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園林學會

廣東園林學會

廣東園林學會是廣東省風景園林科技及藝術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群眾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經廣東省民政廳正式登記註冊的學術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學會接受業務指導部門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同時在業務上接受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的指導,是中國風景園林學會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成員,是發展廣東省風景園林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學會簡介


廣東園林學會是廣東省風景園林科技及藝術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群眾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該會掛靠單位是廣州市市政園林局,該會在對口業務上,還受廣東省建設委員會、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廣州市建設委員會及廣州市市政園林局的領導。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風景園林科技藝術工作者和愛好者,進行園林科技藝術相關學科的研究,開展國內外風景園林科技藝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風景園林科學技術及藝術事業的普及與提高,為繁榮省各地風景園林綠化建設事業作貢獻。
廣東園林學會於1962年12月在廣州成立,由當時的中共廣州市市委書記、副市長林西和廣東省建委、省建築工程局、廣州市建設局等同志發起。
學會現有個人會員648人,單位會員49個,遍布廣東省和廣州市園林、綠化、環保、花卉、城建等部門和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一些大型園林,綠化企業。
學會下設8個專業委員會:城市綠化、園林建築規劃設計、園林植物、風景名勝區、盆景、插花、園林攝影、園林經營管理專業委員會。此外,還有花卉協會、盆景協會及插花、蘭花和羊城菊花藝術研究會等。
地址 廣州市環市東路348號
理事長 石安海(第五屆學會理事長)
秘書長 黃兆儒(第五屆學會秘書長)
主要刊物 《廣東園林》 主編 周琳潔
主辦 廣東園林學會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園林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縮寫:GDSLA。
第二條 本會成立於1962年,由當時廣東省建築工程局,廣州市副市長林西、廣州市建設局、華南工學院、華南農學院、中國科學院華南植物所華南植物園等單位人員聯合發起組織。是廣東省風景園林科學技術及廣東文化藝術工作者和愛好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群眾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廣東省風景園林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經過廣東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發揚民主,團結和組織全省風景園林科技藝術工作者,進行園林科技藝術的研究,繼承和發揚我國優秀的園林傳統,吸收和借鑒世界先進的園林科學技術,開展國內外風景園林科技及藝術的交流與合作,緊密配合我省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發揮學會人才優勢,在科技方面起橋樑作用,為促進我省風景園林科學技術及藝術事業的普及與提高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風景園林學會廣東省和廣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本會掛靠單位是廣州市市政園林局。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環市東路348號市政園林局大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學科領域包括:園林歷史、園林藝術、園林規劃設計、園林營造、園林植物、風景名勝區、觀賞動物、園林經濟管理等。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本地區園林學術交流活動;
(二)傳播國內、外先進的風景園林技術,普及園林科技藝術知識,舉辦展覽會;
(三)積極參與省內風景園林和城市綠化重要項目和發展戰略的決策論證諮詢,接受委託進行有關風景園林規劃設計科技項目的研究和諮詢、成果鑒定和推廣以及技術職稱資格評定等;
(四)開展對青少年園林科技藝術活動,向社會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五)舉辦培訓、講座、進修班,培訓風景園林技術藝術人才,不斷提高會員的業務水平;
(六)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加強同國內各省市和國外科技團體、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第七條 編輯出版發行《廣東園林》學刊和有關園林學術刊物及科普讀物。
第八條 協調本會各專業委員會及各協會、研究會的重要活動;聯繫指導各單位會員工作;協助省內各地方園林學會進行學術研討活動。
第九條 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各項事業和活動,反映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倡導科學道德和優良學風,推薦會員的優秀作品、論文、創作及合理建議,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動中的優秀科技工作者,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通訊會員和資深會員。
第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經申請批准后成為本會會員: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具有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其他條件:
1、單位會員:
廣東省內與園林專業有關的,並具有一定數量園林科技隊伍的科研、規劃、設計、諮詢、教育、生產、施工、監理、管理等行政及企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學術團體;
2、個人會員:
(1) 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學位以上園林或相關專業的科技工作者;
(2)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大專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五年以上;
(3) 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從事園林工作10年並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科學實踐,有一定成就和貢獻的科技人員、工人技師;
(4) 熱心園林事業的文化藝術工作者;
(5) 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3、通訊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願與本會交往和合作的港、澳、台地區及外籍和旅居海外的風景園林科技工作者。
4、資深會員:
對本學科發展或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的專家、學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
(2) 曾擔任本會理事並從事風景園林工作二十年以上;
(3) 本會個人會員,從事風景園林工作三十年以上,具有高級職稱,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園林科技藝術工作者。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和手續: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個人會員入會須經本會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
(二)由本會秘書處審議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定批准;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優惠取得本會服務的有關學術資料和信息;
(四)可要求本會組織專家給予技術諮詢、論證評議等;
(五)可請求本會協助或代辦培訓等;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資深會員對外使用本會會員的名義權,有權受學會推薦,在國內和國際學術團體中任職。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決議,承擔並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撰寫學術論文、科普文章,積極參加科普諮詢活動;
(四)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並註銷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勸其退會或終止其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屆理事;
(三)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學會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六)決定學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提前或延期換屆。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的結構,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學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的活動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一)組織重大技術鑒定,推薦優秀學術論文、作品和人才,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代表本會與其他學會、研究會加強協作聯繫;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可由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對本會和風景園林科技和藝術事業有突出貢獻的老專家和領導幹部,經常務理事會通過,聘請為本會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秘書處、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一)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工作人員組成,由秘書長負責處理學會日常工作。
秘書處的職責是:
1、組織學會的學術交流、科普教育、技術培訓、技術諮詢等活動;
2、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彙報工作計劃、總結及有關信息;
3、負責建立健全學會檔案;
4、聯繫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5、協助各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協調處理有關事宜;
6、定期召開學會及各專業委員會秘書會議。布置任務,研究工作,交流經驗;
7、完成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本會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組織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廣東園林》編委會、技術服務部。
具體工作職責是:
1、負責學會組織建設和會員發展;
2、擬定學會的學術交流和學術講座以及優秀論文的評審;
3、編輯出版學會的學術刊物《廣東園林》;
4、組織技術諮詢服務和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
各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各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理事擔任。
《廣東園林》編輯部實行在編委會領導下的主編負責制,主編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可由主編委託副主編擔任,並報常務理事會批准。主編、副主編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成立技術服務部。技術服務部經理、副經理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技術服務部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可由經理委託副經理擔任,並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按學科分支成立以下專業委員會:
城市綠化專業委員會
園林建築規劃專業委員會
園林植物專業委員會
園林經營管理專業委員會
園林攝影專業委員會
園林裝飾專業委員會
風景名勝區專業委員會
盆景專業委員會
插花藝術專業委員會
觀賞動物專業委員會
各專業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專業委員會的調整、增設或撤消,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報有關部門批准。
各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
1、制定本專業委員會的活動計劃,報常務理事會審定后組織實施;
2、可承接有關部門委託的科技諮詢或科研項目評審等工作;
3、組織徵集、評審本專業的學術論文,推薦優秀論文及科普作品,發現和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4、舉辦業務培訓;
5、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彙報工作,反映本專業會員對學術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各專業委員會由3—5人組成,由常務理事會聘任,設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上級撥款;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妥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03 年12 月19 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