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體育局
泰州市體育局
泰州市體育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指導、管理全市體育外事工作,組織對外體育交流與合作。
泰州市體育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1號)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泰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泰發〔2010〕2號),設立市體育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體育公共服務,促進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動全民健身的職責。
(三)加強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體育工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政策並督促實施。
(二)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研究全市體育工作的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編製全市體育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統籌規劃全市競技體育發展,確定運動項目設置和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組織參加和承辦重大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協助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五)統籌規劃全市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六)擬訂全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政策,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服務標準化建設。負責全市體育彩票發行管理。
(七)指導、管理全市體育外事工作,組織對外體育交流與合作。
(八)指導體育宣傳、科技工作。發展體育教育,制定並實施體育培訓規劃。
(九)領導市體育總會,負責全市體育社團的資格審查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體育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擬訂體育事業和體育人才發展規劃;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工作;負責全局的黨群、離退休幹部、信訪、統戰、保密等工作;指導、組織法制教育和行政執法、行政複議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和財務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幹部人事、勞動工資、職稱評審等工作;協調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工作;對局領導兼任省、市屬社團職務提出任職建議;負責安全保衛和扶貧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和出國(境)人員政審、援外工作。
(二)群眾體育處
擬訂群眾體育發展規劃;推動和指導全民健身,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負責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設、跟蹤管理和督查;組織開展綜合性群眾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承擔和協調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實施;指導健身氣功管理工作。
(三)訓練競賽處
擬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負責全市業餘訓練、競賽工作和運動隊建設工作;指導競技體育訓練、運動隊的業務管理工作;組織重大比賽備戰和參賽工作;負責訓科醫管一體化和教練員考核、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
舉辦、承辦市以上綜合性運動會;負責市級以上大型比賽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二級及以上裁判員綜合管理、二級運動員等級審批和申報工作;編製體育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體育科研工作和體育學校的文化教育工作。
擬訂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青少年業餘訓練管理制度;指導、協調業餘訓練及後備人才培養工作;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的實施和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青少年國際、國內體育比賽參賽工作。
(四)綜合處
負責機關政務公開、行政許可、文案處理、綜合協調;負責全市體育新聞宣傳、信息報送和考核工作;擬訂體育產業發展規劃;負責監督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經濟財務工作;制定和實施體育基本建設規劃,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並監督管理;承擔體育事業綜合統計、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體育彩票發行和公益金使用;負責本市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和人才流動服務的協調、指導工作;負責機關效能建設。
另按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
四、人員編製
市體育局機關行政編製為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處長(主任)4名、副處長(副主任)3名。
行政附屬編製另文明確。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董維華為泰州市體育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