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葯療
自我葯療
自我葯療,在沒有醫生或其他醫務工作者指導的情況下使用非處方藥物,用以緩解輕度的、短期的癥狀及不適,或者用以治療輕微的疾病,例如感冒、咳嗽、疼痛等。但目前自我葯療的概念又有了一些擴大,包括自我診斷或首次經醫生診斷後可進行自我葯療的常見病、慢性病及健康問題,例如:濕疹、過敏等。
保證安全自我葯療有5個最基本條件,這也是自我葯療的前提。
第一,在了解相關醫療常識后再自我葯療,不能盲目自我服藥。
第二,確定自我用藥的健康問題屬於自我葯療範疇。
第三,購葯時可諮詢藥師,選擇適合的非處方葯,服藥前詳細閱讀藥品說明書。
第四,認清藥品包裝右上角的OTC標識。
第五,根據藥品說明書上的標註,自行服用非處方葯一段時間后(一般為3~7天不等),癥狀沒有減輕甚至加重,應及時去醫院就醫,以免貽誤病情。
適合自我葯療的疾病
不適合自我葯療的疾病
俗話說“小病去藥店,大病上醫院”其實所有的“大病”都不適合自我葯療,儘管這些疾病本身可能為生活中的常見病,如心腦血管疾病、肝病、糖尿病、血脂異常、腎病等。這些“大病”是需要專科醫生做出正確的診斷後給出合理的處方,患者根據醫生處方用藥。
自我葯療
自我保健和自我葯療古已有之,幾千年來,我國人民在與疾病作鬥爭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防治疾病時,配點中草藥或買點中成藥就把問題解決了,各種健身之道至今仍在廣泛流傳。隨著經濟、文化、衛生事業的飛速發展,世界衛生組織(WHO)在1978年提出了阿拉木圖宣言,即“到2000年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宏偉目標, 結合國情,我國政府提出了衛生工作的目標是到2000年基本實現“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
與此同時,WHO還提出“人們有權利也有責任以個體和集體的方式參與他們的衛生保健的計劃和實施”。這是第一次明確人們的衛生保健既有權利也有責任,即人們應當自己參與和關心自己的健康問題。為此,我國政府也提出做好衛生保健工作“應以國家、集體為主,其他社會力量和個人為補充”。
由上可知,現代衛生保健的概念已經發生了根本改變,由過去單純依賴國家轉變為“是個人的權利和責任”,由被動轉為主動積極參與,自我保健一方面為了防病治病,另方面是提高生活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