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租賃
航空租賃
飛機租賃是租賃的重要領域之一,是航空公司(或承租人)從租賃公司(或直接從製造廠家)選擇一定型號、數量的飛機並與租賃公司(或出租人)簽訂有關租賃飛機的協議。在租期內,飛機的法定所有者即出租人將飛機的使用權轉讓給承租人,承租人以按期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飛機的使用權。
據數據顯示,2013年,中國共有客貨運航空公司32家,全貨運航空公司11家,通用航空企業113家;機隊規模近2500架,其中運輸飛機1597架。
截至2012年11月底,我國民航全行業共有飛機3238架,其中運輸飛機1922架,比上年同期增加158架;通用航空飛機1316架,比2011年11月底增加188架。
中國民航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租賃業的支持。據預測,到2020年中國民航要補充的新飛機在2500架以上,飛機租賃所涉及資金至少830億美元。據統計,全球航空運輸業所使用的飛機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租賃方式獲得。以國航為例,截止到2011年底國航共有飛機432架,其中租賃飛機221架。隨著國內航空產業的不斷發展,未來將有更多的飛機租賃需求。
干租:指任何通過協議,由出租人(可能是航空運營人、銀行或租機公司)向承租人(航空運營人)僅提供航空器而不提供飛行機組的租賃。干租通常由承租人承擔運行控制。
濕租:指任何通過協議,由出租人(航空運營人)向承租人(航空運營人)提供航空器並且至少提供一名飛行機組的租賃。濕租通常由出租人承擔運行控制。
航空租賃
承租人:租賃中使用航空器的一方。
干租和濕租這兩個術語,最初起源於航空工業,其它租賃業務也是由這兩種業務擴展而來的。干租和濕租的最大區別之處,在於干租只提供飛機的資金融通;濕租則不僅提供飛機的資金融通,而且提供所需的燃油、機組、維修等方面的支援。
是關於干租和進口使用過的航空器的登記註冊方式問題。干租航空器的登記方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在航空器所有人(出租人)所在國登記註冊,使用出租人所在國的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一種是在航空器使用人(承租人)所在國登記註冊,使用承租人所在國的國籍標誌和登記。
航空器在出租人所在國登記,會有諸多不便。比如我國原民航北京管理局(即改革后的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從美國租賃了兩架B747SP型 飛機,曾在美國登記註冊,其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是N1301E和N1304E,也要執行FAA的有關規定。比如,維修機構必須經FAA批准,飛機放行人員須持FAA的A&P執照等等。由於這些規定,我們不得不花費大量的資金委託泛美航空公司維修和放行飛機。此外還要定期飛到美國接受FAA的檢查。
航空器在承租人所在國(航空器經營國)登記,這是最好的一種選擇。航空器在經營國登記,,受該國適航部門管轄,關係比較順利,對其適航性也容易控制,從而有利於保障安全。目前,我們國家絕大多數租賃的航空器都在我國登記,具有中國國籍和登記標誌。
進口作用過的航空器,國籍轉移前,需要進行適航檢查,符合新登記國的適航要求后,才准予登記。中國民航總局適航部門也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
飛機租賃的工作程序有如下幾個環節:
1. 提出申請。航空根據運輸需要要求租賃飛機,首先要向中國民航總局以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形式提出增加飛機的請求,包括相應的資金籌措方式,由民航總局經過審查、選型和綜合平衡,然後上報國家計委正式批准,航空公司方可與外商正式談判。
2. 訂購飛機及購買轉讓。根據國家批准的文件,由中國航空器材公司和航空公司統一對外談判。並與飛機製造商簽訂飛機購買合同。航空公司至少應在飛機交付前三個月與外國銀行或租賃公司取得聯繫。航空公司委託銀行財團或租賃公司安排租賃后,由中國航空器材公司和航空公司將購機合同;轉讓給出租人,由出租人將購機款支付給飛機製造商,然後將飛機租賃給航空公司。
3. 對外招標。航空公司對外招標,但不發招標通知書,也不簽任何形式的書面證明文件,如意向書、委託書等。通過航空公司與外商在平時接觸中,有意識地向外商透露訂購飛機的有關信息,如租賃飛機和發動機的型號與架數;飛機的規格、交付日期、租賃期限等。
4. 方案評估。航空公司根據各銀行和租賃公司提供的融資建議書,將各主要條款列出並作一一比較,對各建議書進行全面評估。對投標較多的租賃,需要經過1-2次的審查,逐步縮小考慮的範圍。然後,對較好的幾個建議書約外商進一步談判,直到選出一個經濟、安全、可靠的方案。方案評估,涉及這樣幾個方面的內容:租賃期限、貨幣和匯率風險、投資與貸款比例、期末購買價值、凈現值、租賃利率、貸款利率投標者的資信。
5. 發出委託書:航空公司經過嚴格審查和科學地評估,將最後選定的方案報民航總局審批,經批准后,由航空公司將與外商磋商的方案,以委託書的形式發給外商,並聘請在國際上有影響的和具有飛機租賃經驗的律師事務所審查出租方起草的租賃文件,同時將委託書的內容及要求告訴律師,以便律師按航空公司的意圖與出租人和租賃的有關各方討論所有文件。若發現新問題,律師一定要徵求我方的意見後方可與對方談判。
6. 制定工作日程。航空公司在發出委託書后,應與安排人、銀行和投資人等參與人確定以下工作日程:投資和貸款的承諾日期、飛機租賃文件第一稿完成分送日期、第一次磋商文件日期、修改稿分送日期、第二次磋商文件日期、簽約日期。
7. 承租人的工作程序。承租人的工作程序主要有:審查保險、擔保和法律意見書的格式、經濟計算部分和責任保證部分;準備飛機租賃的有關先決文件和辦理有關手續,如授權書、飛機國籍登記承諾書、特許飛行證、銀行擔保函、保險單、律師意見書等。
8. 飛機的簽約與交付。各交易方在磋商、審查文件之後,如無差異,方可正式簽署協議。簽約后的30天以內要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外債登記,取得外債登記證,並要求擔保銀行簽署擔保函轉讓確認書、保險公司簽署保險轉讓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