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埃米爾·塗爾干所著的圖書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宗旨,就是要研究實際上已經為人所知的最原始和最簡單的宗教,分析這種宗教,並嘗試作出解釋。一個宗教體系倘若能夠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我們就可以說這即是我們所能見到的最原始的宗教:首先,應該能在組織得最簡單的社會中找到它;其次,不必借用先前宗教的任何要素便有可能對它作出解釋。

內容簡介


愛彌爾·塗爾干是法國著名社會學家,社會學的奠基人之一。《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為塗爾干晚年之作,意圖為從原始初民社會的基本互動方式,建構出社會構成的最基本元素,加以認識。正如導言中所說,“本書的宗旨,就是要研究實際上已經為人所知的最原始和最簡單的宗教,分析這種宗教,並嘗試做出解釋”。
我們將以民族志學者和歷史學者所能達到的精確和誠實為準繩,著力對宗教體系的組織狀況作出描述。然而,我們的任務還不啻於此:與民族志和歷史學相比,社會學將提出更多的問題。社會學的主旨,並不僅僅在於了解和重建業已消逝的各種文明形式。相反,同所有實證科學一樣,它所要解釋的是與我們近在咫尺,從而能夠對我們的觀念和行為產生影響的現實的實在:這個實在就是人。更確切地說,就是今天的人,因為這才是我們最想了解的東西。我們研究非常古老的宗教,不僅僅是為了對它的奇罕獨特之處誇誇其談,聊以自慰。我們之所以把它作為研究的主題,是因為它似乎比別的宗教更適合使我們理解人的宗教本性,也就是說,它似乎更便於我們展示出人性的本質的、永恆的方面。

目錄


導言 研究主題:宗教社會學與知識理論
1 本書的首要主題:分析研究已知的最簡單的宗教,用以確定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為何在原始宗教中更容易發現和解釋這些形式
2 研究次題:思想和範疇之基本觀念的起源一認為其起源是宗教的亦即社會的之根由——對知識理論的重新闡述
第一卷 先導問題
第一章 宗教現象和宗教的定義
宗教之初步定義的用途;尋求這個定義的方法——為何應該首先檢驗常見的定義
1 宗教被定義為超自然的和神秘的——批判:神秘的觀念並不是原始的
2 宗教被定義為是與神或精神存在之觀念有關的——自然神論的宗教——不包含神性觀念的無神宗教中的儀式
3 尋求確鑿的定義——信仰與儀式的區別——信仰的定義——首要特徵:事物被劃分成神聖的與凡俗的
——這個定義的明顯特徵——與信仰有關的儀式的定義——宗教的定義
4 使巫術與宗教相區別的另一必要特徵——教會的觀念——個體主義宗教排斥教會觀念嗎?
第二章 基本宗教的主導概念
泛靈論與自然崇拜的區別
1 泛靈論的三個論題:靈魂觀念的起源;精靈觀念的形成;精靈膜拜向自然膜拜的轉變
2 對第一個論題的批判——靈魂觀念與互體觀念的區別——夢不能說明靈魂觀念
3 對第二個論題的批判——死亡無法解釋靈魂向精靈的轉變——對死者靈魂的膜拜並不是原始的
4 對第三個論題的批判——擬人的天性——斯賓塞的批判;對這一點的保留意見
——對據說可以證明這種天性的事實的驗證靈魂與自然精靈的區別——宗教擬人論也不是原始的
5 結論——泛靈論把宗教還原成了一種幻覺系統
第三章 基本宗教的主導概念(續)
Ⅱ 自然崇拜
理論史
1 評述馬克斯。繆勒的自然崇拜
2 如果宗教的目的是為了表達自然力,那麼我們就很難看到它是如何維繫自身的,
因為它是通過謬誤的方式來表達自然力的——對宗教與神話作出的虛假區別
3 自然崇拜不能解釋事物的聖俗之分
第四章 作為基本宗教的圖騰制度
問題史——處理它的方法
1 圖騰制度問題簡史
……
第二卷 基本信仰
第三卷 主要儀式態度
結論
人名對照表
民族(部落)譯名對照表(含部分胞族)
本書參考文獻

作者介紹


個人履歷

1858年 4月15日出生於法國孚日省埃皮納爾一個小城鎮的猶太教教士家庭。幼年曾學習希伯萊文、舊約和猶太教法典。青年時代放棄了宗教信仰,走上實證科學的道路。1879年,就學於巴黎高等師範學校,1882年畢業。1882~1887年,在省立中學教書。其間赴德國一年,學習教育學、哲學、倫理學,深受W.馮特實驗心理學的影響。1887~1902年,在波爾多大學教書,並在那裡創建了法國第一個教育學和社會學系。1891年,被任命為法國第一位社會學教授。1898年,創建了法國《社會學年鑒》。圍繞這一刊物形成了一批年輕社會學家的團體──法國社會學年鑒派。1902年後執教於巴黎大學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斷了這位反戰學者的學術研究,他的兒子和許多學生死於戰場,他受到極大的刺激。1917年11月15日在巴黎去世。

主要著作

社會分工論》(1893)、《社會學方法的規則》(1895)、《自殺論》(1897)、《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等。

主要貢獻

迪爾凱姆為社會學確立了有別於哲學、生理學心理學的獨立研究對象和方法,即社會事實。社會事實具有不同於自然現象、生理現象的特徵和特殊的決定因素。它先於個體的生命而存在,比個體生命更持久。它的存在不取決於個人,是先行的社會事實造成的。社會事實以外在的形式“強制”和作用於人們,塑造了人們的意識。這種“強制”既指人們無法擺脫其熏陶和影響,又指對於某些社會規則拒不遵從將受到懲罰。迪爾凱姆認為,一切社會的觀念都具有這種強制力;人類大多數的意向不是個人自己生成的,而是在外界的引導、熏陶和壓迫下形成的。社會高於個人,社會事實無法用生理學、個體心理學以及其他研究個體的方法來解釋,而必須用社會學的方法、觀點解釋。他說,宗教、道德、法律、社團、協會、語言,以及服裝樣式均屬社會現象,都是社會學特定的研究對象。他還把社會事實分為“運動的狀態”和“存在的狀態”,前者指與思想意識相關的現象,亦稱“團體意識”;後者是社會上一切組織和有形設置。迪爾凱姆注重研究前者。

學術影響

迪爾凱姆提出了社會事實作為社會學研究對象,闡述了社會事實之間存在的結構、功能和因果的關係,制定了一系列社會學研究的實證規則,充實了由A.孔德開啟的實證主義社會學的構想,使社會學方法論具有實質性的內容。他運用統計方法對自殺現象的研究,用人類學資料對澳大利亞土著居民的宗教研究,是社會學理論和經驗研究相結合的範例,從而結束了西方社會學理論研究和經驗研究長期脫節的狀況。迪爾凱姆豐富、精深的社會學思想,對社會學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