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合同

船舶修理合同

承修方 第七條工程修理 承修方

目錄

正文


委託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承修方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委託方委託承修方承擔 船 工程,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工程範圍
承修方根據委託方提出的《船舶修理工程單》,經雙方勘驗核對簽字後作為本船修理工程範圍的依據。
第二條加減帳工程
1.加帳工程應由委託方代表在開工后四分之一的工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並經雙方確認。若該加帳工程費用不超過本船總修理費的10%,且其單項工程不影響工程期限時,則承修方可按常規修理項目修理。若該加帳工程費用超過本船總修理費的10%,或委託方在開工四分之一工程期限后提出的加帳工程,且其單項工程將影響工程期限時,則按照具體情況,雙方可對修理價格和工程期限另行協商確定,並簽定補充協議
2.減帳工程應由委託方代表以書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並經雙方確認。若承修方對委託方的減帳工程項目已發生了成本費用,則該費用仍應由委託方承擔。
第三條工程價款
本船修理費(不含加減帳工程)預定為人民幣 百 拾 萬 千 百 拾 元,其最終總價按本船完工出廠的實際修理項目結算。
第四條工程期限
本船定於 年 月 日進廠,年 月 日開工,年 月 日完工,工程期限共計 天,其中在船塢(船排和船台)時間為 天。
第五條工程驗收
1.本船修理需提交船檢局檢驗的項目應由委託方申請。單項工程修理完工或檢驗合格,由委託方指派代表簽字驗收。全部修理工程完工(或碼頭試驗結束)后,由雙方代表簽署船舶修理完工《總驗收書》作為交船的依據。
2.本船修理工程的技術要求和驗收標準,按雙方簽訂的《技術協議》執行。在試驗和試航中,船檢局及委託方提出的屬承修方修理工程中的缺陷和遺漏項目,承修方應及時修復和完成。若不屬承修方修理工程的範圍而又需要承修方修理時,則可按加帳工程處理。
3.本船的碼頭試驗、試航及其他有關試驗,經報驗合格后,承修方應在 天內向委託方提供有關證明文件資料。
第六條質量保證
1.本船修理完工驗收后,經承修方修復的固定部件保修期為六個月,運動部件保修期為三個月。在保修期內,如屬承修方的修理質量問題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承修方應及時予以免費修復。
2.若因委託方提供的配件、備件和器材的質量問題或操作不當而引起的故障、缺陷和損失,則應由委託方負責。
第七條工程修理
1.在船舶修理施工中拆下的廢舊設備、材料及其他物品,除艉軸推進器外,均應由承修方處理。若屬委託方需要的舊件和設備,委託方應在拆卸前以書面形式向承修方提出並須經同意,拆卸后應及時運走。
2.船舶在廠修理期間,非經承修方同意,委託方不得外雇勞動力在船上進行有關工程的修理。在不影響承修方施工的情況下,承修方應支持委託方船員的自修工作。但委託方必須在本船修理工程項目和進度安排以書面形式通知承修方。
第八條工程付款
1.在本合同生效后,委託方應在 天內即向承修方支付總修理費的40%的工程預付款 萬元;在修理進度達到二分之一工程期限時,委託方應向承修方支付總修理費的30%進度款 萬元;餘款在完工後 天內一次結清。若委託方逾期付款,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逾期付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2.承修方憑《結帳單》由承修方開戶銀行向委託方開戶銀行托收
第九條速修費和滯修費
在船舶修理工程提前完工或逾期完工時,雙方應向對方支付速修費或滯修費,其計算方法如下:
承修方每提前一天完工,委託方按本船總修理費的 %向承修方另行支付速修費,但其最高金額不得超過總修理費的 %。確屬承修方原因而逾期完工,則每逾期一天應由承修方按總修理費的 %向委託方支付滯修費,但其最高金額不得超過總修理費的 %。承修方應在結帳單中將滯修費自動予以扣除並通知委託方。
第十條消防安全工作
船舶修理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1991年5月25日聯合發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在執行合同過程中,雙方如有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另行補充協議,該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簽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其中一份送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機關備案。若雙方要求對合同進行鑒證,應在承修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機關辦理鑒證手續。
委託方
單位名稱(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報掛號: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
承修方
單位名稱(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報掛號: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