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用地

各類學校用地

教育用地是指大專院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學校、幹校、黨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業餘進修院(校)、工讀學校等用地。

基本信息


針對近來媒體高度關注的某些高校採取所謂的“土地置換”方式“賣地還債”的問題,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明確指出,高校用地為教育用地,屬國有劃撥土地,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劃撥土地轉讓或改變用途必須經依法標準,土地出讓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轉讓國有劃撥土地,用所獲收益抵償債務。這位負責人指出,近年來,隨著高校擴招和高校資源的整合,高校的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強,用地規模也不斷擴大。同時,部分高校在這一過程中產生了不少債務。
為了解決債務問題,一些高校打起了“土地”的主意,打算通過轉讓原劃撥土地,獲得土地收益用於償還債務。對這一做法,國土資源部高度關注,高度警惕,一經發現,堅決制止。他指出,對於高校用地,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有著十分明確的規定。高校用地為教育用地,屬國有劃撥土地,劃撥土地轉讓或改變用途,必須依法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劃撥土地的高校不得私自轉讓。
對於一些高校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空餘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按照法律規定,要開發利用這類土地,必須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而且,規劃確定可以改變用途用於經營性開發的土地,也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等規範性文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處置。
按照規定,地方政府在處置這類土地時,應給予校方相應的補償。這位負責人強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06年下發的《關於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和財政部等三部門下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支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實行“收支兩條線”。
土地出讓收入絕不允許單位擅自處置,所謂“賣地抵債”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這位負責人還告訴記者,針對個別高校因為債務引發的用地問題,國土資源部已引起高度重視。國土資源部已組織專門人員赴有關大學進行了實地調研。

管理


為防範一些高校在所謂的“以地還債”過程中出現違規情況,國土資源部近期擬致函有關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高等學校用地管理。這位負責人表示,今後國土資源部將嚴格控制高等院校的新增建設用地
對於實際生均用地面積已超過國家現行規定的生均用地標準的高校,要求其今後的發展用地應主要通過調整現有建設用地布局、盤活存量土地的方式來解決,暫不得供應新增建設用地。
對於一些高校已供應尚未開發的土地,要求按照閑置地處置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置,該收回的堅決收回,並儘快重新安排使用,促進節約集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