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水務局

茂名市水務局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19號)、《茂名市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茂機編〔2010〕4號),設立茂名市水務局,為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的職責。
1、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擬定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二)划入和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2、加強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提高抵禦自然災害應急應變能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製市內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市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有關水利項目初步設計。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製市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製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江河、河口和灘塗的綜合治理與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大中型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負責全市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市、區)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的安全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一)負責水利科技工作,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十二)聯繫省水文局茂名水文分局有關水文工作。
(十三)承擔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擔市水庫移民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一)黨組成員分管工作
王伯昌: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
吳天傑:黨組成員、副局長,主持市三防辦工作,兼任省防汛搶險民兵輕舟四大隊政委,分管辦公室、人事科、計生、黨務、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工作。王伯昌局長因休假、公務離開茂名市時,負責局日常工作。
劉灃元: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水資源科、政策法規科、農電管理科、水政監察支隊、市小良水土保持試驗推廣站、水保監測站和維穩、信訪工作。
黃 彪: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規劃計劃科、工程建設管理科、市水利水電基建工程質量監督站、市城區河道堤防管理處、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市名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市北山水利工程管理所和城鄉水利防災減災、安全生產、水利普查工作。
陳有寬:黨組成員、副局長,兼市鑒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長。
(二)調研員、副調研員分管工作
蔡瑞林:調研員,分管水保農水科、財務審計科和局工會、共青團、婦女工作。
楊 章:副調研員,主持移民辦工作,分管市水利水電服務中心,市名湖水庫管理所、水庫移民信訪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務局設9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督辦、信息、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後勤保障的管理和機關後勤行政管理;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務工作。
政策法規科
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擬訂水利方面的政策、制度等;承擔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大調查研究工作;組織指導水法制宣傳,負責普法工作;組織水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指導江河湖泊采砂管理,負責市管河道采砂權的審批。
規劃計劃科
組織水利水電規劃的編製和審查;承擔水利科研立項審批、管理、鑒定、登記等工作;管理水利計量、標準化工作;指導局屬科研機構的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審核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市級水利建設資金規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議計劃;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財務審計科
組織編製市級水利部門預算、決算;承擔水利資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審計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水資源管理科(掛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有償使用和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工作,組織核定市管河道的納污能力;指導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工程建設管理科
組織開展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開展江河、河口和灘塗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以及重點水利水電工程、市屬水利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水保農水科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製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市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農村供水、人畜飲水建設、農村節水的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工、青、婦和計劃生育等工作。
農電管理科
協助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擬訂及監督實施農村水電的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組織農村水電工程、機電排灌工程的建設和技術審批工作;負責農村水電及電氣化信息統計和農村水電電氣化縣的建設工作。

人員編製


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製34名,核銷事業編製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副局長兼市三防辦主任)、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縮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其他事項


(一)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辦公室(簡稱市三防辦)掛靠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防風防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全市水旱災情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江河和水庫的抗洪搶險工作;負責編製全市防汛防旱防風防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市防汛防旱防風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核銷事業編製8名,其中:主任1名(由1名副局長兼任)、副主任2名(正科級)。
(二)市水庫移民工作辦公室。負責全市安置在農村的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按職責協助搞好全市水庫新建、擴建、除險加固的有關工作,積極做好全市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的移民和幹部的培訓工作。核銷事業編製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科級)。
(三)市水利水政監察支隊,為市水務局直屬行政單位,正科級。主要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縣(市、區)的水事糾紛;依法徵收水資源費及其他規費;指導縣(市、區)水行政執法。核銷事業編製10名,其中:支隊長1名(正科級),副支隊長2名(副科級)。
(四)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當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市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航道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務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六)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出海河口的灘塗管理:在圍墾前由市水務局管理,圍墾后成為陸域時由市國土資源局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由市水務局會同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報市人民政府確定。沿海、沿島的灘塗在圍墾前屬海域範圍時,由市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圍墾后成為陸域範圍時,由市國土資源局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徵求市水務局的意見。灘塗列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市林業局管理。河海分界線向河一側由市水務局管理,向海一側由市海洋與漁業局管理。
(七)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市水務局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市水務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處理;市交通運輸局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市水務局的意見。市水務局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市交通運輸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