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兆崗

曾任西南林業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

蔣兆崗,男,漢族,1964年9月生,雲南元江人,在職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1986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西南林業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正廳級)。

2019年3月20日,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蔣兆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人物履歷


歷任雲南財貿學院團委副書記、書記,雲南財貿學院教學服務中心經理、總務處處長、後勤產業集團總經理,雲南財貿學院副院長,雲南財經大學副校長等職。
2008年10月——2011年2月,任雲南省政府副秘書長
2011年2月——2016年2月,任雲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
2016年2月——2018年6月,任任西南林業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

人物事件


案發前奏

2012年,蔣兆崗在擔任雲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簡稱“雲南省農信社”)黨委書記期間,應吳敏章請託,幫雲南一房地產公司申請到了7億元貸款授信。之後,該房地產公司從農信社貸到了3.9億元貸款。蔣兆崗潛逃或與雲南省農信社窩案有關。他在雲南省農信社工作時的數名同僚均已落馬被查。

懸賞通緝

2018年5月11日,雲南省公安廳發布A級通緝令,西南林業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蔣兆崗潛逃被通緝。通緝令公布了蔣兆崗的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和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號碼。同時宣布,經監察委同意,對發現線索、舉報查實的個人或單位,獎勵人民幣5萬元;對抓捕歸案的個人或單位,獎勵人民幣10萬元。

依法抓獲

2018年5月30日,在中央追逃辦協調指導下,雲南省追逃辦經多方努力將潛逃人員蔣兆崗抓獲。

免去職務

2018年6月13日,雲南省人民政府決定:蔣兆崗免去西南林業大學校長職務。

官方刊文

2018年11月7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了《慾令智昏,他如一台瘋狂斂財的機器——西南林業大學原校長蔣兆崗嚴重違紀違法案剖析》一文,文章顯示,蔣兆崗確曾充當曹建方的“馬前卒”“急先鋒”“利益代言人”。文章稱,1986年7月,蔣兆崗從雲南財貿學院(現雲南財經大學)畢業並留校工作。2001年8月,因工作成績突出,年僅36歲的他走上了副廳級領導崗位。2008年8月,他被選調到雲南省政府擔任副秘書長,對口服務時任副省長曹建方及其所分管、聯繫、服務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工作。
“從2008年8月到2012年8月,是我人生中工作最繁忙、最充實、最辛苦、最努力,工作最受肯定的4年。”顯然,蔣兆崗十分懷念當年那種通過努力工作獲得的成就感。
《中國紀檢監察報》文章稱,也是在那4年裡,蔣兆崗感受到了權力帶來的巨大誘惑,走上了權力巔峰、獲得巨大滿足感的同時,心態也漸漸失衡,思想開始有了變化。
“為了攀附曹建方,甘當他的‘馬前卒’,對他授意的事,就不顧一切地去做。自認為與他相比,自己是小問題,不算什麼……好的沒學到手,壞的慢慢被熏陶了,到頭來,自己反而比他還腐化。”蔣兆崗懺悔道。

提起公訴

2018年11月,西南林業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校長蔣兆崗(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臨滄市人民檢察院向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蔣兆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蔣兆崗,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兆崗在擔任雲南財經大學副校長、雲南省政府副秘書長、雲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西南林業大學黨委副書記、校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或本人職權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巨額財物,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宣判現場
宣判現場
2019年3月20日,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西南林業大學原黨委副書記、校長蔣兆崗受賄、濫用職權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蔣兆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2459.7118萬元、250萬元農信股金及相關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蔣兆崗利用擔任雲南財經大學副校長、雲南省政府副秘書長、雲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辦理貸款、企業融資、承攬工程項目、購買辦公樓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巨額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2709.7118萬元。2013年至2016年其在擔任省農信社黨委書記期間,違反政策、法律規定,擅自決定由曲靖市農信社與開發商簽訂業務樓定向開發購買合同,造成曲靖市聯社共計1.47億元的直接經濟損失。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綜合以上情節,依法對蔣兆崗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