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8年10月印發的一個文件。

目錄

正文


通知全文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
一、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
深化機構改革,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
深化機構改革,要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以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為統領,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推進機構職能優化協同高效為著力點,改革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理順職責關係,自治區、市、縣主要機構設置同中央保持基本對應。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提高效率效能,全面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積極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促進各方面改革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發揮改革整體效應。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在寧夏視察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實施創新驅動戰略、脫貧富民戰略、生態立區戰略,全面開展各級機構改革,為實現經濟繁榮民族團結環境優美人民富裕、與全國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會目標提供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深化機構改革,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黨委負總責,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二、調整優化自治區黨政機構和職能
(一)對應黨中央和國務院機構改革,調整優化相應機構和職能
1.建立健全和優化自治區黨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將自治區監察廳、自治區預防腐敗局的職責,以及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自治區監察委員會,同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不再保留自治區監察廳、自治區預防腐敗局。
(2)將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改為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作為自治區黨委議事協調機構。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司法廳。
(3)組建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作為自治區黨委議事協調機構。自治區黨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審計廳。
(4)將自治區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自治區黨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自治區黨委議事協調機構。自治區黨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黨委政策研究室。
(5)將自治區黨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自治區黨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自治區黨委議事協調機構。自治區黨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為自治區黨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作為自治區黨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自治區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牌子。
(6)組建自治區黨委財經委員會,作為自治區黨委議事協調機構。自治區黨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黨委政策研究室。
(7)將自治區黨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自治區黨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自治區黨委議事協調機構。自治區黨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政府外事辦公室。
(8)組建自治區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自治區黨委議事協調機構。自治區黨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教育廳。
2.加強自治區黨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將自治區機構編製委員會改為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作為自治區黨委議事協調機構。調整優化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領導體制,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作為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自治區黨委機構編製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自治區黨委工作機關,歸口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管理。
(2)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自治區公務員局併入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對外保留自治區公務員局牌子。
不再保留單設的自治區公務員局。
(3)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將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的新聞出版、電影管理職責划入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對外加掛自治區新聞出版局(自治區版權局)牌子。
(4)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統一領導民族宗教工作。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自治區宗教事務局)歸口自治區黨委統戰部領導,仍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
(5)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將自治區政府僑務辦公室的職責划入自治區黨委統戰部,對外保留自治區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將自治區政府僑務辦公室的海外華人華僑社團聯誼等職責劃歸自治區僑聯行使。
3.新組建和優化職責的機構
(1)組建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將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職責,以及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自治區水利廳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自治區農牧廳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自治區林業廳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相關部門的空間規劃(多規合一)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加掛自治區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2)組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的職責,以及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自治區水利廳的編製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自治區農牧廳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
不再保留自治區環境保護廳。
(3)組建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將自治區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治區農牧廳的職責,以及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自治區財政廳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農田整治項目、自治區水利廳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自治區農業農村廳,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自治區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將自治區農牧廳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划入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不再保留自治區農牧廳。
(4)組建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將自治區文化廳、自治區旅遊發展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保留自治區文物局牌子。
不再保留自治區文化廳、自治區旅遊發展委員會。
(5)組建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將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以及自治區民政廳的老齡事業管理職責,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加掛自治區中醫藥管理局牌子。自治區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不再保留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自治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6)組建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將自治區民政廳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整合,組建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7)組建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將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自治區公安廳的消防管理職責,自治區民政廳的救災職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的地質災害防治、自治區水利廳的水旱災害防治、自治區農牧廳的草原防火、自治區林業廳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自治區防汛抗旱、減災、抗震救災、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委員會)的職責等整合,組建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不再保留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8)重新組建自治區司法廳。將自治區司法廳、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自治區司法廳,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
不再保留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公室。
(9)優化自治區審計廳職責。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自治區財政廳的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自治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國有大型企業監事會的職責等划入自治區審計廳。
(10)組建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將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的職責,以及自治區物價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自治區商務廳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職責等整合,組建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保留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牌子。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承擔。
組建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作為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的部門管理機構。
不再保留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1)組建自治區醫療保障局。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藥品及醫用耗材招標採購的政策制定和監督實施職責,自治區物價局的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自治區民政廳的醫療救助職責等整合,組建自治區醫療保障局,作為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機構規格為副廳級。
將自治區物價局的擬訂價格管理政策、價格分析預測預警及信息發布、重要商品及服務項目價格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審批及監督執行、價格成本調查等職責交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
不再保留自治區物價局。
(12)組建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將自治區林業廳的職責,以及自治區農牧廳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水利廳、自治區農牧廳、自治區環境保護廳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作為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的部門管理機構。
不再保留自治區林業廳。
(13)將自治區級和自治區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按照中央有關部署,配合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后,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不再保留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4.其他不再設立的機構
(1)不再設立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自治區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自治區黨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自治區政府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職責交由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自治區公安廳承擔。
(二)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和因地制宜設置的機構
1.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自治區黨委工作機關;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自治區水利廳、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政府外事辦公室、自治區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自治區統計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自治區信訪局作為自治區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重新組建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將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的職責,以及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外國專家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加掛自治區外國專家局牌子。
(2)組建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將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職責、自治區非公有制經濟服務局(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局)的職責整合,組建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作為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保留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局牌子。
不再保留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自治區非公有制經濟服務局。
(3)將自治區金融工作局改為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作為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加掛自治區金融工作局牌子。
(4)將自治區信訪局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共同管理機構調整為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
2.因地制宜設置的機構
自治區黨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作為自治區黨委工作機關;自治區黨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黨委機要局、自治區黨委港澳台工作辦公室作為自治區黨委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自治區廣播電視局、自治區體育局、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自治區政府工作部門;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自治區監獄管理局作為自治區政府部門管理機構。其中:
(1)將自治區國家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改為自治區黨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自治區黨委議事協調機構。自治區黨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為自治區黨委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作為自治區黨委工作機關。
(2)將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管理的機關調整為自治區黨委工作機關,歸口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管理。
(3)將自治區黨委機要局(寧夏密碼管理局)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的內設機構調整為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管理的機關。
(4)組建自治區黨委港澳台工作辦公室。將自治區黨委台灣工作辦公室(自治區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的職責,自治區政府外事辦公室(自治區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的港澳事務管理職責整合,組建自治區黨委港澳台工作辦公室(自治區政府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作為自治區黨委統戰部管理的機關。
不再保留自治區黨委台灣工作辦公室(自治區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自治區政府外事辦公室不再加掛自治區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
(5)組建自治區廣播電視局。在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廣播電視管理職責的基礎上組建自治區廣播電視局,作為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
不再保留自治區新聞出版廣電局。
(6)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不再保留自治區移民局牌子。
(7)將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代管機構調整為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
(8)組建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將自治區黨委機關事務管理局、自治區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行政職責整合,組建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機構規格為副廳級。
(9)組建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自治區糧食局的職責,以及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商務廳等部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整合,組建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作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部門管理機構。
不再保留自治區糧食局。
(10)將自治區檔案局(自治區檔案館)的行政職能划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對外加掛自治區檔案局牌子。自治區檔案館仍作為事業單位,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管理。
機構改革后,共設置黨政機構55個。黨委機構16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2個,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規格為副廳級) 3個。政府機構39個,其中,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5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9個(副廳級2個),部門管理機構(規格為副廳級)4個。
三、統籌推進其他各項改革
(一)深化自治區人大、政協機構改革和群團組織改革
1.深化自治區人大機構改革
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管理等的監督職能,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在整合自治區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等相關職責基礎上,組建自治區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自治區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自治區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增加配合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完善監察制度體系、推動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有機統一等職責。
2.深化自治區政協機構改革
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優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組建自治區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將政協經濟委員會聯繫農業界和研究“三農”問題等職責調整到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將自治區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更名為自治區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自治區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承擔的聯繫文化藝術界等相關工作調整到自治區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將自治區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更名為自治區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3.深化群團組織改革
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群團組織改革的部署要求,繼續推進群團組織改革創新。推動群團組織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優化機構設置,完善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堅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層,將力量配備、服務資源向基層傾斜。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擔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群眾功能,更好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群眾的橋樑紐帶作用。
(二)深化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
統籌推進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在現有總量內,調整優化廳局級事業單位設置。在鞏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成果的基礎上,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已經轉為行政機構的,按照地方機構改革要求,進一步理順職責關係,優化組織結構,完善內部運行機制。今後,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三)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按照中央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要求,統籌制定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確保改革整體推進、落實到位。繼續深入推動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鞏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從源頭上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制定執法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減少執法隊伍種類,減少執法層級,下沉執法力量。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涉及的機構編製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鎖定執法人員編製底數,暫時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后逐步規範。全面清理清退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按照統一規範管理的方向,積極探索建立體現綜合行政執法特點的編製和人員管理辦法。自治區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職責,主要負責政策標準制定、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原則上不設執法隊伍。強化市縣行政執法職能,可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實行更大範圍的綜合執法,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總結市轄區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試點經驗做法,進一步深化改革。在鄉鎮探索逐步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建立健全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隊伍間協調配合、信息共享機制和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四)深化市縣機構改革
市縣機構改革要與自治區機構改革相銜接,統籌設置黨政機構,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自治區政府部門機構職能划入黨委機構的,市縣要相應划轉。涉及應急管理、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重點領域新組建機構,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實。加大機構職能整合歸併力度,加大對職能相近的黨政機關合併設立或合署辦公力度,既允許“一對多”,也允許“多對一”。市縣兩級黨政機構數額,由自治區黨委實施嚴格管理。黨政機構統一計算機構限額。市縣可結合實際,著眼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要,在機構限額內因地制宜設置機構和配置職能。
夯實基層基礎,進一步下放經濟社會管理事項,強化基層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進一步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力量和職能,積極探索綜合設置機構,實行扁平化和網格化管理。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和直接服務民生的公共事業部門改革,全面推行審批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研究提出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落實意見,明確總體安排。儘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基層,機構編製向基層一線傾斜,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使各類機構、組織在基層公共服務、保障群眾需求上有更大作為。鄉鎮、街道機構改革與縣級機構改革統籌謀划、分步實施。
(五)強化機構編製管理剛性約束
強化黨對機構編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加快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法定化,增強“三定”規定嚴肅性和權威性,深化權責清單制度,實現權責清單同“三定”規定有機銜接。嚴控人員編製,在中央核定編製總額內,統籌使用各類編製資源,加大部門間、地區間編製統籌調配力度。嚴格執行機構編製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製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嚴禁超編進人、超限額設置機構、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進一步規範管理合署辦公機構、掛牌機構、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和派出機構。各地區擅自設立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均要取消。堅決整治自治區各部門通過項目資金分配、考核督查、評比表彰等方式干預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製配備的行為。建立機構編製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完善機構編製實名制管理,健全相互配合銜接的工作機制。加大機構編製違紀違法查處力度,嚴肅追責問責。完善機構編製同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審計等工作的協作聯動機制,形成監督檢查合力。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深化機構改革工作由自治區黨委統一領導。自治區深化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負責自治區機構改革的組織領導、總體設計、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相應建立領導和協調機制,組建工作專班,明確責任主體和工作進度,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工作。各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牽頭掛帥,靠前指揮,當好改革的“施工隊長”,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遇到的突出問題,協調解決重大事項,督促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細化工作進度。堅持蹄疾步穩、緊湊有序推進改革。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措施和時間節點,結合實際制定機構改革方案。自治區本級機構改革方案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后組織實施,2018年年底前基本落實到位。市縣機構改革總體意見報黨中央備案,市縣機構改革方案由自治區審核批准。各級機構改革任務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穩妥有序推進。全面貫徹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則,有組織、有步驟、有紀律推進機構改革,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關係,確保機構改革期間各項工作連續穩定,防止出現空檔期。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關注幹部職工思想動態,穩定好乾部職工隊伍,做到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幹勁不減。提前謀划和統籌做好相關政策研究及保障工作,明確涉改部門領導班子調整配備、人員轉隸、富餘人員安排、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等方面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凝聚改革共識,堅定改革信心,為改革順利開展營造良好環境。
(四)嚴明紀律規矩。按照黨中央要求,嚴格執行機構改革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製紀律、幹部人事紀律、財經紀律、保密紀律,堅決做到令行禁止。對黨中央明確的改革任務要堅決落實到位,涉及機構變動、職責調整的部門,要服從大局,確保機構、職責、隊伍等按要求按時限調整到位,不允許遲滯拖延,不允許搞變通,不允許突擊提拔和調整幹部。將機構改革實施情況納入重大決策部署督察任務和巡視巡察範圍進行督促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自治區深化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