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鋼企業協會
非營利性的中介組織
中國特鋼企業協會是經民政部登記,具有社會法人地位,由全國特鋼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流通企業自願組成,非營利性,並起全國特 鋼行業協調、服務、自律、監督作用的中介組織。政府主管部門為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受其委託代管。特鋼協會按照政府授權的基本職能,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保護企業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l、據行業特點,制訂管理本行業的各項《行規行約》;
2、對本行業各種新的申報(新辦企業、企業上市、產品生產許可證等)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進行前期諮詢調研並簽署意見;
3、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及貫徹實施、行檢、行評工作;
4、負責行業內部爭議的協調;
5、搞好行業統計信息、價格信息、生產經營信息等企業信息工作,布 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信息資料,並及時反饋給會員單位;
6、受政府或有關公司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 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責任臨督;
7、組織國內、國際的行業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推薦行業的新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鑒定和推廣應用;
9、定期編輯《中國特殊鋼市場指南》信息資料:
10、逐年編輯《中國特殊鋼年鑒》文獻資料。
凡承認本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履行義務,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的 特鋼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流通企業及與特鋼行業有密切關係的 行業和單位均可吸收為團體會員,在行業中有特殊貢獻及影響的個人也可吸 收為個人會員,在時機成熟時,可吸收港、澳、台業內人士及企業為會員。
中國特鋼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全稱:中國特鋼企業協會(簡稱特鋼協)
英文:SPECIAL STEEL ENTERPRIES ASSOCIATION OF CHINA(SSEA)
第二條本團體是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由全國特鋼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流通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全國行業性經濟技術協調中介組織。
第三條特鋼企業協會的宗旨是:遵照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特鋼協會按照政府授權的基本職能,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保護企業公平競爭,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第四條中國特鋼企業協會的政府主管單位為國家經貿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受國家經貿委委託,對特鋼協會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對特鋼協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組織工作進行領導。
第五條中國特鋼企業協會在北京設秘書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中國特鋼企業協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根據行業特點,制訂管理本行業的各項《行規行約》;
(二)對本行業各種新的申報(新辦企業、企業上市、產品生產許可證等)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進行前期諮詢調研並簽署意見。
(三)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及貫徹實施、行檢、行評工作;
(四)負責行業內部爭議的協調;
(五)由政府授權,搞好行業統計信息、價格信息、生產經營信息等企業信息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信息資料,並及時反饋給會員單位;
(六)受政府或有關公司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責任監督;
(七)組織國內、國際的行業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推薦行業的新產品、名牌產品,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鑒定和推廣應用;
(八)及時反映成員單位及企業家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努力尋求國家和社會對特鋼行業的關心和支持;
(九)定期編輯《中國特殊鋼市場指南》信息資料;
(十)逐年編輯《中國特殊鋼年鑒》文獻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凡承認本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履行義務,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的特鋼生產企業、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流通企業及與特鋼行業有密切關係的行業和單位均可吸收為團體會員,在時機成熟時,可吸收港、澳、台業內企業為會員。
第八條團體會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中國特鋼企業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特鋼協會、填報入會申請書;
(三)生產企業有生產特殊鋼(含特種合金)的較完善的工藝流程和生產線;
(四)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應在特鋼領域具有一定的學科實力和影響力;
(五)流通企業應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資信度,並有廣泛流通網路。
第九條特鋼協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由法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的入會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經秘書處審核批准,提交理事會確認;
(三)被理事會確認后,新會員在理事會上發表入會承諾;
(四)秘書處根據理事會的確認發給新會員會員證並返回申請書(一份),另一份申請書由秘書處存檔。
第十條中國特鋼企業協會會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經會員大會選舉,有擔任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及理事的權利。
(二)有參與協會工作,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考察、調研、培訓和其它活動的權利。
(四)有優先獲取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的權力。
(五)有優先、優惠接收其它成員單位有償轉讓技術成果的權利。
(六)有退出協會和退出后重新申請加入協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中國特鋼企業協會會員單位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
(二)維護並遵守本行業有關的各項行規行約。
(三)按時交納會費。
(四)支持秘書處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一切活動。
(五)保守秘密,不得進行有損於行業整體利益的活動。
(六)優先、優惠向協會成員單位轉讓技術成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特鋼協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特鋼協活動的,經勸告無效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中國特鋼企業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五)選舉會長聯席會組成人員及執行會長、選舉和罷免秘書長。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中國特鋼企業協會的執行機構為會長聯席會(理事會),其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在會長聯席會(理事會)領導下,特鋼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會長聯席會(理事會)由行業內若干龍頭企業現任董事長(總經理)組成,輪流擔任執行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兩屆。
第十八條會長聯席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常務副會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特鋼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會長聯席會(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會長聯席會(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特鋼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特鋼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特鋼協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可連任兩屆,但每屆至少須改選1/3人員。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特鋼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特鋼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特鋼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聯席會(理事會);
(二)可與副會長協商決定,處理各項動議,並通報全體理事。重大動議需經理事會確認;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特鋼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中國特鋼企業協會在北京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受理事會領導。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2人。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長應由熱心、熟悉特鋼行業,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兩屆。
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名,理事長批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秘書處由若干人組成。
秘書處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實行聘用制,其成員在會員單位中聘用,各會員單位應選派優秀人才到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七條特鋼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特鋼協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特鋼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特鋼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特鋼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特鋼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對特鋼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特鋼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特鋼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特鋼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特鋼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特鋼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特鋼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1998年8月9日第六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於1998年12月8日根據民政部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補充修訂,並函寄全體理事審閱通過。於2001年8月23日經六屆六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於2006年9月5日經七屆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特鋼企業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