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環境保護廳
吉林省環境保護廳
吉林省環境保護廳位於吉林省長春市,是吉林省政府的一個下轄機構,內設3個機構,並以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等作為其工作職責。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吉林省環境保護局更名為吉林省環境保護廳,由省政府直屬機構調整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黨組書記:常曉春
廳 長:孫鐵
副 廳 長:王相民
副 廳 長:韓敏
副 廳 長:張旗威
副 廳 長:陳紹輝
副 廳 長:王有利(試用期一年)
根據上述職責,省環境保護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機關財務等工作。
(二)規劃財務處。
(三)法規處。
(四)人事處(宣傳教育處)。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製管理工作;承辦市州環保部門領導幹部協管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和幹部教育培訓管理;承擔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科技標準處。
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擬訂全省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與計劃;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技術、研發、集成示範與推廣;承擔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擬訂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建議;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環境影響評價處。
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承擔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工作。
(八)環境監測處。
負責組織制定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和指導環境監測工作;調查評估全省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
(九)污染防治處。
起草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並監督落實省內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組織落實省內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擬訂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十)自然生態保護處。
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省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參與全省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和有關政策的擬訂;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十二)國際合作處。
負責全省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承擔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負責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的管理與協調;承擔外事工作。
(十三)行政審批辦公室。
根據國家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等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檢測、檢驗、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環保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擬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組織編製全省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制定全省各類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訂地方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地方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地方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市州、縣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國家和省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對地方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省財政性資金安排提出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省級以上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其進行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規劃、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地方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研究擬訂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省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全省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落實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省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省環境監測網和地方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地方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省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受省政府委託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