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

詞語

公案,漢語辭彙。拼音:gōng àn。基本解釋:指官署治理公事用的桌子;人事爭執的案件等。出處《賀新郎·送陳子華赴真州》。

基本解釋


1. [desk ]∶指官吏審理案件時用的桌子。
令人排好公案,預備人犯來時在神前審訊。——沈從文新與舊
2. [a complicated legal case]∶官府處理的案牘。後來指疑難案件,泛指有糾紛或離奇的事情。
今來公案,見在戶部,可以取索案驗。——宋· 蘇軾《辨黃慶基彈劾剳印子》
府尹也巴不得了結這段公案。——《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寧》

引證解釋


1、官府案件文卷。
唐子蘭《寄乾陵楊侍郎》詩:“步量野色成公案,點檢樵聲入奏聞。”
宋 蘇軾《辨黃慶基彈劾札子》:“今來公案,見在戶部,可以取索案驗。”
王實甫西廂記》第三本第二折:“那簡帖兒倒做了你的招狀,他的勾頭,我的公案。”
2. 案件,有糾紛的事件。
俞弁《逸老堂詩話》卷上:“元次山 有云:‘ 東野 悲鳴死不休,高天厚地一詩囚;江山萬古 潮陽 筆,合卧 元龍 百尺樓。’推尊退之 而鄙薄 東野 至矣。此詩斷盡百年公案。”
《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寧》:“那邊 王老員外 與女兒並一干隣佑人等,口口聲聲咬他二人。府尹也巴不得了結這段公案。”
周恩來《在延安各界舉行的“雙十二”紀念會上的講演》:“這段公案,人民會起來給以正當裁判,也只有人民才會真正堅持解放 張、楊。”
3. 官府處理公事時用的几案。
元 無名氏 《陳州米》第四折:“快把公案打掃的乾浄,大人敢待來也。”
沈從文《新與舊》:“﹝縣太爺﹞又令人排好公案,預備人犯來時在神前審訊。”
4. 話本、戲曲、小說的分類之一。
宋 灌圃 耐得翁 《都城紀勝·瓦舍眾伎》:“說公案皆是搏刀趕棒及發跡變泰之事。”
宋羅燁《醉翁談錄·小說開闢》將公案、朴刀捍棒各自分列,其著錄話本公案類有《石頭孫立》、《獨行虎》、《聖手二郎》等;朴刀類有《青面獸》、《陶鐵僧》、《賴五郎》等;捍棒類有《花和尚》、《武行者》、《攔路虎》等。三類性質實相接近。後來又演為“公案戲”,如《十五貫》;“公案小說”,如《龍圖公案》等。
5. 道教全真、佛教禪宗指前輩祖師的言行範例。
陳善《捫虱新話·讀書當講究得力處》:“古書中頗有贅訛處,便是禪家公案,但今人未嘗體究耳。”
金農《海會寺池上觀魚呈送禪師》詩之一:“阿師撫掌留公案,大海何如沸鼎中?”參見“公案學”。
禪宗認為歷代宗門祖師典範性的言行可以判別學人的是非迷悟,故亦稱公案。明·株宏《正訛集》指出:“公案者,公府之案牘也,所以剖斷是非。而諸祖問答機緣,亦只為剖斷生死,故以名之。”禪宗自稱“不立文字”、“教外別傳”,然而從唐代始,禪門各宗就傳誦著許多祖師言行和內省經驗,後來陸續記載在各類語錄和燈錄中。如風幡、立雪、柏樹子、西來意、拈花微笑、當頭棒喝等,均膾炙人口。“公案”被視為禪門傳法的“血脈”,祖師“直指”的法門。其作用在於對機開示,打破情識之網,進而悟入“無分別智”。正如宋·圓悟《碧岩錄》第九八則評唱指出:“古人事不獲已,對機垂示,後人喚作公案因緣。”禪宗的公案號稱有千七百則。如果僅在字面上兜來兜去,不去悟入言外之意,弦外之音,那未公案便成糾纏的葛藤了。“公案翻騰舊葛藤”(元·耶律楚材《和裴子法韻》詩),這是不足為訓的。公案不但有一針見血的機鋒和理趣,而且還有詼諧活潑的語言和簡潔生動的情節,對話本和公案小說的發展有其影響。
道教最著名的為元朝 苗善時(字太素)撰《玄教大公案》。

其它


此種言行錄一如政府的正式布告,尊嚴不可侵犯,又可啟發思想,供人研究,並且作為後代依憑的法式,故稱公案。此一風氣倡始於唐代,至宋代大為興盛。
公案有五種重要的涵義:作悟禪的工具;作考驗的方法;作權威的法范;作印證的符信;作究竟的指點。

意義

所謂禪的研究,即是實際的體驗,除體驗外別有真實意味的研究,是不存在的。因之禪的講說,除提唱外沒有真的講說。假使問:體驗什麼?提唱什麼?那就是古人提示的公案。公案的提唱及體驗,便是佛心的提唱、佛心的體驗。叫做‘拈弄’或‘評唱’的,都是公案;此外,什麼也不存在。試閱古今先德的‘上堂’或‘小參’所垂示的話頭,無非是公案;公案外更沒有什麼說示或評唱的。特別地在佛教典籍中數量最豐富的是‘語錄’,內容全是公案的提唱及拈弄。又具有禪宗獨有作風的偈頌,和經典中的偈頌不同,在文字里所含的意義,沒有不是公案的。禪的教法,這樣用公案來推動,一貫地運用著公案。若和別的宗教比較:各家教宗,各有所依的經典,依經典而有教相,依據那一種經典的教相而顯其所依的立場,於是成立一一的宗派;但禪宗自稱為教外別傳,沒有經典為所依,可是公案,恰似教下各宗之於經典。就其內容上說:當然各有各的獨得之點,悉不一致,但也不得說為是全然異物。公案是沒有成法的,照著古德各人的體驗,強調著特殊的個性,於是顯現出‘喝’或‘咦’來的法,這法是自家製造的,為使自家的法一推動時,禪的獨得的公案就在這裡出現,而且是成為禪的基本的主動體,成為生命;所以禪,除卻公案,就不能理解。

地位

就是被看做純主觀的禪,但關於達成其宗教的機能,也自不可不具備種種的條件。這些條件,自然地被綜合著而成為一個統一體,無論在內在外所飛躍著的禪的宗教機能,都可看得到。可是在綜合體成為綜合的中心的,務須把其他的一切在這中心上運用著綜合的力,把被綜合了的一切賦以生命,使之完備,使之躍動,一一都使之成為有力的以達成其任務。有了這樣,然後才產生出總的機關,宗教的機能,就會顯現。禪的公案,實際就是成為這作用的中心的東西;依於公案,一切被綜合了的,被賦以生命了的,都完全地達成其作用。公案在這種意義上,可說是禪的生命的主要分子,是基本的主動體。所以禪的持續和發揚,第一需要公案;其他的不過是助成禪的宗教的機能的補助條件而已。關於宗教上的所謂補助條件,舉例來說:好像病人之於補品,也不是簡易或無代價的。因為由於那些補助條件,宗教的生命得以實現化,宗教的使命得以完成。雖然,也有一意傾向於補助條件的發達與完備,卻輕視了主動體的公案;也有隻被囚系在時代潮流里,一意的迎合潮流,結果忘卻原來的本旨;甚至對於公案的本身覺得不值一顧,而企圖破壞者。可是禪宗,若輕視公案或破壞,那末這個成立的基本,也就在這裡被破壞,甚至失卻了禪的生命。宗教,是以內在為重的。(中略)在禪宗雖兼顧到外形的達成,可是外形的達成,必須從內在的生命的飛躍所顯現的外形,才是有生命有價值的,這種外形的達成,就是內在的生命的延長,同時又不忘其所顯現的本旨。古人之所以捨生命的沒頭參究公案,其原因也就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