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學家

民商法學家

《民商法學家》是一部由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2006年3月發行的圖書,作者是張民安

作者簡介


張民安 男,1965年12月29日生,湖北黃岡市人。1987年畢業於湖北黃岡師範學院英語系,之後在湖北黃岡從事高中英語教學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學研究生院,師從李忠芳教授,攻讀民商法專業碩士學位,1994年7月獲法學碩士學位;1999年9月考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師從梁慧星教授,攻讀民商法專業博士學位,2002年7月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民商法專業碩士生導師,兼任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理事、廣東電視台《與法同行》欄目首席法律顧問、首席評論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
自1995年起,先後在《法學研究》、《民商法論叢》、《商事法論集》、《法制與社會發展》、《中外法學》、《法學評論》、《法律科學》、《現代法學》等法學核心期刊以及《中山大學學報》、《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和《南京大學學報》等中國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交50多篇,其中絕大多數論文被國內權威學者援

內容簡介


本書第2卷在“名家論壇”發表了我國著名民法學家梁慧星教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若干基本問題一文,該文就物權法的熱點問題作了全面深入的論述,值得關注。
本書還從理論和實務方面對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進行了研究。一方面介紹了西方國家關於作為義務研究的發展趨勢及其理論,為學說、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全面掌握最新理論提供途徑;另一方面對司法判例公布的典型案件進行評析,為司法判例將來處理類似的案件提供理論指導。
本書內容新穎,適合民商法學界的專家、學者、法官、律師,以及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學生和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閱讀。

目錄


名家論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若干基本問題
一、物權法起草的概要
二、什麼是“物權”
五、物權優先於債權原則
六、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
七、不動產登記機構
八、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據資格”
九、不動產權屬證書的“證據資格”
十、異議登記制度
十一、預告登記制度
十二、不動產登記的“權利推定”
十三、動產佔有的“權利推定”
十四、不動產登記的“善意保護”
十五、動產的“善意取得
十六、登記機構的過錯責任
十七、動產物權變動的特殊規則
十八、法律行為之外的物權變動
作為義務:理論研究
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
條規定的義務還是交往安全義務
——以肖××訴石廣飯店及其休閑中心人身損害賠償案為背景
一、據以分析的案情
二、作為義務的一般理論
三、法律上的作為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18條的義務
四、法律上的作為義務:交往安全義務
五、結語
侵權法上作為義務的比較研究
一、導論
二、行為人不對他人承擔作為義務的一般原則
三、不作為不承擔侵權責任的歷史
四、合同規定的作為義務
五、制定法規定的作為義務
六、非制定法規定的作為義務
七、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
八、作為義務的表現形式和具體適用
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撥開15世紀至20世紀不作為
和濫作為的迷霧
一、導論
二、不作為和濫作為的歷史淵源——餛淆的出現
三、濫作為和不作為對現代過失侵權法的影響
四、義務的內涵
五、結論
出租人承擔的作為義務
一、導論
二、出租人就其物件引起的損害對承租人承擔的侵權
責任
三、出租人就第三人的犯罪行為對承租人承擔的侵權
責任
四、出租人就第三人的犯罪行為對承租人的客人承擔的
侵權責任
五、出租人就其他承租人的犯罪行為對承租人承擔的侵權
責任
六、出租人就其他承租人的犯罪行為對承租人承擔的安全
保障義務
民事救助義務的理論基礎
一、導論
二、救助義務的理論基礎之一:歷史根據
三、救助義務的理論基礎之二:早期的自然權利理論和社會
契約理論
四、救助義務的理論基礎之三:形式主義和後期的自然
權利理論
五、救助義務的理論基礎之四:共同體主義理論
六、結論
論醫院對分娩母嬰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一、據以研究的典型判決例
二、新生嬰兒在醫院被偷盜失蹤案的司法裁判意見
三、醫院對分娩母嬰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四、新生嬰兒失蹤案件母嬰法益的司法救濟
五、結束語
作為義務:實務研究
高速公路公司對非法進入者承擔的檢查義務
——廣東高速公路公司廣某分公司與徐某權、厲某萍人身
損害賠償糾紛案評析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二)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
律師代理詞
(一)上訴人律師代理詞
(二)被上訴人律師代理詞
法院判詞
專家評析
(一)高速公路公司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依據
(二)高速公路公司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內容
(三)高速公路公司是否對侵入者承擔檢查和發現危險的
義務
(四)高速公路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因果關係
(五)高速公路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歸責原則
(六)高速公路公司的免責事由
行為人就其高層墜落物引起的損害承擔的侵權責任
——張某訴建築工程公司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評析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二)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
律師代理詞
(一)原告律師代理詞
(二)被告律師代理詞
法院判詞
專家評析
(一)法律的適用問題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與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
責任的主要區分及其意義
(三)高度危險作業的判斷標準與本案法律的具體適用
物業管理企業就物引起的損害對業主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原告訴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評析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二)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
律師代理詞
(一)原告律師代理詞
(二)被告律師代理詞
法院判詞
(一)一審法院判詞
(二)二審法院判詞
專家評析
(一)如何理解經營服務機構的作為義務
(二)經營服務機構作為義務的表現形式和責任承擔
(三)對本案中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義務的分析
(四)行為人對未成年人承擔的危險防範義務
甘某、夏某訴某中心小學人身損害賠償案
——某中心小學對學生承擔的積極救助義務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二)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
律師代理詞
(一)原告律師代理詞
(二)被告律師代理詞
法院判詞
(一)一審法院判詞
(二)二審法院判詞
專家評析
(一)訴訟時效問題
(二)教育服務合同關係的說法是否能夠成立
(三)學校對學生承擔的侵權責任
(四)從侵權法的作為義務原則看,本案中心小學應承擔
侵權責任
不動產權人是否應就承攬人的物件或環境致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朱某文與韋某教、朱某、志高公司人身損害賠償
糾紛上訴案
案情簡介
(一)具體案情
(二)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
律師代理詞
(一)上訴人律師代理詞
(二)被上訴人律師代理詞
法院判詞
專家評析
(一)朱某文與韋某教之間是加工承攬合同關係還是雇傭
關係
(二)志高公司是否應對韋某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出租人就第三人的犯罪行為對承租人承擔的作為義務
——美國Kline v.1500 Massachusetts Avenue Apartment Corp.
一案評析
案情簡介
法院判詞
專家評析
(一)合同還是特殊關係
(二)公寓管理委員會及其負責人對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
承租人所承擔的責任
(三)公共承運人承擔的作為義務
(四)可預見性的證明
心理醫師就其病人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
——美國Tarasoff v.Regents of University 0f California
一案評析
案情簡介
法院判詞
專家評析
(一)心理醫師的保密義務
(二)心理醫師承擔的危險警告義務
(三)Tarasoff的重要意義
(四)Tarasoff案在加州的影響
(五)Tarasoff案在加州之外的影響
作為義務:立法研究
侵權法上作為義務產生的根據
——《美國侵權法複述(第三版)》對作為義務的規定
一、《美國侵權法複述(第三版)》報告者作出的說明
二、行為人不對他人承擔作為義務的一般原則:對第37條
的評論
三、公共政策在作為義務領域的適用:對第38條的
評論
四、因為制定法規定產生的作為義務:對第39條的
評論
五、因為先前行為產生的作為義務:對第40條的評論
六、因為特殊關係產生的作為義務(一):對第41條的
評論
七、因為特殊關係產生的作為義務(二):對第42條的
評論
八、因為職責的自願承擔產生的作為義務(一):對第43
條的評論
九、因為職責的自願承擔產生的作為義務(二):對第44
條的評論
十、因為自願照管他人產生的作為義務:對第45條的
評論
作為義務:研究報告
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在我國司法判例中的運用
一、作為義務在侵權法中的地位
二、作為義務的具體種類及內容
三、作為義務產生的原因
四、作為義務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保護義務
五、作為義務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二:控制義務
六、作為義務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三:警告義務
七、作為義務的具體表現形式之四:檢查義務
八、作為義務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五:救助義務
《民商法學家》稿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