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銀行業協會

重慶銀行業協會

重慶銀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6月,是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登記註冊的地方行業性、非贏利性社團法人,擁有重慶市級單位會員二十名。

宗旨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協會章程


圖標
圖標
重慶市銀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重慶市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QBA。
第二條 協會是重慶市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重慶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以下簡稱重慶銀監局)和重慶市民政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重慶銀行業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提高重慶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促進重慶銀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把重慶打造成長江上游金融中心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協會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接受中國銀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 協會註冊地為:中國重慶。辦公住所為:重慶市渝中區五四路39號都市廣場A座20樓。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重慶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重慶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配合職能部門制定本行業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報告重慶銀監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重慶銀監局,並做好重慶銀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及其實施細則,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參與重慶銀監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重慶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重慶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重慶銀監局反映妨礙重慶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重慶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重慶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重慶銀監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重慶銀行業聲譽。
第九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重慶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水平;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重慶銀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十二條 凡承認本章程,在重慶市轄內設立並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或批准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駐渝代表機構),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協會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在3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並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覆視同受理申請。
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后,召開理事會予以審查。審查同意,即取得會員資格,頒發會員證書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并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退會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各項活動,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或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的有關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自覺按時繳納會費;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在行使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時受阻的,有權向協會監事會反映。
第十八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經會長同意后,可委派其他負責人出席。
第十九條 協會統一編製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會員增減及名錄變更情況報重慶銀監局和重慶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會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后,視為自動退會,並由秘書處向會員單位作內部通報。
第二十一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後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動退會;
(二)自願退會;
(三)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四)經營資格被依法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或違反協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有關準則,經勸告教育仍不糾正的,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至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複議申請后應做出答覆,會員對答覆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四條 協會實行聯絡員制度。各會員單位辦公室負責人擔任聯絡員。聯絡員代表會員負責溝通、協調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單位、監事單位及理事和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四)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入會費和會費繳納標準;
(八)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對有關議案進行表決。
第二節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由協會秘書處在換屆前廣泛徵求會員單位、主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名單,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非會員理事由重慶銀監局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應自覺履行職責,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如在任期內未參加理事會會議達三分之二,原則上不提名作為下一屆理事或監事候選人,所在單位也不提名候選下一屆理事或監事單位。如在任期內發生調離所在單位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接任在協會的任職,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四)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審查批準會員的入會、自願退會;
(六)審定行業自律公約及相關制度;
(七)審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
(八)任免協會秘書長
(九)審定協會副秘書長聘任人選;
(十)審定各專業委員會主任聘任人選;
(十一)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二)審定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監事會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
第三節 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協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
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長、監事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擔任。由協會秘書處在換屆前廣泛徵求會員單位、主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議名單,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成員應自覺履行職責,按時參加監事會會議。如在任期內未參加監事會會議達三分之二,原則上不提名作為下一屆理事或監事候選人,所在單位也不提名候選下一屆理事或監事單位。在任期內發生調離所在單位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接任在協會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和權利行使方面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節 秘書處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部工作部門。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
第三十八條理事、監事單位應向秘書處派駐具備良好政治素質、勝任本職工作、高度敬業精神和熱愛協會工作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會員單位擬派專職工作人員人選,由協會秘書處按工作需要和人員結構與委派單位協商確定。重慶銀監局必要時予以協調。理事、監事單位派駐人員確有困難的,應支付一定金額的專項費用,由秘書處公開招聘。會員單位對派駐人員在工資待遇、職務晉陞等方面應等同本單位同類人員。
第四十條 協會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含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或不勝任本職工作的,可提前解聘或要求其派駐單位重新選派。秘書處領導在任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經理事會研究並報重慶銀監局審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領導人或提前改選。
第五節 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重慶銀監局審核同意,並報重慶市民政局登記備案,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可下設若干工作小組。
第四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可由會員單位部門負責人、協會副秘書長或秘書處部門負責人擔任。主任由專業委員會推薦,專職副會長提名,理事會審定和聘任。
第四十三條 各專業委員會要在制定有關業務規範、公約及實施細則、業務制度、信息溝通、業務協調、調查研究、培訓教育、會員權益維護等方面切實發揮作用,年度工作計劃應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節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
第四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監事長一名。
協會會長、副會長在會員理事中推選,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協會專職副會長由重慶銀監局推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兩年,會長不得連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在任期內發生調離所在單位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經理事會通過,繼任者接任在協會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當選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經重慶銀監局審查同意后報重慶市民政局登記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及副秘書長人選。
第四十七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八條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報重慶銀監局審查同意,重慶市民政局登記備案。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
第四十九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專職副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定聘任。
第五十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設部門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會長、專職副會長決定;
(五)組織協調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一條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重慶市銀行業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 重慶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三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和年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接受政府機構的拔款,以及承辦政府部門的委託事項而獲得的收入;
(四)協會開展的各種業務諮詢、培訓等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協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入會費和會費。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收取專項活動經費。
第五十五條 協會經費管理實行預決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發展需要,每年年初根據上一年度收支情況和本年度工作安排,編製年度經費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五十六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七條 除協會解散外,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請求返還會費。
第五十八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第五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按要求公布、報告有關使用情況。
第六十一條 協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結果報告重慶銀監局和重慶市民政局。
第六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六十四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五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重慶銀監局審查同意。
第六十六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重慶銀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 協會經重慶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 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重慶銀監局和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7月29日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重慶銀監局審查同意,重慶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