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請求權
知識產權請求權
知識產權侵害排除請求權是指知識產權人可以要求正在進行的對知識產權造成侵害的人停止其侵權行為的權利。知識產權侵害預防請求權是指知識產權人於他人有侵害其知識產權的可能時得請求防止其侵害的權利。知識產權請求權與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性質上是根本不同的,是獨立的由知識產權所生的請求權。
求權的權能,知識產權有知識產權請求權的權能。知識產權請求權並非學說上的創造,更是社會實際生活為推動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發展而保護知識產權所需要的,因此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立法也多有體現。德國著作權法有類似不作為請求權和排除請求權的規定;英國專利法有相當於知識產權請求權的禁令救濟的規定;日本專利法、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均規定有禁止請求權;美國知識產權法也規定有禁令救濟的請求。這種禁令救濟即相當於日本知識產權法上的禁止請求權。日本學者也認為,上述各國立法規定的知識產權法上的這些請求權即相當於民法上物權性的請求權。
知識產權侵害排除請求權是指知識產權人可以要求正在進行的對知識產權造成侵害的人停止其侵權行為的權利。知識產權侵害排除請求權的基本理論包括:
1.請求人。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后,知識產權人(相當於物權法上所有人的地位)原則上得為請求人。知識產權發生轉讓、贈與或者繼承后,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為繼受知識產權人,得在其繼受的權利範圍內為請求人,而在此權利範圍內原知識產權人便不得或者不能再為請求人。知識產權使用許可后,被許可人得否為請求人?知識產權使用許可可以分為專有許可和非專有許可兩種。在中國,無論專有許可還是非專有許可均不得自由轉許可,一般認為這兩種許可使用權屬於債權。
2.被請求人。知識產權侵害排除請求權的被請求人為正在非法使用知識產品侵害知識產權從而使知識產權失去其圓滿狀態的人。
3.請求的內容。侵害排除請求權的內容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制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和請求銷毀侵權工具。這兩種請求中,前者是指使現實的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停止下來,如使非法製造專利產品的人停止其製造活動;而後者則重在消除侵權人的侵權手段,預防以後的侵權,如銷毀製造專利產品的專門工具等。須指出的是,這兩種請求均只以恢復知識產權的圓滿狀態為必要,不能超出此必要限度。如上述的製造專利產品的工具如果不是製造專利產品的專門工具,就不能請求銷毀。
4.請求的條件。知識產權侵害排除請求權只是在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已經實際發生的條件下才能提出。已經發生但侵權行為已經結束或者侵權行為尚未實際發生而僅僅處於準備階段,均不能提出此種請求。知識產權侵害排除請求權請求的提起不問侵權行為人有無故意或者過失,不問侵權人是否惡意,也不問侵權行為是否為侵權人本人的行為。
知識產權侵害預防請求權是指知識產權人於他人有侵害其知識產權的可能時得請求防止其侵害的權利。如前所述,其中的人身權和某些財產權一旦被侵害,完全恢復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對於知識產權的保護來說,預防侵權比權利受到侵害之後才予以制止並尋求補救要重要的多,知識產權侵害預防請求權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知識產權侵害預防請求權的請求人的範圍和知識產權侵害排除請求權的請求人的範圍基本相同,包括權利有可能受到侵害的知識產權人(包括繼受知識產權人)和知識產權專有許可使用的被許可人。被請求人為可能侵害知識產權從而使知識產權失去其圓滿狀態的人。其請求的提起同樣不問可能的侵權行為人是否惡意,故意或者過失以及是否是可能侵權人本人的行為,只要侵權行為客觀上現實地可能發生即可。當然這裡的客觀和可能應以一般的社會觀念為標準來判斷。該請求權請求的內容也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使可能的侵權行為向實際的侵權行為發展停止下來的制止請求;一是消除已經準備好的侵權手段的請求。如某人正在製造生產專利產品的專門工具,專利權人即可請求其停止製造生產專利產品的專門工具的製造行為,並請求銷毀已經製造完成的專門工具。當然,這裡的請求也應以防止侵權、防止知識產權的圓滿狀態受到侵害為必要。
知識產權請求權與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在性質上是根本不同的,是獨立的由知識產權所生的請求權。由於知識產權與物權請求權均為排他性支配權所生的請求權,因此它與物權請求權在性質上是相同的。關於物權請求權的性質,學說至今未能取得一致,大致有如下幾種學說:
1.債權說。該說認為,物權請求權是對特定人行使的獨立的權利,屬於債權性質的權利。
2.物權作用說,也稱物權說。該說認為,物權請求權是物權的作用,而非獨立的權利,它依存於物權而存在、消滅。
3.准債權說。該說認為,物權請求權為類似於債權的一種獨立的請求權,但從屬於基礎物權並與之同命運。
雖然同為排他性的支配權所生的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還是明顯區別於物權請求權的。知識產權請求權之所以不同於物權請求權是由於知識產權不同於物權,而知識產權不同於物權的最基本點或者基本原因在於他們的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是物,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知識產品主要包括商標法上的商標、專利法上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著作權法上的作品、表演、載體和節目 以及技術秘密、產地名稱等。
知識產權在權利的取得、內容、行使和保護等方面和同為排他性支配權的物權有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侵權形態上和物權有著顯著的差異。和物權相比,知識產權侵權在形態上有以下特徵:其一、知識產權客體知識產品不可能被他人通過佔有的方式來侵奪,知識產權侵權不表現為以佔有的方式侵奪知識產品。由於知識產品的控制只能通過法律上擬制的佔有來實現,知識產權人實際上無法阻止其他人對其知識產品的事實上的佔有,而其他人的對知識產品的事實上的佔有也剝奪不了知識產權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控制,知識產權人的知識產品是不可能被其他人以佔有的方式所侵奪的,因此知識產權請求權中不包括返還請求權的內容。其二、知識產權侵權只能表現為對知識產品的非法使用,而不表現為對知識產品的毀損、滅失或者對知識產權人使用其知識產品的妨礙。知識產品的上述特徵表明,知識產品本身是無法被毀損、滅失的,不可能通過破壞或者損毀知識產品而侵犯知識產權。但是知識產品的非法使用會影響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因此知識產權侵權的形態表現為對知識產品的非法使用。由於知識產品具有共享性的特徵,他人實際上也是無法妨礙知識產權人使用其知識產品而行使其知識產權的,因此知識產權侵權的形態不表現為對知識產權人使用其知識產品行使其知識產權的妨礙。由於知識產權侵權形態的獨特性,知識產權請求權在內容上和物權請求權有很大的差別。具體說來,知識產權請求權的內容為:由於知識產權侵權不表現為對知識產品的侵奪,因此知識產權請求權中不包括的返還請求權的內容;由於知識產權又可能受到現在或者將來的侵害,知識產權請求權中應包括侵害排除請求權和侵害預防請求權的內容。由於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項內容,上述兩種請求權又可分為人身性和財產性權利被侵害產生的兩種請求權。
建立知識產權請求權制度是有其實際意義的,知識產權請求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獨立的價值。知識產權人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既可以採用行使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辦法,也可以採用直接行使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辦法。但由於兩種請求權的性質不同,其行使的效果和難度是不同的。相對於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有自己的優勢:
其一、在舉證責任上,行使知識產權請求權的舉證責任要輕,權利人行使權利更加容易。知識產權侵權屬於一般侵權行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受害人(知識產權人)須證明:侵權人已經從事了違法的侵權行為;侵權人侵犯知識產權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受害人受有實際損害;受害人所受損害和侵權人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證明上述事項,難度是較大的,舉證責任很重。相對來說,行使知識產權請求權請求人的舉證責任要輕的多,請求人(知識產權人)只需證明自己是知識產權人,有侵害其知識產權的行為正在進行或者可能行將發生就可以提起,而無須證明侵權人是否有過失或者故意、侵權人是否惡意、知識產權人是否受有實際損害。行使知識產權請求權要容易的多。
其二、知識產權請求權具有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不具有的可以阻止正在進行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或者防止未來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防止不可挽回的損失發生的獨特功能。知識產權請求權既可以針對正在進行的現實的侵權行為請求其停止侵害,也可以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潛在的侵權行為,請求停止侵權行為的預備行為,阻止潛在的侵權行為的實際發生。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針對已經實際發生的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只是一種事後的補救措施。由於知識產權兼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對其中的人身權的損害,受害人(知識產權人)雖可以通過損害賠償請求權獲得補救,但這種損害往往並非金錢所能完全補救得了的,知識產權人身權和某些財產權所受的損害往往是無法彌補的。另外,即使這種損害能夠通過金錢來彌補,這種對知識產權的實際的侵害也往往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雖然懲罰了侵權人,補償了受害人(知識產權人),但社會公眾所受的損失卻是無法彌補的。而這種實際的侵權行為對社會秩序破壞所造成的間接的不良影響更是難以估量的。在預防侵權、減少當事人和社會損失方面,知識產權請求權有著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不能代替的優勢。
其三、知識產權請求權人比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有更優越的時效利益。知識產權請求權是知識產權權能的一種,它是物權性的請求權,按照多數學者的看法,這種請求權是不羈於消滅時效的。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債權性的請求權,它會因時效的經過而消滅或者減低效力。因此,這兩種請求權的請求人的時效利益是不同的,知識產權請求權人有更優越的時效利益。知識產權請求權更便於知識產權人保護其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