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類學

張冠梓著作書籍

《法律人類學》是由張冠梓編寫,2011年1月出版的一本書籍。

內容簡介


法律人類學,是介於法學和人類學之問的“邊緣”學科、“交叉”學科。近年來,無論是法哲學、法理學等理論法學,還是部門法研究,都對法律人類學表現出越來越濃厚的興趣。與之不相適應的是,許多人對這門學科缺乏足夠而確切的了解。作為l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在西方人文社會科學領域興起和發展起來的一門學科,法律人類學是傳統法學和傳統人類學在外延上的“擴張”和“互滲”。它主要是從不同文化間相互理解的角度,來探討人類早期的法律制度在不同文明個體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律的動態性研究等問題,後來又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於包括西方國家在內的法律制度、社會秩序乃至法律文化的研究。對於傳統法學而言,法律人類學不僅展示了一個全新的學術視野,而且提供了一套別具特色、行之有效的思考進路和研究方法。本文僅就西方法律人類學的研究對象、學科內涵、學術發展和研究特點等進行簡要闡述。

圖書目錄


緒論
孟德斯鳩與《論法的精神》(1748)
薩維尼與《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1814)
斯賓塞與《進化的假說》(1852)
梅因與《古代法》(1861)
巴霍芬與《母權論》(1861)
摩爾根與《古代社會》(1877)
馬克思與《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1881)
恩格斯與《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1884)
加羅法洛與《犯罪學》(1885)
弗洛伊德與《圖騰與禁忌》(1913)
穗積陳重與《法律進化論》(1927)
馬林諾夫斯基與《原始社會的犯罪和習俗》(1926)
霍貝爾與《原始人的法》(1954)
瞿同祖與《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1947)
費孝通與《鄉土中國》(1948)
布朗與《原始社會的結構與功能》(1952)
利奇與《緬甸高原的政治體制》(1954)
恪拉克曼與《部落社會的政治、法律與儀式》(1965)
穆爾與《准自治領域的社會控制》(1978)
弗里德曼與《法律制度》(1975)
胡克與《法律多元主義》(1975)
布萊克與《法律的運作行為》(1976)
昂格爾與《現代社會中的法律》(1976)
塞爾茲尼克、諾內特與《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1978)
川島武宜與《現代化與法》(1994)
恪爾茲與《地方性知識》(1983)
梅莉與《法律多元主義》(1988)
杜贊奇與《文化、權力與國家》(1988)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