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
山東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
山東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以下簡稱“省食品學會”)是由食品工業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相關從事食品行業的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山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我省食品科技工作者的紐帶橋樑,是發展我省食品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學會是全省食品工業的長遠發展提供高層次的學術交流平台,有利於推動食品科學技術交流、促進食品科學技術的研究和發展;有利於集聚、培養、舉薦、使用和保護食品科技人才;有利於推動食品行業專家學者、企業之間及與相關學術團體間的合作與交流;有利於推進食品科技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有利於食品科技基本知識的普及和推廣;有利於支持食品生產、加工、貯藏、製造及流通等方面的技術革新;有利於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公共安全。成立省食品學會,對於推動我省食品工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山東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籌備工作從2008年7月開始,在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山東省民政廳等單位的支持和協助下順利開展。2010年5月,省民政廳批複同意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濟南果品研究院牽頭籌備成立省食品學會。2010年11月18日,山東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成立大會在山東省工商局幹部培訓中心隆重召開。
山東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山東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內部機構設置及各機構的職責許可權、行使職權的方式和程序,協調各工作機構之間的關係,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等法規、規章以及《山東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聯盟等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開展相關的業務活動,具體負責執行本學會的決議,完成學會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 本學會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是本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法律責任由本學會承擔,由本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決定其設立、變更、終止,並報主管部門同意,向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或備案。
第四條 本學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設立須由本學會理事長、秘書長提出書面議案,並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到會人數2/3以上通過。
第五條 學會不同分支機構、辦事機構的基本職責許可權由學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依據其職責許可權,可以制定其工作細則,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后實施。
第六條 本學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受本學會秘書處的協調和管理。
第二章 分支機構
第七條 本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個專門分支機構,包括專門工作委員會、聯盟等。
第八條 本學會分支機構可以依託學會某個分支機構職能性質相近的理事單位或常務理事單位組建,其他職能相近的會員單位可作為會員,並協助分支機構履行職責。
第九條 本學會分支機構應冠以本學會的全稱,如山東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某某工作委員會或聯盟等,分支機構的外文譯名應與其中文名稱一致。
第十條 經本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本學會分支機構可以發展會員,其發展的會員屬於本學會的會員,並應定期向本學會常務理事會報告。經本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或理事長、秘書長授權,本學會分支機構可以以本學會名義對外開展活動;以工作委員會的名義對外開展工作時,必須冠以本學會全稱。如山東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某某工作委員會或聯盟等。
第十一條 各分支機構以本學會名義或該分支機構名義對外發表言論時,應遵循本學會宗旨和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各分支機構由一名副理事長主管,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委員若干,各分支機構在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領導下開展工作,由主管副理事長對理事長或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各分支機構的正、副主任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分支機構的正、副主任委員。
第十三條分支機構的撤銷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批,予以調整負責人或撤銷。
(1)一年內未開展任何活動
(2)一年內未向學會上報工作情況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會章程,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第三章 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本學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個辦事機構,本學會辦事機構包括秘書處、諮詢機構及臨時機構等。本學會根據橫向聯合合作需要還可以在山東以外的地區設立代表機構,代表本學會在外地開展活動、承辦本學會交辦的事項。
第十五條 經本學會理事長同意或授權,各辦事機構可以以本學會名義開展活動,但不得以該辦事機構名義獨立對外開展活動。
第十六條 本學會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由學會常務理事會到會人數2/3以上通過;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由本學會秘書長聘任。
第四章 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七條本學會各工作機構應定期或應常務理事會、理事長、秘書長的要求及時向學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及秘書長報告工作,重要工作應專題報告。
第十八條 本學會各工作機構提交的重要工作建議,由學會理事長辦公會議進行預先討論,認為需要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的,由學會秘書長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常務理事會對工作機構提交的重大報告或建議經過討論,認為需要進一步完善或修正的,通知提交報告或建議的工作機構進一步完善或修正,並提交給下一次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分支機構活動經費由各分支機構自行籌措。分支機構不應向其成員單位另行收取會費,但其成員單位自願向該分支機構提供資助的除外。帶有公益性質的分支機構,其活動經費確有困難時,可以向學會秘書處提出申請,由秘書處提請常務理事會核准同意,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二十條 各分支機構以本學會名義開展活動,收取費用的,應向本學會秘書處財務部門繳納該項業務活動收益的15%作為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常務理事會就工作機構相關事宜作出的各項決議,應在決定作出的當日或下一個工作日通知相關工作機構,並應在決議作出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經第一屆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試行,交2010年11月18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山東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中文名稱:山東省食品科學技術學會,英文名稱:SHAN DONG INSTITUTE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縮寫SDIFST)。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食品工業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相關從事食品行業的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山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我省食品科技工作者的紐帶橋樑,是發展我省食品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廣大食品科技工作者,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服務、科技培訓、編輯出版科技期刊和國際民間交流等活動;促進食品工業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繁榮,促進食品科學技術的普及提高,促進食品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維護食品科技工作者的權益;促進食品科技與經濟的結合。
第四條 本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科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科協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上受中國食品科學技術學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學會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燕子山小區東路24號,郵政編碼:25001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業務範圍是圍繞食品科技及相關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活動:
(二)開展學術交流活動,使科技儘快地轉化為生產力,提高食品工業科學技術的整體水平。
(三)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編輯和出版學術性、科普性食品書刊,組織食品科技信息和市場信息的交流,普及食品科技知識,傳播先進的食品生產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
(四)開展繼續教育,組織培訓食品科技人員,提高現有食品科技人員的業務水平。
(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的表彰獎勵和推薦工作。
(六)開展食品科技諮詢服務活動。接受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科技項目和工程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等任務。
(七)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積極促進優秀產品、新產品信息發布等各項活動的開展。
(八)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食品科技界的意見和建議,為食品科技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九)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學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
在職人員: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專科畢業生,有四年以上實踐經驗者;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食品行業有長期實踐經驗、特殊專長、發明創造和特殊貢獻者;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和管理幹部。
在校學生:本科及以上食品相關專業在校優秀大學生。
(四)單位會員:與本學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承認本學會章程,願意參加本學會有關活動,支持本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審查批准,提交理事會備案;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加蓋本學會印章的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學會的有關學術活動;
(四)優惠取得本學會有關學術資料;
(五)單位會員本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或請求本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個人,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經提示半年內仍未改正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總數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后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草案經第一屆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試行,交2010年11月18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