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購議銷
議購議銷
議購議銷是商業企業與生產者雙方協商議定價格進行收購和銷售的一種形式。它除了適用於工商企業之間的部分商品以外,對農副產品生產者在完成合同定購后的多餘產品和不屬於合同定購的其他農副產品,由商業部門在國家計劃價格的指導下,參與市場調節,以高於國家降價和低於集市貿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實行議購議銷,是對國家規定的品種範圍內,利用價值規律直接調節其生產、流通、消費的規模,對促進生產發展,調劑市場餘缺,活躍市場,平抑物價和滿足消費者的需要等方面,都有積極作用。
議購議銷是指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在平價購銷計劃之外,根據市場供求情況,按議定的價格,由國營糧食商業和其它糧食商業經營的一種糧食商品流通形式。它是平價購銷的補充,也是我國糧食商品流通的一條渠道。其特點是買賣雙方自願成交。議購議銷價格的升降,主要取決於市場糧食供求狀況和價格變化。
應根據市場供求情況,保護併合理利用資源,考慮與相關產品的比價,同生產者協商議定。供求大體平衡或供不應求的商品,議購價應略低於當地當時的集市貿易價格。同時,經營部門要通過吞吐業務,調劑餘缺,平抑集市貿易價格。在具體掌握上,對國內外市場大量需要,又不與糧棉爭地,生產技術複雜,多年生的山林土特產品和主要水產品,議購價格可適當高些;對供求基本平衡,國內外市場需要有減少的趨勢,又與糧棉爭地的農副產品,議購價格要低些;對那些還有一定的使用價值,但不適合市場需要的滯銷積壓商品,議購價應從低掌握,以促進生產更好地適應需要。糧油議購價格應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景、不同季節、不同品種、不同質量,參考集市價格,本著隨行就市,略低於市價的原則確定。
農副產品議購價格高於牌價幅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掌握。糧油有些品種可以低於或相當於超購價,有些品種可以略高於超購價,但不能過高,防止刺激市價上漲。其他農副產品議購價高於收購牌價的幅度,一般不超過百分之三十;個別品種單價較小或牌市價差距大的,可以高於百分之三十;有的品種供過於求,議購價也可以略低於收購牌價。為了保護農民利益,有些重要農產品的議購價不要低於最低保護價。議購價格應根據供求情況和季節變化,適時調整。接壤地區的農副產品議購價格,要力求協商一致。
一般要堅持薄利多銷的原則,以議購價格為基礎,按照商品合理流向,加上必要的費用和薄利(統算利潤掌握2%—3%)制定,一般應低於當地當時的集市貿易價格。糧油議銷價格要有合理的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允許不同品種、不同季節有賠有賺,做到全年統算略有利潤。議銷商品的進銷差率、批零差率和調撥價格的費用率,一般都應低於同類平價商品的差率。議價商品的利潤額也不要超過同類平價商品。對用議價商品做原料、輔料的飯菜、熟食、糕點、小食品、副食品的議銷價格,應從低掌握,一般應依照同類平價產品的價格計算生產和加工成本,另加議價原料中平價與議價的差額和稅金,確定出廠價或銷售價。鮮活商品,可根據質量和市場供求變化情況,靈活掌握,在同一市場、同一品種、不同企業之間,價格可略有不同,以利於競爭。
為了加強物價管理,穩定市場物價,並便於群眾監督,議價銷售與牌價銷售要分開,並標明價格。平價購進的商品,不得按議價銷售。對某些定量供應的商品,一般不得停止或減少平價供應。不準隨便抬高議銷價格,不準把經營緊缺的議價商品作為牟取超額利潤,多發獎金的手段(議銷糧、油按糧食部有關規定執行)。
管理農副產品議購議銷價格的原則是:有利於發展農業生產,增加市場商品供應,有利於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管而不死,活而不亂。管理許可權也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物價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議購議銷商品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規定主要商品議購價格的最高限價。省級物價綜合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上級規定的作價原則和辦法,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實施辦法或細則,同時管理議購、議銷價格。
為了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避免抬價搶購或大幅度壓價收購,影響生產,省、市、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對按照物價管理許可權屬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商品,應當提出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的意見,徵求國務院主管部門意見后,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並公佈於眾。有些商品的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可以由地、縣人民政府核定。市、縣級主營公司,對議購議銷商品有以下作價許可權:
(一)在上級規定的幅度內,具體掌握價格;
(二)上級沒有規定幅度的,按照規定的作價原則和辦法,自行議定價格;
(三)對鮮活商品,可根據按質論價原則和上級規定的季節差價、質量差價確定價格;
為了制止哄抬議購價格,要認真執行國務院1980年295號文件和1981年3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把物價管理與市場管理緊密結合起來(糧油按糧食部、國家物價總局(81)糧計聯字19號通知規定執行)。
一、二類農副產品在完成國家收購任務以前,不許議價成交。完成收購任務以後允許議購的二類農副產品和集中產區的三類農副產品,由當地業務主管部門給採購單位和個體有證商販統一分配貨源,不準互相哄抬價格,進行搶購,不準高於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限價。如果議購價高於最高限價,以哄抬物價,違反物價紀律論處。
開展議購議銷活動,要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收購農副產品要簽訂合同的指示精神,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進行,以減少生產與收購的盲目性。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議價收購的大宗三類農副產品,儘可能與生產單位簽訂議購合同。合同中要規定商品的數量、等級標準和價格。合同的簽訂,必要時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監督檢查合同的執行。如無特大自然災害,任何一方不執行合同,要承擔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