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準法

平準法

平準法,是兩漢政府通過官營商業收售物資以平抑市場商品價格的一種經濟措施,與均輸法緊密聯繫。平準思想始於范蠡,《管子》中亦有“准平”之詞。漢武帝時,桑弘羊發展了范蠡和《管子》的平準思想,於元狩元年(前110年)全國普遍推行均輸法的同時,實行平準。

基本介紹


平準法具體實施的方法是,在京師長安設置名為“平準”的機構。由大農屬下的平準令掌管。大農諸官所掌握的物資,包括均輸貢物所剩餘的物品,以及工官製作器物中用作商品的部分,基本上集中到這裡。當市場上某種商品價格上漲時,平準就以低價拋售,價格下落,則由平準收購,使物價保持穩定。平準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平抑了物價,限制了市場上的投機活動,特別是限制了富商對市場的操縱,對人民也有一定的好處。
但平準在推行中也出現一些違背制度原意的問題,如商人與官吏勾結起來囤積居奇,賤收貴賣,進行投機。昭帝始元六年(前81年)鹽鐵之議賢良文學即據此攻擊平準法,但平準並未廢罷。王莽實行的五均是在平準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對市場的控制。東漢時,大司農屬下仍設平準令,但其職責只是“掌知物價”,不再直接從事商業經營。靈帝熹平四年(175年),改平準為中准,轉屬內署,直到漢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