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整是對債務的期限和結構等重新進行調整。自從1982年爆發第三世界債務危機以來,債務問題所涉及的各方,即債務國、債權國、國際金融機構和商業銀行提出了許多設想和建議,旨在解決嚴重阻礙世界經濟發展的債務問題,這些措施包括到期債務重新安排,債務資本化或證券化,“貝克計劃”和“布雷迪計劃”等,這一切行動均稱為債務重整。債務重整主要涉及如下內容:對到期和將要到期債務的結構調整、償還期限和寬限期的延長,減免部分債務,債務轉換即債務資本化或證券化等。
企業發生財務困難破產、解散、清算的程序,而將資產、企業恢復正常經營的一種法定程序。已暫停或有停業危險時,不通過破營業及
資本結構加以調整,從而使
重整程序在不同國家有所差別,我國的
破產法中規定了重整程序,但它不屬於重整制度,重整程序包括業務重整和財務重整。業務重整包括大幅度調整管理人員、裁減企業員工或提高其素質,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流程、機構合併或分立等。財務重整包括資產重整、調整資本結構、減少
股份或降低每股
面值、減輕債務負擔等。財務重整是債務重整的主要形式,指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以至無法據約償債,債權人同意給予債務人的一種讓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