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商標協會

廣東商標協會

廣東商標協會於1996年6月6日成立。

協會介紹


於1996年6月6日成立,宗旨是:提高全社會的商標意識,維護本會會員的商標合法權益,協助會員正確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開拓市場,倡導並協助會員提高商標信譽,創立著名商標、馳名商標。該會的會員是商標知名度較高,商品或服務質量優良且在國內外市場有一定競爭力的工商企業(包括廣東省所有馳名商標企業、多數著名商標企業及特邀的港澳知名企業)、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行政執法或司法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和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
該協會接受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導,創辦了《廣東商標通訊》,宣傳商標法律、法規和政策,介紹商標知識,報導商標管理工作的重大活動和最新動態;舉辦各種專題培訓班,提高會員商標法律意識和商標管理水平;協助會員維護商標權益,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協會還組織與國外民間商標組織之間的國際交流活動,召開商標研討會,探索企業如何樹立品牌意識利用商標開拓市場、參與競爭、發展生產提高品牌效益。該協會接受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託,對企業申報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情況進行調查,並提供參考意見。為了更好地為會員提供服務,協會開展了為會員監控商標註冊情況的工作,以加強對會員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商標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TRADEMARK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依法由商標所有人、商標中介組織、商標管理人員、商標理論工作者以及相關機構和個人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提高全社會的商標意識,維護會員的商標合法權益;協助會員正確運用商標戰略和策略創立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團結全體會員,發揮其積極作用,藉以提高我省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增加經濟效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繁榮。
本協會的一切活動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會的主管部門,本會接受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體育西橫街1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商標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培訓企業商標管理人員,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業務能力;
(三)組織開展商標理論研討,總結、交流企業商標管理經驗,協助和指導會員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商標管理機構和商標管理制度,提高會員單位的商標管理水平;
(四)組織會員單位進行商標戰略和策略研究,提高爭創馳名商標的意識和能力;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商標被侵權、假冒情況,支持並協助會員向工商部門投訴或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六)了解(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間的關係,增強會員之間的合作;
(七)開展商標服務活動,出版併發行有關商標刊物;
(八)開展民間的商標國際交流與合作,了解國內外商標發展趨勢,傳播商標信息,研究我省的商標發展戰略;
(九)接受政府機關和民間委託進行有關商標方面的調查,參與商標價值的評估、宣傳等活動;
(十)協助政府開展商標工作,接受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託,對企業創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對認定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提供參考意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有志於爭創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的商標所有人、商標代理組織以及相關機構。
(二)個人會員:具有較高商標理論水平的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商標管理人員。
團體會員由其法人代表或其委託人參加本會活動,并行使權力。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商標領域內有一定知名度;
(四)申請入會的企業須有健全的商標管理制度,其使用的商標應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註冊,在市場上有一定知名度。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團體會員同時附送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和商標註冊證複印件;個人會員須團體會員推薦或兩名個人會員介紹,並提交職務、職稱證明的複印件。
(二)對申請入會的團體和個人,由本會秘書處依照章程及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符合入會條件的,由秘書處做出書面審查意見,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會長批准。
(三)經批准入會的,由秘書處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通知的一個月內辦理入會手續,並繳納入會基金,秘書處在收到入會基金辦理完有關手續后,向入會者頒發本會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力;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不遵守本會決議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審議和通過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並向廣東省民政廳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從事商標管理工作,並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或在商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商標所有人的代表人;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並向廣東省民政廳備案,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並向廣東省民政廳備案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領導、檢查常務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工作。
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指定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設副會長若干名,每年由常務理事會在副會長中選舉產生常務副會長一名。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工作;
(三)組織並主持本年度協會各項活動;
(四)受會長委託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所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撥款和海內外人士的捐贈;
(三)在本會業務範圍內從事諮詢、調查、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會員繳費管理辦法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所指相關機構是:
(一)知識產權保護部門;
(二)商標所有人的主管部門;
(三)商標所有人的行業組織;
(四)研究機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生效。原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本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