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式語法

20世紀80年代興起的語法理論

構式語法(Construction Grammar,簡稱CxG)是上個世紀80年代後期逐漸興起的一種語法理論和適應幾乎整個語言門類的研究方法和流派。構式語法脫胎於認知語法,是對形式語法的悖逆,在本質上屬於認知語言學的範疇,但是目前已經具有獨立作為語言研究範式的特徵,在一定意義上,構式主義已經形成獨立的研究流派。

概念


“構式”(construction)的本義是“建築”、“構築”,即把兩個或多個部件組構到一起成為一個更大的單位,後來有了“構造”的意思。傳統語法著作借用這個詞描寫語言結構,這一用法見於此後的許多英語語法著作,例如,Quirk et al的《當代英語語法》(A Grammar of Contemporary English)、Jespersen的主要著作、Chomsky的《句法結構》等著作都使用了這一詞。這些著作里的construction主要指具體的結構體,這個詞的意義保留了本義的一個重要方面:其所指的語言結構必定是兩個或多個成分的組合。不過,在大部分的這些著作中,它並非一個專門的術語,從所舉例子看,是指句法上的結構(體),一般不指詞和語素這樣的結構單位。
美國結構主義語言學家使用的construction是一個有特定意義的術語,其所指在傳統意義上有所擴大。例如,Bloomfield的《語言論》中大量使用這個術語。Bloomfield(2002:177)的construction這一概念是指抽象意義上的構造形式,他還使用了grammatical construction的概念。
認知語法出現以後,construction的概念意義又有了變化。Lakoff在1980年代末使用的“語法構式”(grammatical construction)已經是構式語法的概念,不過體現的是其萌芽時期的意義。他對“語法構式”的定義(Lakoff1987:467)已經包含了構式是形式和意義配對的思想。但是,他尚未直接道明構式是形式-意義的配對,而是間接地表明的,即認為是形成形式和意義的條件的配對。然而,這種理解已經接近了後來的Goldberg(1995)的經典定義。
目前,構式語法所指的“構式”以Goldberg的定義最流行:
C is a CONSTRUCTION iff def C is a form-meaning pair such that some aspects of Fi or some aspects of Si is not strictly predictable from C’s components parts or from other previously established constructions.(當且僅當C是一個形式—意義的配對Si>,且形式Fi的某些方面或意義Si的某些方面不能從C的構成成分或從其他已有的構式中得到嚴格意義上的預測,C便是一個構式。)(Goldberg1995:4)
這個定義體現了兩個關鍵點:一是構式是形式和意義的配對;二是從構成成分不能預測整個構式的意義。後來Goldberg在1995年定義的基礎上進行了重新定義,內容有所變化,她說:“任何格式,只要其形式或功能的某一方面不能通過其構成成分或其他已確認存在的構式預知,就被確認為一個構式。”(Goldberg2006:5)目前這一修訂的定義是“構式”概念的最新的構式主義闡釋。
在構式語法里,“構式”的範圍很廣。根據Goldberg(2003)的構式示例,可以從語言單位層級的角度將構式分為4大類型:語素、詞(含單純詞和複合詞)、習語(含完全固定的和部分固定的)和格式(大致相當於句型)。後來她的構式範圍進一步擴大,可以包含成句的習語。(Goldberg2006)Ostman(2005)還提出了語篇構式(discourse construction)的觀點。(袁野2011、2012)

創立


在構式語法作為一種理論方法正式誕生以前,語言學著作中已經有構式語法某些方面的思想萌芽。構式主義把構式當作符號,而符號不但有其形式,還有自身的意義。古希臘的語法理論中已有語言是“心理過程的符號性反應”的思想,語言單位被認為是形式-意義的對應。(Robins1951:25-26)Saussure在《普通語言學教程》中更深入地論證了語言符號是聲音形象(sound -image)和概念(concept)的結合體,後來他正式把聲音形象和概念分別稱為“能指”和“所指”。(Saussure1999:66-67)聲音形象和概念的結合體實際上就是形式和意義的結合體。到Bloomfield時,已經有了類似於構式語法主張的觀點,他說:“不過,即使我們能夠知道一種語言的整個辭彙(lexicon),而且也相當準確地了解每一個義素,我們可能仍然不了解該語言的各種形式。每一段話語都包含了辭彙所概括不了的某些重要的特徵。”(Bloomfield2002:170),Hockett的《現代語言學教程》也闡述了類似的意思。(Hockett1958:164)。Hockett甚至說,“同理,最終成分相同,層次配列相同的一對句子,它們的意義差別是由於結構(construction)的不同引起的。”(Bloomfield2002:165)兩位結構主義大師所說的construction並不完全等於構式語法的構式,但是,有一點是很明確的:他們注意並強調了結構體是有意義的,並且是獨立於各個組成單位(詞語)之外的。當然,他們的思想並不是構式語法的直接來源,構式語法學家自己也並沒有聲明他們的思想來源於結構主義的這些觀點。
在構式語法正式出現以前,流行包括生成語法在內的語法範式所支持的句義組合理論(compositional theories of sentence meaning),根據該觀點,詞的意義和語法要求被用來預測一個以該詞為中心詞的短語的語義和句法類型,就是說,組成格式的辭彙的意義組合決定了格式的全部意義。句子意義投射觀(projection-based view)是句義組合理論之一種,Michaelis(2006:73)說這種觀點可以概括為一句話:“句子有意義,而句子格式沒有意義。”
構式語法是對這種投射模式的反動,實際上也是對生成語法的部分反動,其直接的來源為Fillmore的誕生於60年代末的格語法(Case Grammar)和後來的框架語義學(frame semantics)、Lakoff的格式塔語法(Gestalt Grammar,即生成語義學)、Langacker的認知語法(Cognitive Grammar)以及中心語驅動短語結構語法(HPSG)。構式語法思想的最早闡述見於1977年,即Lakoff(1977年)'的關於語言格式塔(Linguistic Gestalts)的論文。該文在尚未建立起構式語法理論體系的背景下,已指出:整體的意義並非各組成部分意義的聚集組合;相反,結構體(構式)本身必有意義。
Langacker(1987、1991)的《認知語法基礎》呼籲重視語言的特異性、傾向於基於使用的模式、反對簡化主義,這些是認知語法的理念,後來也都成了構式語法的基本觀點,他還提出了“語法構式”的概念:“語法涉及語素和更大的成分的組合,從而逐次形成更為複雜的符號結構(symbolic constructures )。Lakoff(1987)推出認知語法的經典《女人,火及危險事物》,其中的《“There-構式”》是構式語法的拓荒之作。作者在“語法構式”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語法構式理論”(the theory of grammatical construction)的概念(第467頁),並形成了構式的形式-意義配對的思想。(第467頁)不過,他當時仍是在認知語法的框架內討論語法構式,還沒有提出“構式語法”的概念。Langacker和Lakoff可以被稱為構式語法的先驅。
Fillmore、Kay和O’connor於1988年發表《語法構式中的規則化和習語化:以let alone為例》,這是構式語法的奠基之作,標誌著構式語法的誕生。文章以習語let alone為例子,說明習語的“不規則”(irregular)現象和習語性特徵不能用“例外”來解釋。作者說:“我們認為一個富有解釋性的語法模式將包括一套原則,藉此原則,一種語言能夠把語義、語用解釋原則跟句法構型單位(configurations)聯繫起來,這樣的單位比單一的句法結構規則方式所能確定的單位更大、更複雜。”(Fillmore et al 1988:501)。這個“單位”就是構式,該文已經提出了“構式語法”(Construction Grammar,注意首字母是大寫的)的概念,依作者的觀點,構式在4個方面與生成理論的關於結構規則認可的樹形圖不同:1.構式的範圍比生成語法的樹形圖所涵蓋的範圍更廣,可以跨越“句子樹”(the sentential tree);2.構式所確定(specify)的不只是語法信息,還有辭彙的、語義的以及語用的信息;3.至少在許多個例中,辭彙項(lexical items)本身可以被看作構式;4.構式可以是習語形式的,因為一個大的構式所確認的意義(以及/或者語用義)可能不同於用以構成該構式的較小構式的系列意義組合所能推測出的意義(以及/或者語用義)。以這樣明確的主張,正式奠定了構式語法理論的基石。

重要主張


構式語法理論提出了這樣一種思想:“構式表示與人類經驗有關的重要情景”,“是語言系統中的基本單位”;語法有生成性,但“非轉換的”,一個個語法格式,亦即構式,並不是如轉換生成語法學派所說的那樣由生成規則或普遍原則的操作所產生的副現象(epiphenomena);除包含在語法格式即構式之內的組成部分以及它們之間的結構關係外,“構式本身也有意義”,不同的構式有不同的構式意義;任何一個構式都是形式和意義的對應體。
根據構式語法經典作家的著作(Lakoff1987;Fillmore et al.1988;Goldberg2003等),構式語法理論的一系列原則(tenets)可以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1)構式都被理解為包含形式和語義及話語功能的配對。構式包括傳統語法理論中的各級語言單位:語素、詞、習語和抽象的短語格式(phrasal pattern)、句型,構式具有符號特徵,每個構式都是形式、意義的匹配(或形式與功能(含意義)的配對),即有自身的意義和話語功能。(Lakoff1987:467;Goldberg1995:2003:2)
(2)構式的形式、意義具有不可預知性。形式句法所支持的句子意義投射觀(projection-based view)可以概括為:“句子有意義,而句子格式沒有意義。”構式語法是對此投射模式的反動,歸根結底是對生成語法的部分反動。(Michaelis2006:73)根據構式主義理論,構式的整個形式和意義(或功能)並非各個構成成分的形式和意義簡單相加,因此不能根據構成成分推知構式的形式和意義的全部。(Goldberg1995:5)
(3)重視特異性(idiosyncrasy)和邊緣現象(periphery)。Langacker說,“語言是常規性和特異性的混合體。”(Langacker2004:411)他主張重視語言的特異性,反對簡化主義(reductionism,或譯“還原主義”),這是構式語法的基本觀點,也是整個認知語法的理念,。Goldberg(2003:3)也指出,構式語法強調人們對事件、事情狀態理解的隱性方面(subtle aspects),這些“隱性方面”實際所指與語言的特異性和邊緣現象有密切關係。
(4)在句法研究上採取“所見即所獲”(“What you see is what you get”)的方式。構式語法採用語言運用為基礎的模式(usage-based view model),該理論不設定句法底層(underlying level),不設定音位空缺成分(phonologically empty elements),也不主張不同句式之間的轉換,卻主張構式是依賴分別輸入和一般認知機制學到的。因此認為構式不是推導出來的,而是“學會的” 。
(5)主張構式具有慣用性(idiomaticity)。構式的研究始於對習語的考察。(Croft and Cruse 2006:225)Fillmore et al.(1988)將習語分為實質習語(substantive idioms)和形式習語(formal idioms),前者的辭彙是固定的,如漢語成語“一日三秋”;後者是部分開放的,即部分內容可臨時填充,例如,“V來V去”。Fillmore et al.(1988:511)提出一個語法構式就是一個形式習語,後來,Goldberg(2003)明確提出任何具有高頻度的表達式都預備了一個構式,包括“by and large”(總體而言)這類實質習語,因此,實質習語和形式習語都是構式。Langacker(2004)、Jackendoff(2002)也認為任何高頻率的構造或語句,不管是否具有規律性,都可被視為構式,據此,happy birth day這類表達式就是構式。
(6)主張語法和辭彙之間沒有截然的分界。構式語法理論認為,句法和辭彙中間有自然的過渡地帶,形成了句法-辭彙連續統(syntax-lexicon continuum)。(Croft & Cruse 2006:255;Goldberg 2003:2)
(7)主張對句法的考察不能脫離語義和語用。生成語法等形式語法一般不大注意句法和語義、語用交叉的因素。生成語義學已經主張語法還包括語用問題,認知語法和構式語法進一步重視語言里過去被忽視的語義和語用因素。Goldberg(1995:6)說:“微妙的語義和語用因素(subtle semantic and pragmatic factors)對於理解語法構式所受到的限制是至關重要的。”Goldberg(2003:3)因此,構式語法不嚴格區分句法和語用。(Goldberg1995:7)國內學者將這一思想稱為句法、語用相融觀。(陳滿華2009)
(8)構式具有層級性,但各層級形成一個完整的、具有高度統一性的體系。構式與構式之間一般來說是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構式之間的共同點構成這些構式之間的共性,這些共性本身又是構成另一構式的基礎,構式的特性通過承繼關係傳給更加具體的構式。
總之,與傳統語法(這裡指形式語法)的動詞中心觀(verb-centered view)相反,構式語法樹立了構式中心觀(construction-centered view),前者注重動詞及其論元(argument)在語言學習和理解中的作用,後者強調作為整體的構式的作用。
根據構式語法理論,構式分為實體構式和圖式構式。其中,語素、詞、複合詞以及全固定的習語叫做實體構式(substantive construction),這些構式在辭彙上是固定的(lexical fixed)的,即其組成分子不可替代,而半固定習語以下的構式都被稱作圖式構式(schematic construction)。(Fillmore,Kay&O’Connor,1988)
這樣就使得實體構式到最抽象的圖式構式一起構成了一個連續體,通常情況下實體構式只有一個實例,而圖式構式則包括部分或全部開放的結構或抽象句型。在圖式構式中,實例例釋(instantiated)某個圖式構式,而這個圖式構式則允准(license)這些實例。

主要流派


在不到20年的發展過程中,構式語法逐漸引起了整個語言學界的極大關注,其發展勢頭可謂不可估量。從2001年至今,已經多次召開國際構式語法研討會(ICCG)。構式語法發展至今,已經產生了比較成熟的流派。到21世紀初構式語法有4個派別(有的學者稱其為變體(variants))。這4個派別是:Fillmore和Kay et al.的構式語法(Construction Grammar,首字母大寫)、Lakoff 和Goldberg的構式語法(construction grammar)、Langacker的認知語法(Cognitive Grammar)以及Croft的激進構式語法(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 。進入新世紀以後又出現了體驗構式語法(Embodied Construction Grammar)、流變構式語法(Fluid Construction Grammar)這二者最早可追溯到21世紀初,尤其是2005年以後得到迅猛發展,不過這兩種理論影響不大,在我國國內幾乎沒有實際應用。2005年後提出的語篇構式語法(discourse construction grammar),雖未被公認為一個獨立的流派,但是在研究範圍上有較大的創新,提出之後受到了較多的關注,也有某些相對的獨立性,在中國國內也已經有一些應用型的成果。

國內研究現狀


在構式語法理論介紹到中國之前,中國語法學者已經有了類似構式主義的思想,不過沒有上升到系統的理論。世紀之交,構式語法被引入我國語言學界。張伯江(1999)運用構式語法對現代漢語的雙及物結構式進行探討,這是國內最早運用構式語法思想對漢語進行研究的文獻。之後有一批學者對構式語法進行了比較系統、深入的評介。10多年來,對引介(含翻譯、評述等)國外構式語法理論傾力較多的學者有董燕萍梁君英、張伯江、牛保義、王寅陸儉明張韌嚴辰松、陳滿華、劉正光、袁野、劉玉梅吳海波等。
構式語法在我國的影響日趨增長。中國的構式語法研究歷程雖然只有十多年,還是一個非常年輕的研究領域,但是已經在構式語法的理論內涵、研究範圍、研究方法方面有一定程度的探索,尤其近年來已成相當的規模,但還未形成一個很完善、系統性很強的理論。構式語法的運用和應用研究,還處於探索或起步階段,需要做更多實踐性研究。具體來說,可以分述如下:
(1)探討構式語法的原典理論,對該理論的基本概念、理論內涵進行了較多的討論,包括考察其理論優勢和缺陷,並嘗試探討對其進行富有建設性的調整、改進,出現了在重要研究陣地上進行熱烈的學術爭鳴的現象。這方面比較突出的研究者有陸儉明、石毓智、王寅、陳滿華、袁野、嚴辰松、張輝、徐盛桓熊學亮、董成如等。
(2)運用構式語法理論對語言事實特別是漢語事實進行觀察、分析和解釋。我國學者們很注意用漢語事實來驗證構式主義方法,一些論文挖掘出了漢語里有特色的具體構式,他們的研究深化了對漢語事實和規律的認識,到目前為止,構式個案研究已達到一定數量,其中有一些個案研究在構式語法理論視角下對所研究的漢語現象做了比以往更有說服力的解釋,對研究方法的探討也做了很好的嘗試。當然,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和模式仍需更多努力。這方面的研究者較多,如張伯江、沈家煊、陸儉明、石毓智、劉丹青、陳滿華、鄭娟曼等。此外,也有少量研究考察英語等外國語里的構式個例,這方面的研究者主要有徐盛桓、劉正光、張建理等。
(3)應用研究。目前構式語法理論的應用研究限於語言教學領域,特別是二語教學的應用性研究引人注目,但總體看來,還處於起步階段。在這一領域,陸儉明、蘇丹潔、董燕萍、梁君英、陳滿華、張輝等發表了有影響的成果,其中陸儉明、蘇丹潔倡導的“構式-語塊”分析法和教學法的系列成果已引起廣泛的注意。
此外,一些學者開始將構式語法理論引進到漢語史的研究中,探索語言演變中構式的作用,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把構式理論與語法化理論結合,這方面的研究剛起步不久,成果不多,但是有廣闊的前景。
近幾年,我國有關構式語法方面的論文發表仍呈旺盛勢頭,同時還出版了好幾部專著和論文集,如:朱軍《漢語構式語法研究》(2010)、牛保義《構式語法理論研究》(2011)、王寅《構式語法理論》(2011)、劉正光(主編)《構式語法研究》(2011)、郭霞《現代漢語動趨構式的句法語義研究——認知構式語法視野》(2013)、顧鳴鏑《認知構式語法的理論演繹與應用研究》(2013)等。最近,Goldberg(2006)的《運作中的構式:語言概括的本質》也在國內譯介出版(吳海波譯,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