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法學院

東吳大學二級學院

東吳大學(Soochow University),是1900年由美國基督教監理會創建於中國蘇州的私立大學,是中國第一所西制大學。最早稱為“東吳大學堂”,英文稱為“中國中央大學”(1901年6月24日,在美國田納西州以“Central University in China”名稱註冊)。1908年,在美註冊名稱改為“Soochow University”。

東徠吳大學法學院於1915年在上海崑山路中西書院原址成立,初稱東吳大學法科;當時的東吳法科規定,學生需在大學文理科學習兩年後才能投考法科,至上世紀二十年代,學校可授予法學碩士、博士學位。1926年增設法學研究所。1927年改為東吳大學法律學院(下設法律學系、會計學系),1935年又改為東吳大學法學院,是中國在教授中國法之外惟一系統地講授英美法的學院,解放前中國最著名的法學院之一,亞洲第一所比較法學院,被稱為世界上最優秀的比較法學院之一,培育比較法學及國際法人才貢獻至鉅。

1952年全國院系調整時,東吳大學在上海的法學院,法律系併入華東政法學院(今華東政法大學),會計系和崑山路院址併入上海財政經濟學院(今上海財經大學),學籍檔案歸屬在原東吳大學校址辦學的江蘇師範學院(今蘇州大學)。

學校簡介


東吳大學法學院,1915年9月成立於上海,是中國在教授中國法之外惟一系統地講授英美法的學院,解放前中國最著名的法學院之一,為亞洲第一所比較法學院,培育比較法學及國際法人才貢獻至鉅,在世界上也享有盛譽。東吳大學法學院早先稱東吳法科,是在東吳大學校長(美籍)葛賚恩和薛伯賚、藍金等人籌措下成立的,是美國教會在中國開辦的第一所法律學校。當時的東吳法科規定,學生需在其他大學文理科學習兩年後才能投考東吳法科,再學三年法律,先後五年方可取得法學學士學位。經學校介紹到美國大學讀一年可獲法學碩士學位,二年後可獲法學博士學位。當時東吳大學法科前三屆教務長都是美國人,1927年東吳法科正式改名為東吳法學院,後接三屆中國院長是: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博士吳經熊,美國西北大學法學博士盛振為,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楊兆龍。東吳法學院秉承了東吳大學的校訓“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寓意學校教育與報效國家之間的邏輯關係。
抗戰烽火中的東吳大學
抗戰烽火中的東吳大學
20世紀40年代中期,海牙國際法學曾評選全球50位傑出法學家,中國有王寵惠、楊兆龍兩人入選,皆是東吳法學院教授。從1930年代到1990年代,國際法院一共有過6位中國籍法官,從顧維鈞開始,一直到1997年的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東吳法學院的教授或畢業生。而與東吳法學院有關的事件中,最為國人念懷的是他們在東京審判中做出的貢獻。1946年至1948年間,盟國組建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採用的是英美法程序,由於一時找不到合適的人選,當時的國民黨政府急了,最後,蔣介石點名從東吳大學要人,其結果是——中國赴遠東軍事法庭的法官、檢察官、顧問等人,幾乎全部來自該校。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負責審理28名甲級日本戰犯的《東京大審判》,開庭計817次,以6票對5票的微弱優勢,將28名甲級戰犯繩之以法,法庭上中方人員泰半出身東吳大學法學院,包括:向哲浚(檢察官)、倪征燠(首席顧問)、桂裕、鄂森(檢察官顧問)、裘邵恆(首任檢察官秘書)、高文彬(翻譯、檢察官秘書)、方福樞、楊壽林(法官秘書)、劉繼盛、鄭魯達(翻譯)。
1951年,東吳大學在台校友倡議復校,籌組董事會,先於台北市漢口街成立東吳補習學校,設法政、商業、會計及英文四科。1954年台灣當局“教育部”以東吳補習學校辦學績效卓著,核准先行恢復東吳大學法學院,設法律、政治、經濟、會計四系並附設外國語文學系,為台灣地區第一所私立大學。1957年購得士林外雙溪土地加上士林鎮公所贈與之土地,積極推動建校事宜。1969年奉准恢復完全大學建制,隨後逐步增設各學系與學院。
1952年,東吳大學與其他院校合併成立江蘇師範學院(今蘇州大學),東吳法學院的法律系併入華東政法學院(今華東政法大學),會計系和法學院院址併入上海財經學院(今上海財經大學)。

學校歷史


歷史

東吳大學法學院
東吳大學法學院
在法學教育史研究界,歷來就有“北朝陽、南東吳”的說法。“北朝陽”是指北京的“朝陽大學”,它是民國元年(1912年)由汪子健先生倡導、北京法學會同仁集資創辦的國內第一所專門研究和教授法律的大學。“南東吳”則是指上海的東吳大學法學院。東吳大學法學院是由美國人創辦的一所以研究英美法為主、兼及國內法的比較法學院。上海的東吳大學 法學院是蘇州東吳大學的一個分部。蘇州東吳大學是由美國基督教差會監理公會開辦的教會大學,1900年11月在美國田納西州取得執照,核准開辦“文學、醫學和神學系,以及可能被認為適宜的其他系科”,校名為“東吳大學”(Soochow University的中文名)。東吳大學建有3所預備學校:蘇州的第一中學、上海的第二中學、湖州的第三中學。上海第二中學在1914年聘請了美國人蘭金(C.W.Rankin)當校長。

蘭金的貢獻

美麗的東吳大學校園
美麗的東吳大學校園
蘭金先生是一名在上海租界開業的律師,他希望除了在中學工作外,還可以為東吳大學做些其他有益的事情。時值辛亥革命取得勝利,清王朝被推翻不久,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成果需要一系列法律規範來鞏固,憲法要編寫,各類法律條文要起草,新建的政府需要設立各級法院並配備法官、檢察官,還要有大批的律師為社會各界提供法律服務。由於當時的中國法律人才奇缺,儘快培養中國的法律人才是當務之急。誰來擔當培養這些人才的工作呢?蘭金先生憑藉他的職業敏感抓住了這個機遇,他想,他可以充分利用自己和在上海法律界的朋友們的法律知識,為新生的民國政府培養法律人才作出貢獻。當時,在上海有許多與領事法庭、特別是和英國最高法院以及美國在華法院有關係的律師和法官,更不要說中西結合的“會審公廨”的法官和律師了,在上海還有一些在國外獲得法律學位的歸國留學生。為什麼不利用第二中學的教室辦個夜校,聘請那些從法庭下班后的司法人員,為那些完成了白天學業后的學生們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呢?蘭金先生為此徵詢了美國法庭的羅炳吉(Charles S.Lobingier)大法官的意見,羅炳吉熱心地支持這個計劃,並答應做兼職講師。其他的一些律師也隨之答應充當兼職講師。其中,在1922年至1949年期間,美國在華法院首席檢察官陸賚德(George Sellett)博士就曾長期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當兼職講師。1915年9月3日,“中華比較法律學院”(即東吳大學法學院)正式成立,蘭金先生任教務長。一開始,學生人數不到10人,而講師卻有十多人。1918年6月,首批7名學生被授予法學士學位。1924年以前,東吳大學法學院一直利用位於上海崑山路20號的東吳大學附屬第二中學的教室上課。1924年,東吳大學法學院搬到了崑山路11A號,從此,法學院才有了自己的教室、辦公室、餐廳和宿舍。蘭金先生與東吳大學的合約1920年到期,此後由美國人劉伯穆(W.W.Blume)先生接任東吳大學法學院教務長。1927年4月,劉伯穆先生辭職,由吳經熊博士接替教務長的職位。

錄取資格

東吳大學法學院
東吳大學法學院
據劉伯穆後來回憶,法學院於1915年創立時,要求在新生資格審查期間,所有被錄取的法學院學生必須是正規中學畢業后並在被認可的學院或大學里修滿兩年課程的學生。並且,所有申請者都要有運用英語的能力,審查期末還要求申請者具有運用官話(即北方話)的能力。這種做法是效仿美國的法學院的經驗,但不久,美國法學院的入學條件提高了。所以在1924年到1925年的學校招生布告中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計劃進入法學院、特別是希望到國外繼續研究深造的學生,都必須要在入學前完成文學士課程(或至少三年課程),這是參照於美國著名法學院目前的入學要求。”一個準備就讀法律的學生首先要在東吳大學文理學院修完3年課程,然後再到法學院專攻法律課程,他花6年時間才可以取得文學士和法學士雙學位。這種捆綁式的法學教育是美國著名的法學院校採用的辦學方式,這樣做也大大提高了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學質量。

教學方式

東吳大學概況
東吳大學概況
東吳大學法學院辦學之初,常規的法律課程是每天3小時,從周一到周五,每天下午4點30分到7點30分上課。將課程設在傍晚時分是為了便於兼職的法官和律師來上課。同時,學生也可以利用白天的時間來做一些兼職工作以資助自己。招生布告中說:“辦學的目標就是使他們完全掌握世界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辦學的重要目的是培養一代能為中國新的、更好的法律制度作出貢獻的人才。”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民法、英美法、中國法三個系統的法律制度課程一併開設。在學習三個法律系統的基礎課程的同時,學生可以作比較。對於學校的學習計劃,哈佛大學的M.O.哈德遜教授在學校的一次發言中說:“對國內法的教學建立在對英美法及民法進行比較的基礎上,你們學校是我所知的惟一的真正名副其實的比較法學校。”在1920年至1927年這段時間,只有與中國法有關的幾門課程是用漢語教學的,而其他大多數課程都是用英語教學。廣泛的英語訓練使得學生以後能在英國和美國順利完成他們的研究學業。學校在1921年組織了一個實習法庭(模擬法庭),法庭在周六晚上開庭,由學生充當律師、陪審員和證人,從外面請來的律師、法官和本校的一些教師充當法官。輪流演示3套法律程序——中國法庭(用漢語)、混合法庭(中、英互譯)以及英、美法庭(用英語)。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教學方式也比較特別,開始是採用“教科書式”的教學方式。1923年以後,引進了美國法律院校普遍採用的“案例教學法”。大概因為英美法屬案例法,熟悉大量的經典案例是培養成功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的必備條件。同時,“案例教學法”一反條文式的、死記硬背的、枯燥乏味的教學方法,使法學教育顯得生動活潑,樂於為學生接受。

教會

東徠吳大學法學院
東徠吳大學法學院
建國后的東吳大學
建國后的東吳大學
1920年時法學院只有一位專職教師,即教務長,其他教師都是由當地的法官和律師兼職的。採用兼職教師的辦法是由當時的歷史條件決定的,兼職教師解決了當時師資緊缺的矛盾,但兼職人員業務上的壓力常常使他們根本無暇來上課,不停地調課打亂了學校正常的教學計劃。為此,建立專職教師隊伍的工作成為學校的當務之急,早期在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後到國外深造回國的校友就成為首批人選。1922年,一份以中英文兩種文字印刷的法學刊物《法學雜誌》以季刊的形式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出版。在創刊號的發刊詞中,教務長劉伯穆先生這樣寫道:“法學雜誌的方針可以概括為以下三重含義:第一,將國外法律原理介紹到中國,並使外國了解中國的法律原理;第二,推進中外法律原理的比較研究;第三,在中國廣泛傳播這些法律原理知識,為中國法律改革作準備。”一位中國學者在1936年寫道:“中華比較法學院在它20年的歷程中共有95位畢業生到國外大學去深造。近來一則報道表明有72名畢業生現在在學院和大學從事教學工作;40名在中學當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師;1名畢業生成為一所公立法律學校的校長,3名成為私立法律學校的校長;有31名當了法官;41名在政府部門工作;有7名成為立法院編纂委員會成員;2名在教會工作。上海工部局中的9名律師中,有7名是比較法學院的畢業生。”由於人們所熟知的原因,20世紀50年代初,教會大學絕跡於中國大陸。東吳大學的命運也是一樣。教會大學在中國大陸絕跡已經50多年了,在我們討論教會大學的種種弊端之時,也應該客觀地分析這種新式高等教育對中國的貢獻。教會大學曾經是中國新式高等教育的先驅。章開沅在《中國教會大學史研究叢書》的序言中說:“中國教會大學誠然是與西方殖民主義相伴而來,並且其初始階段又主要是為基督教的傳播服務。但到20世紀20年代,在中國民族主義浪潮的猛烈衝擊下,中國教會大學不能不作相應的調適,經過本土化、人間化、學術化的艱苦歷程,逐漸成為中國高等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曾在金陵大學任教的芳威廉博士(William B.Fenn)在《教會大學在變革的中國》一文中這樣說:“教會大學的貢獻,是培養了一大批有良好訓練且在社會各層面有很大影響的男性和女性,而這正是國家最需要他們的時候。”“中國教會大學的重要貢獻還在於增進國家之間的相互了解與友誼。通過學校提供的語言、知識、價值和外國教職員,引進了西方好的東西。同時,也通過他們,中國的知識被翻譯和示範而介紹到西方。他們擔任精神的和文化的使節,協助向東方解釋西方,向西方解釋東方,雖然受到帝國主義的牽連和外洋性格的妨礙,作為西方文化的介紹者,他們參與了中國文化、社會和政府的偉大革命。”在我們回顧東吳大學法學院的歷史的時候,覺得芳威廉博士的評價是妥當的。

東吳法學


東吳大學附屬學校
東吳大學附屬學校
民國4年(1915年)9月3日,美國基督教監理會為了在中國訓練一批為美國駐華按察司署推行美國屬地阿拉斯加的“領土法律”服務的英美法人才,在蘇州開辦的東吳大學內設立了東吳法科(后稱東吳大學法學院)。是中國最早招收成人入學的正規的高等學校,也是教會大學首次在中國設立的法學專業。東吳大學法科是在美國人葛麥恩、薛伯麥、蘭金等籌措下成立的,校址在虹口崑山路,上課利用東吳二中的教室,上課時間安排在下午4∶00~7∶30。這樣做,除了缺乏自有校舍外,還有兩個原因:一是法科學生入學資格規定,必須先在大學完成2年學業,學生多數在日間已有職業,晚間上課,可以多招收在職青年入學;其次是法科所聘的教員都是兼任的,每小時付酬2元。蘭金請來了一批駐上海的外籍律師與法官為學生兼職教課,這批兼職老師低償甚至免費授課,為學校帶來的是最系統的美式法學教育。據民國18年(1929年)春季課程表安排,法學院共有13項課程,其中5項是在下午1∶00~6∶00上課,8項是在晚間5∶00~8∶00上課。法科修業年限為3年,因入學前已讀過2年大學,因此實際為5年,畢業后授予法學學士學位,經過學校介紹可赴美國留學,也可直接進美國法律學院研究部門,1年後獲法學碩士學位,2年後獲法學博士學位。民國16年(1927年),東吳法學院專設夜校班,招收職業青年,在校學生因而大增。
學院創建初期,可以說是完全照搬了美國法學院的模式,最初10年都是受過專門訓練的美國專家以英文教授普通法,其課程也得到美國法學院的承認,許多學生畢業后赴美留學,其中不少人後來重返母校走上講堂。東吳法學院的英美法因素在學校的教學方式上得到了體現。例如在外語教學、型式法庭、案例教學法等多方面都反映了當時東吳大學法學院參照美國法學院的教學方式,按照英美法的體系培養學生。20世紀二三十年代,法學院的新教師往往是剛獲得美國學位的東吳畢業生,課程用的是最新的案例教材。即便後來中國法的授課內容增加,這種英美法學的授課方式依然得以延續。美國化的辦學背景這個因素隨著美國在二戰後取得世界法律智識的領導地位而被放大,進而促進了東吳法學的地位和影響。當年東吳法學院的這種“與國際接軌”的辦學標準,半個多世紀后才作為新中國法學教育的提倡標準被正式提出來,尤其是“國際類法學課程以外語進行教學”、使用國外原版法學教材的要求直到2000年前後才列上日程。
東吳大學的研究生教育
東吳大學的研究生教育
東吳法學院奉行的是職業化的精英教育,認為法學教育應當基本上是職業化的和研究生階段的教育,“嚴進嚴出”是其實現這一目的的方法,比如入學學生必須完成初步的大學學習之後才能學習法律。上世紀20年代早期,在教務長劉伯穆主張下,入學要求提高到至少修滿兩年大學。法學院後來開設了自己的預科課程以保證學生受到高水準的法學預科教育。比較法教學和研究是東吳法學院的另一特色。20年代中期,由於中國法課程的引入,法學院的教學變得職業化,也在實際上更像比較法了。東吳法科前三任教務長都是美國人。1927年改名為“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后,學院的管理層開始“本地化”,教務長和同年新設的院長一職均由華人擔任——美國留學歸來的吳經熊被任命為首任院長。吳經熊是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1920年以第一名的成績在東吳法科畢業,旋赴美留學,曾在巴黎大學柏林大學、哈佛大學等知名學府從事哲學和法學研究,1924年到東吳大學任教,之後又先後擔任上海特區法院法官、立法委員、司法院法官、上海特區法院院長及立法院憲法草案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等。1935年又改為東吳大學法學院。隨著中國主要法律的頒行,東吳法學院開設了廣泛的中國法課,形成中國法和普通法的雙軌制教學,學生可以受到英美法和中國法兩個領域的訓練,1927年至1939年間,東吳法學院的比較法教學達到其頂峰。上世紀20年代,東吳法學院還開設了碩士班,研究生部規章指導學生“以比較的方法研習法律”。這是中國現代最早開辦法學研究生教育的範例。至1951年,東吳法學院斷續進行了20多年的研究生教育。從這裡走出去的畢業生曾與中國現代重大歷史事件相關聯,在區域和全國範圍都產生過重要影響。
東吳大學學生社團
東吳大學學生社團
1937年,抗日戰爭全面爆發,東吳法學院遷至上海公共租界避難,其後8年法學院就在一個又一個臨時落腳點繼續開辦。1941年12月,日軍佔領了上海租界,法學院隨後分成兩支繼續發展:1943年到1945年間,正規的法學院在盛振為的組織下於重慶重新開辦;留滬師生暫避租界以東吳法學院的諧音“董法記”名義恢復上課,“董法記”貌似商號名,以此避開了日偽的注意和迫害。直到1946年,兩個分支終於合併,並搬回了崑山路146號。
東吳大學法學院末任院長楊兆龍,1927年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學院,後到美國哈佛大學上學,獲法學博士學位。1948年,楊兆龍被海牙國際法學院評選為世界傑出的五十位法學家之一,中國共兩人,一是楊兆龍,另一個是王寵惠。1949年,楊兆龍以國民黨政府最高檢察長之職與共產黨坦誠合作,下令在全國釋放萬餘名政治犯,其中大多是中共黨員。1950年6月,在全國首屆司法工作會議上,董必武與當時中國法學界的領軍人物楊兆龍相談,當時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盛振為卸任,董老要楊兆龍擔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
聯合國國際法院成立后,中國五屆大法官全是東吳大學法學院校友,即王寵惠(東吳教授)、鄭天錫(東吳教授)、徐謨(東吳教授)、顧維鈞(東吳前身中西書院校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任國際法院大法官倪征日奧(東吳教授)。東吳教授李浩培任海牙聯合國前南國際刑事法院法官,在任時逝世。
東吳大學愛國學生運動
東吳大學愛國學生運動
東吳法學院與東吳大學,從兩者的關係來看,主要表現為前者對後者有較大的獨立性,同時也有一定的隸屬性,後者能長期有效地管理前者。東吳法學院堪稱近代中國一流的法學院,東吳大學也因東吳法學院而名揚天下。
東吳法學院秉承了東吳大學的校訓“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寓意學校教育與報效國家之間的邏輯關係。首任華人教務長盛振為曾言:“良以法律教育之目的,不在培植專為個人求功利之普通人才,當為國家社會培植知行合一、品學兼優之法律人才。”東吳法學院走出來的學生,恐怕最能證明這座學校的能量。這種能量在30多年間的迸發,曾引得無數人探究原因——1989年美國法律史學會年會、1990年美國亞洲研究年會上,相繼出現了《民國時期的法律教育》《東吳法學院與上海律師界》等多篇學術論文(盛芸《盛振為先生之辦學理念》)。美國夏威夷大學法學教授康雅信(Alison W. Conner)更是多次往返海峽兩岸,查閱大量檔案資料並走訪多位東吳老人,以探究這所學院的歷史以及其畢業生在現代中國法律職業發展中的作用。

學院後續


東吳大學歷任校長、董事長
東吳大學歷任校長、董事長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座落在素有“人間天堂”美譽的古城蘇州,其前身為蜚聲海內外的東吳大學法科。1915年9月,時在東吳大學任教政治學併兼任東吳大學附屬中學校長的美籍律師查爾斯·蘭金,為能在中國培養法律人才,以蘇州東吳大學為本,於上海創設“東吳大學法學院”,專以講授“比較法”為主,因而又稱“中華比較法律學院”。學院教學突出“英美法”內容,兼顧大陸法系教學,其明確的專業意識與科學的培養目標,使東吳大學的法學教育在當時飲譽海內外,有“南東吳,北朝陽”之稱,又被譽為“華南第一流的而且是最著名的法學院”。國內現代法學大師中,王寵惠、董康、吳經熊、盛振為、丘漢平、孫曉樓、王伯琦、楊兆龍、李浩培、倪征燠、潘漢典等諸位先生,或執教東吳以哺育莘莘學子,或出身東吳而終成法學名宿。“人人握靈蛇之珠,家家抱荊山之玉”,法界才俊,彙集於斯,可謂極一時之盛。1952年院系調整時,東吳大學易名為江蘇師範學院,法學院隨之併入其他院校;1982年經國務院批准改名為蘇州大學,同時恢復法學教育,設法律系;1986年擴建為法學院。
2000年5月,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學院的王健先生應邀重返母校參與百年校慶盛典。王健教授關心法學教育發展,尋根訪舊,睹物思人,其情拳拳。有感於斯,由其子王嘉廉先生慷慨出資1000萬美元支持法學院建設,捐建蘇州大學法學樓,設立獎學基金,以推動蘇州大學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王健教授對法學的造詣和對祖國的熱愛令蘇州大學師生深受感動,經有關部門同意,蘇州大學法學院更名為王健法學院,成為全國第一個由海外專項基金資助的公辦法學院。

百年紀念


東吳大學法學院創辦於1915年,以英美法與中國法教學並重著稱。1952年全國院系調整,東吳法學院的法律系併入華東政法學院,其舊址和會計系併入上海財經學院。
東吳大學法學院
東吳大學法學院
2015年8月15日,東吳大學法學院建院100周年暨抗日戰爭勝利七十周年慶典在東吳法學院舊址(上海財經大學崑山路校區)三樓會議室舉行。此次慶典活動由東吳大學上海校友會主辦,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協辦。200多位嘉賓、東吳校友及親屬出席了本次慶典,為東吳大學法學院成立100周年送上誠摯的祝福和殷切的希望。上海財經大學校長助理、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鄭少華、法學院院長李學堯、法學院黨總支書記周杰普、法學院副院長葛偉軍、法學院院長助理吳文芳等應邀出席了本次慶典活動。
東吳大學法學院舊址崑山路146號教學大樓懸掛“東京審判懲戒戰犯揚我國威,東吳學子報效國家百年不渝”橫幅,會議開始前東吳大學老前輩們一一到來,他們中很多已是耄耋老人,但精神矍鑠,回到魂牽夢縈的母校,彼此相談甚歡,連聲感嘆“回家的感覺真好”。
9:30慶典正式開始,方本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東吳大學上海校友會副會長金春卿擔任主持。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顧念祖首先致辭,他回顧了東吳大學法學院發展的歷程及自己當年在此求學的經歷,對東吳大學英美法教學的傳承提出了殷切希望。接下來是由東京審判中擔任檢察官秘書的上海海事大學教授高文彬老先生致詞,高老認為一生中就做了兩件事:一件是深度參與了東京審判,另一件是在極度艱難的條件下參編了《元照英美法詞典》,老先生表示非常願意為國家出力。
緊接著是一項特殊的贈書儀式,高文彬老先生將親自簽名的三部《元照英美法詞典》分別贈給與東吳大學有血脈聯繫的三個單位: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和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寓意為繼承東吳法學傳統,培育更多通曉中外,知古知今,有社會正義感的法律人。
上海財經大學校長助理、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鄭少華教授回憶起自己讀書生涯中難忘的恩師們,東吳大學法學院的蔡福元老師、庄詠文老師、徐開墅老師和施覺懷老師等,這些老師均畢業於東吳大學,鄭教授十分欽佩他們的學識與為人。鄭少華教授還介紹了上海財經大學在傳承東吳法學傳統與學脈上的實踐,如2012年推出英美法證書班、全英文的LL.M項目和全英文法律金融學博士項目,並介紹了上海財經大學在自貿區法治研究方面所進行的努力和成果等。
東吳大學法學院校徽
東吳大學法學院校徽
蘇州大學副校長田曉明教授回顧了從東吳到蘇大的傳承與發展。
東京審判中擔任首席檢察官的向哲濬先生之子向隆萬教授以“東京審判中的東吳人”進行了講演,他說17位參加東京審判的中國代表團中有10人出自東吳大學法學院,這是個了不起的數字,他們秉承家國情懷,參加了一場正義的審判,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東吳大學法學院最後一任院長楊兆龍教授的女婿華東政法大學陸錦碧教授回顧了楊兆龍先生現身東吳法學教育的事迹和人生際遇。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李學堯教授、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院長鬍玉鴻教授和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辦公室主任安文錄等分別發言。
最後上海社會科學院原副院長熊月之致大會閉幕詞。
至此慶典在一片熱情洋溢的氛圍中拉下帷幕。
(註:上海社會科學院創建於1958年,是新中國最早建立的社會科學院,由當時的中國科學院上海經濟研究所和上海歷史研究所、上海財經學院、華東政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律系合併而成。1958年,華東政法學院整體併入上海社科院,社科院在此基礎上成立了法學研究所。法學所在1978年恢復重建后,吸收了一批粉碎“四人幫”以後重新工作的東吳法學院老教授,尤其是法學所的編譯室,成員全部是東吳法學院的畢業生。在那裡,“老東吳”們組織編寫了一套12本的《國外法律學知識叢書》,當時大學剛剛恢復,缺少教材,這套叢書起到了一個支撐全國法學資料的作用;他們編的另一套書是《各國憲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覽》,共5本,全靠老教授們自行翻譯。香港回歸前,有26大卷的香港法律大全要翻譯成中文,因為知識斷層,法律空白很多,這項工作無人勝任,編譯室和他們散落在全市範圍內的東吳校友再次擔起重任。上世紀90年代,法學所的老師跟東吳老先生們互相支援,在社科院研究生部還辦起了東吳比較法進修學院,雖無文憑,卻十分被看好,有不少社科院甚至華政的學生來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