層民眾的疾苦,積極執行孫中山解放奴婢、僕役等政策。嚴厲查處拐帶青年婦女出洋的案件,使案犯受到應得的懲罰。陳景華還在廣州的黃大仙祠創立了女子教育院,收容現受虐待的婢女、妾侍、童養媳、尼姑、雛妓。被收容的女子不僅得到食物衣服和治療方面的幫助,還可以在院內學習文化技藝。孫中山為此親題“廣東公立女子教育院義舉也,書此為人道主義倡。”以示褒獎。在陳景華的鐵腕治理和柔情安撫下,廣州城的治安很快有了好轉。陳景華的另一貢獻是完善了廣東近代警察制度,近代警察制度產生於清朝末年,但清朝的警政腐敗到極點,警察維持治安不力,擾民害民之事卻層出不窮。陳景華設法儘可能改善警察的裝備,加強對警察的訓練,提高警察的士氣,淘汰不合格的警員,明確各級警員職責,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引進指紋偵查的科學破案方法,切實加強對警員考察監督,對貪污害民的警察嚴懲不貸。陳景華經常到各警署、警局、警崗巡查,出於痛恨警察隊伍的舊習氣,不惜殺一儆百,對貪污害民的警察查出直接槍決。警長邱松輝只因不買戲票強行入戲院看戲,被陳景華判處死刑處決。陳景華反對清朝官吏那種因循拖沓的作風,辦事雷厲風行,他常常親自辦案,很多公文也是親自擬稿。在陳景華的努力下,使得廣東警察廳成為民國初年廣東最有辦事效率的機構。
陳景華任職廣東省警察廳廳長后,執法如山,施治讓人耳目一新。陳景華在不動聲色中,陳景華悄悄地做了幾件事:以嚴格的軍事形式,訓練裝備精良的警察游擊隊三個中隊,每中隊一百人。責成所屬警署編查戶口,凡被認為可疑的住戶和人口,一一詳細列明。向外國商行訂購新式手槍及子彈一批。數月後,陳炯明任都督,陳景華趁陳炯明鎮壓民軍之餘威,開始鐵腕治亂。首先,命令警察游擊隊停止訓練,嚴陣以待,並將新式手槍子彈發給值勤警察佩帶。其次,又向陳炯明建議軍隊配合,派出陸軍輔助警察檢查戶口,凡屬前面普查中所列的可疑住戶,均作搜捕。警察廳本為治安行政機關,原無司法權的,但陳景華將所捕人犯均自行處理,分別判處死刑、徒刑,由警察廳直接執行。那時是非常時期,都督府給警察廳特權不必呈准,只需事後呈報備案便可。
警察廳逮捕的犯人,不少是由陳景華親自審訊的。陳景華宣布犯人死刑罪狀,不列舉具體犯罪事實,而給以“無惡不作”四字,很少複審,也不許犯人上訴。判處刑期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則悉送新設立的懲教場。對臨刑的死囚,陳景華往往給一支海盜牌香煙,海盜是英美煙草公司在中國銷售的一種低檔煙的商標。煙包上印著一個歐洲海盜的畫像,手拄長刀,凶神惡煞,這種煙原本很暢銷,自從陳景華把它派上這等用場之後,“殺頭煙”、“打靶煙”之名不脛而走,銷量大降。實際上,陳景華任內所做的不少事,是可圈可點的。當時,陳景華每天除在警察廳辦公或開會外,有餘暇就便服出訪,或到分區署去,或到公共場所,或巡查崗警勤惰,或詢市民對警政的觀感。不帶衛士,往來自由。因此,署長警長們做事不敢馬虎。1912年5月21日,《民生日報》刊登了警察廳的布告:“景華對於地方人士,向持平等主義,無論何人,因公來見,均與接談。有所陳請,無不立予辦理。”也就是說,陳景華任內,天天都是廳長接待日。但在布告中,也提到“不必和什麼軍界人物一起前來”,實際上,陳景華是通過登報表明公事公辦的立場和態度。鐵路專家詹天佑的公司想宴請孫中山先生,讓交通廳轉告警察廳,請警察廳在宴會期間派專人保護,並請都督“令飭本廳(警察廳)照辦”。陳景華親自撰寫布告,在1912年5月21日的《民生日報》上刊登:宴請非公事,警察廳不會照辦,如果日後是公事的話,且在警察廳管理範圍內,則請函知。從這件事上可看出陳景華的性格和做人處事的原則。
民國初年,廣州初築馬路,只有西濠口至東堤一段是大馬路,其餘全是內街,每街設有閘門,晚間定時鎖閉,天明才開,陳景華認為既有崗警不分晝夜執行巡邏,街閘反而是種障礙,故將街閘全數拆掉。那時,街道以懸點油燈照明,陰暗不夠明亮。陳景華請來電燈公司,在全城內外各街安裝電燈,廣州街道的路燈,就是從陳景華時期開始的。陳景華還實行了新的戶籍登記制度,出生和死亡均要申報,但市民不習慣,大多數不去申報。於是,陳景華下令市區醫院、留產所,遇有留醫病人死亡和嬰兒出生,必須將其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查明後上報;棺材鋪出售棺木時同樣要這樣做。陳景華一邊派警員到石龍、江門、佛山等地,購運棺木供應廣州市場;另外發出布告嚴令棺材鋪復業,棺材鋪老闆只好復業,按要求申報資料。
以往犯人作供后,須親筆簽名並捺印指模,男性用左手二指,女性用右手二指,但犯人往往馬虎應付,毫無效果。陳景華決定予以改進,讓曾在外國學習過指紋法的陳警官作教官,對警察廳警員作捺印十指指紋法訓練,併購置了一批國外指紋機、指紋紙。凡是涉及刑事案件,不論案情輕重,涉案人都要捺印十指指紋存檔備查。亂世用重典,陳景華的鐵腕做法受到了一致的讚揚。
陳景華鐵腕治世的做法,受到百姓的廣泛讚譽,但也因此得罪不少人。陳景華曾在布告中有“景華以殺人著,勿謂言之不先也”之語,本意讓民眾嚴守法令,陳景華卻因此被誤傳為喜歡濫殺的酷吏。1913年二次革命爆發后,陳景華堅決擁護孫中山先生。袁世凱因此對陳景華恨之入骨,密令廣東軍閥龍濟光謀殺陳景華。同年9月15日夜,龍濟光以中秋賞月為名邀請廣東省警察廳廳長陳景華到都督府做客,陳景華剛進都督府,龍濟光即向陳景華出示袁世凱的密殺電令。陳景華不予置辯,從容就義。陳景華從任職廣東省警察廳廳長到犧牲,前後不到兩年的時間裡,執法如山,戡亂安良,在廣東建立了近代警察制度,成為廣東警察史上最具傳奇色彩的人物。陳景華犧牲后,身無餘財,可見其為官之清廉。陳景華的好友、曾殮葬黃花崗烈士的革命黨人潘達微為陳景華墓碑寫下這樣的銘文:“強項之令,猛以濟寬。冤同三字,獄等覆盆。蓋棺論定,毅力維新。哀我國民,喪此良人。”作為廣東省首任警察廳廳長和著名民主革命家,陳景華的一生叱吒風雲、充滿傳奇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