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薪酬制
導遊薪酬制
導遊薪酬制是2015年7月30日國家旅遊局等三部委聯合出台文件,首次從國家層面肯定並支持推廣的導遊薪酬制算制度。其中明確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於遊客自願支付的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不少業內人士解讀認為,這意味著“導遊小費”將被合法化。
2015年7月30日,在國家旅遊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三部委聯合出台的《進一步加強導遊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導遊薪酬制首次在國家層面上獲得肯定,並在法律上得到規範。其中,作為對導遊優秀服務的獎勵,國家首次明確遊客嚮導游支付小費合法。
三部委首推導遊薪酬制 臨時導遊也包含在內
《指導意見》中指出,今後旅行社將依法向簽訂勞動合同的導遊提供工資、帶團補貼、獎金以及社會保險等一系列薪資保障。同時,也要為導遊提供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並儘快建立健全以職業技能、專業素質、遊客評價、從業貢獻為主要測評內容的導遊績效獎勵制度。。
除正式導遊外,《指導意見》也對臨時導遊的權益給予了全面保障
人社部勞動關係司勞動合同管理處處長王永生強調,旅行社臨時聘用導遊的前提,必須是該導遊已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勞動合同期限在1個月以上),並獲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在臨時聘用時,旅行社要與導遊簽訂勞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按時足額向其支付導遊服務費用。
《指導意見》還特別對女性導遊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並將著手解決反映強烈的“導遊專座”、住宿待遇等問題。
導遊可拿合法小費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於遊客自願支付的、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
有業內人士指出,建立遊客自願支付的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相當於國家首次明確遊客嚮導游支付小費合法化。這將有利於引導導遊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同時對優秀導遊也是極大的利好。
此外,《指導意見》還強調了導遊協會、行業組織的重要性。“各地要依法開展以協商確定導遊勞動報酬為重點的集體協商試點工作,協商工作必須要有 協商主體,為此要有獨立的導遊行業組織或工會。”
導遊可拿合法小費
《指導意見》從法律層面對導遊薪酬制進行了詳細說明。今後,旅行社必須向簽訂勞動合同的導遊提供工資、帶團補貼、獎金以及社保等一系列薪資保障。
最引人注意的無疑是“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於遊客自願支付的對導遊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不少業內人士解讀為,旅行社可以制定相關的“小費”制度,並列入旅遊合同中,鼓勵遊客在獲得優質服務后,自願嚮導游支付小費作為獎勵,這意味著導遊小費將被合法化。
據了解,2013年出台的新旅遊法中,曾明確規定導遊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因此小費在導遊中一度被視為禁區。
導遊薪酬亂象多
“目前導遊薪酬並不規範,亂象挺多。”從旅遊業內多方了解到,導遊共分兩種,一種是旅行社正式聘用的專職導遊,工資由底薪和導服費兩部分構成,底薪最低的只有幾百元;另一種則是掛靠在導服中心的兼職導遊,沒有底薪,只有導服費。導遊一天的導服費在200元左右,而少數負團費出遊的旅行團,導遊基本上沒有導服費,有的甚至還需向旅行社支付一定的“人頭費”,來彌補不足的團費,再通過鼓勵遊客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分成。這種0薪甚至負薪的導遊,省內在張家界最為常見。
“有時導遊不僅白乾幾天,很可能自己還要貼錢。”一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說,導遊薪酬不規範是遊客與導遊矛盾常發的癥結,也是導遊數次被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的根源所在。
近三成支持者認為,導遊本身是服務業,收取小費無可厚非,還有網友表示如果導遊服務好,小費也可以作為一種“獎金”的形式。也有網友提到國外很多國家都有收取小費的慣例,國內旅遊和國外接軌也未嘗不可。
但是,近七成的網友表示反對。首先,從收取小費的方式上,有網友提出質疑:“在實施過程中,會不會有用惡言惡行來威脅索要小費的導遊?那小費就變了味”。其次,如網友“天明麒麟”所擔心的,旅行社會不會在其中抽成,反而給導遊增加了壓力。
具體來說,大部分網友都呼籲旅遊行業的規章制度應更明確嚴格,網友“電眼大帥哥”就表示,希望旅行社“明碼標價”,導遊“靠自己的勞動掙合法的錢”。
政策落實或有困難
導遊薪酬制
華天國旅導服部經理丁佳胤認為,小費制可以引導導遊通過優質服務來獲得額外的酬勞,減少導遊坑蒙拐騙等不文明現象,進而從根本上打破旅行社、導遊、遊客三者之間的對立關係,形成一種優質服務的良性循環。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旅遊學院院長鍾永德表示,對於優秀導遊來說,小費制是一個增加收入的好事。但這一條款執行起來會比較困難,最大的阻礙在於與2013年新旅遊法中“導遊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規定有所衝突。省旅遊研究院專家馬昕也認為,優質的服務是一種個人感受,很難對其鑒定標準制度化,“而且不論是文化傳統、社會氛圍還是個人的消費習慣,小費制在我國都很難找到根基。所以小費制的推廣,還有十分漫長的過程。”
原本是導遊出身的杭州光大國際旅行社國內部曹陽總經理對《指導意見》出台感到十分贊同,不過,對於《指導意見》的實施,曹陽表示:“其實實行中還是存在難處。主要還是看遊客能否接受這樣的導遊費用,如果顧客可以接受,旅行社方面完全可以列明,此次旅行中所含的導遊費用是多少。”
目前導遊實際上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專職導遊,一類是兼職導遊。專職導遊又分兩類,一類是由某一個具體旅行社直接聘用,作為其正式員工,另一類導遊可能就在導遊服務中心或者在導遊公司簽約的導遊,由這個導遊公司向需要導遊服務的旅行社派出勞務。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在社會上從事各種各樣的職業,但是有工作的靈活度,或者有一個比如外語這樣的專長,他們也可以在旅遊旺季的時候在旅行社提供導遊服務。
實際是三種情況,這三種情況下他們的薪酬不太一樣。如果是第一種,它有一個非常明晰的工資體系,五險一金都有。如果是第二類,導遊是把人事關係都放在導遊公司,導遊公司給他們買基本保險之類的,但是最後他們的收入可能還需要給導遊公司上交一定的管理費。第三類兼職導遊,其薪酬有兩種,如果是零付團費模式,它可能還要去買團,買了團之後給地級社、組團社或者什麼要交管理費;另外一種是在旺季的時候,旅客很急需導遊,這類是按照他們帶團的數量和質量給予他們報酬。
這個指導意見的這種說法是一個進步,但我覺得還是很不到位。它就是等於對導遊優質服務的一種獎勵,沒有說是小費,跟小費有點相近,還不完全是小費。即小費既可以是遊客對導遊的優質服務的一種獎勵,也可以是導遊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在歐美國家,導遊的收入就是靠小費,只要我給你服務了你就應該給小費,而不是只有優質服務才給小費,除非是我的服務很差。
禾木
之前之所以會出現那些旅遊亂象,可能就在於導遊的薪酬主要跟遊客的購物掛起鉤來,這樣的激勵方式,就會致使導遊會拚命去促使遊客購物。現在所談及的小費這種狀況,我相信比之前那樣的一種激勵機制要進步。現在之所以把小費合法化,其實小費的意義還在於,導遊提供了一個基本服務基礎上,為了提升他工作的表現,而給予的刺激和獎勵,但如果把小費完全理解為導遊的一個基本服務,可能在中國現有的旅遊文化或者是在遊客的意識當中還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