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宗教局
汕頭市宗教局
解放后1954年,汕頭市人民政府下設宗教事務科,1956年6月,成立汕頭市宗教事務局。1958年4月,宗教局從市政府劃出,併入中共汕頭市委統戰部,成為市委統戰部宗教科(對外掛宗教局牌子)。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宗教管理工作停止,宗教科幹部下放五。七幹校或外調。1973年3月,在汕頭市委統戰部成立黨派宗教科,對外掛宗教局牌子。
1983年10月,撤消原地區宗教處,與原市委統戰部宗教科合併為汕頭市委統戰部宗教科,管理全市的宗教工作。1986年底,汕頭市委統戰部宗教科對外掛汕頭市宗教局牌子。
1988年7月,將中共汕頭市委統戰部宗教科劃出,設立汕頭市宗教事務局,列二級局,為市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職能機構,市宗教局行政歸口市委統戰部管理。各縣(市)除南澳外,潮陽、揭陽、揭西、潮州(市)、普寧、饒平、惠來、澄海等縣(市)均成立宗教事務局。南澳縣、達濠區、郊區、安平區、同平區、公園區、金砂區,由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配備1名專職幹部主管宗教事務工作。
1992年8月,明確在各區委統戰部內增設宗教事務局,對外加掛宗教事務局牌子,履行轄區宗教事務管理職能。
1996年,市宗教事務局改稱為汕頭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列二級局,行政歸口市委統戰部管理。
2001年,設置市委統一戰線工作部(以下簡稱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事務局與其合署辦公),為市委主管統一戰線工作的工作部門。2001年10月15日,下設民族宗教科,負責民族宗教具體事務。
2002年7月30日,汕頭市機構編製委員會下發《關於設立汕頭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的通知》(汕機編[2002]47號),將與市委統戰部合署辦公的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單獨設置,主管民族宗教事務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民族宗教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會維穩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
(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民族、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民族、宗教團體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辦理民族、宗教團體需政府幫助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協調民族、宗教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
(七)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人士的培養教育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財務、人事、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監察、紀檢、黨務及政務公開等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務。
(二)民族宗教一科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和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聯繫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人士、民間信仰人士及信眾,並做好相關工作;指導區、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間信仰事務進行管理。
承辦城市民族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係,提出城市民族工作相關政策建議;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管理工作;協調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突發事件,防範、制止境內外民族分裂分子滲透。
(三)民族宗教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