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

本標準是對ZB J80 002—86《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 安全規程》的修訂。在這次標準修訂中增加了整機性能和作業安全可靠性方面的內容,同時對結構與構造、液壓系統、電器系統、操作系統與安全保護裝置等內容以及起升機構、吊鉤、制動器和鋼絲繩、滑輪等零部件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和修訂。

介紹


JB8716—1998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同時代替ZB J80 002—86。
本標準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游小平、曹仲梅、黃亦紅。
本標準於1986年11月4日首次發布。
本標準委託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負責解釋。

內容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的設計、製造、檢驗、報廢、使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以下簡稱起重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700--88 普通碳素結構鋼
GB 979—88 優質碳素鋼
GB 1591—88 低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
GB 3766—83 液壓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GB 3811—83 起重機設計規範
GB 4785—84 汽車及掛車外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量、位置和光色的規定
GB 5972—86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範
GB/T 5973—86 鋼絲繩用楔形接頭
GB/T 5975—86 鋼絲繩用壓板
GB/T 5976—86 鋼絲繩夾
GB 6067—85 起重機械 安全規程
GB 6068.1—85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試驗規範 一般要求
GB 6068.3—85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試驗規範 穩定性的確定
GB 7258—1997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 7950—87 臂架型起重機起重力矩限制器通用技術條件
GB 10051.1—88 起重吊鉤、機械性能、起重量、應力及材料
GB 11352—89 一般工程用鑄造碳鋼技術條件
JB 2299—78 礦山、工程起重運輸機械產品塗漆顏色和安全標誌
JB 3774.1—84 工程機械 雜訊限值
JB 4031—85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 標牌
ZB E39 003—87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液壓油選擇與更換
ZB J80 003—87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 技術要求3 整機
3.1 起重機的作業條件應符合ZB J80 003和GB 6068.1的規定。
3.2 起重機應有額定起重量表、起升高度曲線標牌及其他安全標誌。它們必須固定在操作人員便於看到的位置。其內容、格式應參照JB 4031的規定。同時應在主臂適當位置用醒目的字體寫上“起重臂下嚴禁站人”字樣。
3.3 對於沒有裝備力矩限制器的伸縮臂起重機,其臂長為額定起重量表上給定長度的中間值進行作業時,各幅度下允許其相鄰臂長額定起重量的較小值。
3.4 起重機出廠時應在明顯位置固定產品標牌。
3.5 起重機出廠時提供的隨機技術文件應符合ZB J80 003—87中2.19的規定。
3.6 出廠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不準出廠使用。
3.7 起重機進行試驗時,對可能造成的危險工況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確保人員和整機安全。
3.8 起重機的穩定性應符合GB 6068.3的規定。起重機進行穩定性試驗時,除合同中的特殊要求外,試驗載荷應由以下公式確定:
a)支腿支撐時 1.25Pi+0.1Fi
b)輪子(輪胎)支撐時(靜態) 1.33Pi+0.1Fi
c)帶載行駛時(帶載行駛速度小於或等於14km/h) 1.33Pi+0.1Fi
d)帶載行駛時(帶載行駛速度大於14km/h) 1.5Pi+0.1Fi
式中:Pi——額定起重量;
Fi——起重臂質量G折算到起重臂頭部或副臂頭部的重量。
3.9 使用支腿進行起重作業時,應將支腿牢固地支承在堅實的水平地面上,車架上安裝迴轉支承平面水平,其傾斜度不大於0.5%。
3.10 起重機塗漆顏色和警告圖案應符合JB 2299的規定。
4 結構與構造
4.1 材料
4.1.1 起重機金屬結構中主要承載結構件一般採用GB 700的普通碳素結構鋼Q235—B、C、D,GB 699規定的優質碳素鋼及GB 1591規定的低合金結構鋼16 Mn、15 MnTi等。
起重機的主要承載結構件應採用鎮靜鋼。其鋼材在相應使用溫度時的衝擊功,對於Q235—B、C、D鋼不能低於27 N·m,其他鋼材不能低於40N·m,並應滿足在常溫下180°冷彎試驗要求。在一20℃以下地區工作的起重機主要承載結構件採用的Q235—D鋼、20鋼等應具有一20℃衝擊韌性的合格保證;對於16Mn、15MnTi鋼等應具有一40℃衝擊韌性的合格保證。必要時應具有冷彎試驗的合格保證。
鑄鋼件應採用符合GB 11352規定的鋼種。
4.1.2 對所用原材料應執行進廠檢驗制度。
4.2 連接
4.2.1 焊接連接
主要承載結構件如底架、支腿、轉檯和起重臂等,以及一般承載結構件的主要焊縫的焊接要求應符合GB 6067—85中1.2的規定。焊縫質量應達到設計要求。
4.2.2 鉚釘連接和螺栓連接
4.2.2.1 鉚釘連接和螺栓連接應符合GB 3811—83中3.4.2.2的規定。
4.2.2.2 採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其連接表面應清除灰塵、油漆、油跡和鏽蝕。必須採用力矩扳手或專用扳手,按裝配技術要求緊固。
4.3 駕駛室與操縱室
4.3.1 駕駛室與操縱室必須符合ZB J80 003—87中4.12和GB 6067—85中1.4的規定。
4.3.2 駕駛室與操縱室頂部能承受分佈在(30×30)cm2面積上的1 000N的載荷,而不會產生永久變形。
4.3.3 操縱室應安裝遮陽板和刮水器。
4.4 金屬結構件報廢
4.4.1 金屬結構件報廢應符合GB 6067—85中1.10的規定。
4.4.2 對起重臂和底架在失穩或損壞后經更換或修復的構件,檢測其應力不得高於原計算應力,否則應予以報廢。
5 機構與零部件
5.1 一般要求
5.1.1 起重臂
對伸縮式起重臂,各節臂側向單面最大平均間隙不得大於2.5 mm,否則需調整滑塊。
5.1.2 支腿
5.1.2.1 當起重機處於行駛狀態時,支腿應收回並可靠地固定。
5.1.2.2 在操作支腿時,操作人員在操作處應能看到每一條支腿。否則應有信號人員幫助。
5.1.2.3 在起重作業時,支座盤應牢靠地連接在支腿上,支腿應可靠地支承起重機。
5.1.3 運動零件的保護
所有外露的、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可能發生危險的運動零件(如開式齒輪、鏈條、鏈輪傳動軸上凸出的銷子、螺栓、聯軸節及往複零件等)均應裝設防護裝置(防護罩或防護欄桿)。
5.1.4 制動器應裝有防雨的保護裝置。
5.1.5 發動機的排氣管應裝消聲器。排氣管位置應遠離操作人員。起重機行駛時雜訊限值應符合GB 7258的規定,起重作業時雜訊限值應符合JB 3774.1的規定。
5.1.6 燃油箱的容量至少應保證起重機正常作業8h,並應裝有測量燃油箱中油量的裝置。
5.2 吊鉤5.2.1 吊鉤的設計計算與選擇應符合GB 10051.1的規定。
5.2.2 吊鉤應符合GB 6067—85中2.1.1、2.1.2、2.1.3、2.1.4、2.1.6和2.1.7的規定。
5.2.3 吊鉤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報廢:
a)用20倍放大鏡觀察表面有裂紋及破口;
b)鉤尾和螺紋部分等危險斷面及鉤筋有永久性變形;
c)掛繩處斷面磨損量超過原高的5%;
d)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5.3 鋼絲繩
5.3.1 鋼絲繩的選擇和安全係數的確定應符合GB 3811一83中4.4.2.1、4.4.2.2和ZB J80 003—87中4.10.1、4.10.2的規定。
5.3.2 鋼絲繩的型式、規格和長度都應在隨機使用說明書中寫明。
5.3.3 鋼絲繩的安裝、檢驗及報廢應符合GB 5972的規定。
5.3.4 鋼絲繩端部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a)用鋼絲繩夾固接時,應符合GB/T 5976的規定,固接強度不應小於鋼絲繩破斷拉力的85%;
b)用編插固接時,編插長度不應小於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小於300mm,固接強度不應小於鋼絲繩破斷拉力的75%;
c)用楔與楔套固接時,楔與楔套應符合GB/T 5973的規定,固接強度不應小於鋼絲繩破斷拉力的75%;
d)用錐形套澆鑄法固接時,固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
e)用鋁合金套、鋼套壓製法固接時,應以可靠的工藝方法使鋁合金套、鋼套與鋼絲繩緊密牢固地貼合,固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的90%;
f)用壓板固接時,壓板應符合GB/T 5975的規定,固接強度應達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
5.3.5 鋼絲繩在捲筒上,應能按順序排列整齊。
5.3.6 起重鋼絲繩應採用不旋轉、無鬆散傾向的鋼絲繩。
5.3.7 鋼絲繩的維護保養
a)除應符合GB 6067的規定外,鋼絲繩還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維護保養:鋼絲繩在使用時每月至少潤滑兩次;潤滑前應用布擦凈鋼絲繩,然後塗潤滑油或潤滑脂;塗刷的潤滑油、潤滑脂的品種應符合鋼絲繩廠的出廠使用說明書。
b)在切斷鋼絲繩以前,應在鋼絲繩切斷處的兩邊捆紮,以防繩股散開。
5.3.8 鋼絲繩的檢查
起升機構的鋼絲繩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其餘有運轉的鋼絲繩至少每月檢查一次,並要詳細填寫鋼絲繩狀況報告,註上日期並簽字,裝入設備檔案備查。
起重機停置或貯藏而使所有鋼絲繩閑置一個月或一個月以上時,在重新使用以前,應進行一次徹底檢查。
5.4 捲筒和滑輪
5.4.1 捲筒和滑輪的最小卷繞直徑的計算,應符合GB 3811—83中4.4.2.3的規定。
5.4.2 起升捲筒應具有足夠的容繩量。當吊鉤處在製造廠規定的最低位置時,在捲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鋼絲繩,並採取相應保護措施。捲筒兩側邊的高度應超過工作中最外層鋼絲繩名義直徑的1.5倍。
5.4.3 捲筒和滑輪的報廢
捲筒和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報廢:
a)裂紋或輪緣破損;
b)捲筒槽底磨損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5%;
c)焊接滑輪的磨損量超過輪緣板厚的20%;
d)其他滑輪槽底磨損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5%。
5.5 起升機構
5.5.1 起升機構的每一套獨立的驅動裝置,至少要裝設一個支持制動器,支持制動器應是常閉式的,必須能持久地支持住額定重物,制動器必須裝在與傳動機構剛性聯結的負載軸上。
5.5.2 液壓起升機構的油路必須裝有與其流量相適應的平衡閥
5.5.3 對特殊需要採用重力下降的起升機構,應有可靠的可操縱制動器。
5.6.1 變幅機構應能可靠地支撐起重臂,並能在操作者控制下使起重臂平穩地降落到規定的幅度。
5.6.2 起重臂的起落必須依靠動力系統來完成。
5.6.3 用鋼絲繩起落起重臂的機構中,應配備常閉式制動器。
5.6.4 用液壓油缸起落起重臂的機構,變幅油路中必須裝有與其流量相適應的平衡閥。
5.7 起重臂伸縮機構
伸縮液壓缸必須裝有與其流量相適應的平衡閥。
5.8 迴轉支承、迴轉機構
迴轉支承和迴轉機構應符合ZB J80 003—87中4.9的規定。
5.9 制動器的使用與檢查
5.9.1 各機構制動器的選擇應符合GB 3811的規定。
5.9.2 每班工作前必須檢查制動器運轉是否正常、有無卡滯現象,然後將重物吊起離地面150~200mm,保持10min,檢查制動器,並確認其正常后再起吊。
5.9.3 制動器零件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報廢:
a)裂紋;
b)制動塊摩擦襯墊磨損量達原襯墊厚度的50%;
c)制動輪表面磨損量達1.5~2mm(300mm以上輪徑的取大值,否則取小值);
d)彈簧出現塑性變形;
e)電磁鐵槓桿系統空行程超過其額定行程的10%;
f)電磁鐵心的起始行程超過額定行程之半;
g)制動塊摩擦襯墊與制動輪的接觸面積小於其理論接觸面積的70%;
h)制動片損壞失效;
i)制動片上摩擦襯墊的摩損量太大而使片式制動器失效。
5.10 行駛與制動
5.10.1 起重機行駛應符合ZB J80 003的規定。
5.10.2 在混凝土或瀝青路面上,當起重機最高行駛速度超過30km/h時,以30km/h速度進行制動;
起重機最高行駛速度低於30km/h時,按起重機最高行駛速度進行制動。其制動距離不應超過設計的規定值。
5.10.3 起重機的駐車制動器必須能使起重機可靠地停靠在規定的最大坡度上。
5.10.4 起重機的行駛系和行車制動應符合GB 7258的規定。
6 液壓系統
液壓系統應符合GB 3766、GB 6067和ZB J80 003的規定。
6.1 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的安全裝置。安全溢流閥的調定壓力不得大於系統額定工作壓力的110%,同時不得大於液壓泵的額定壓力。
6.2 平衡閥和液壓鎖與執行機構的連接必須是剛性連接
6.3 液壓油箱內最高工作油溫不得超過80 ℃。
6.4 有相對運動的部位採用軟管連接時,應儘可能縮短軟管長度,並避免相互摩擦碰撞。易受到損壞的外露軟管應加保護套。定期檢查系統中各個連接環節。
6.5 應使用可靠的過濾器。必須定期檢查油箱內油液的黏度、酸值、含水量和固體顆粒污染度等品質,如不符合要求應及時進行更換。其要求應符合ZB E39 003的規定。按使用季節更換相應黏度的液壓油。嚴禁使用混合油。
6.6 系統中採用蓄能器時,必須在蓄能器上或靠近蓄能器的明顯處標示出安全警示標誌。蓄能器的充氣量與安裝必須符合製造廠的規定。
7 安全保護裝置
7.1 起重量為16t及16 t以上的起重機應裝設力矩限制器,其要求應符合GB 7950的規定。
7.2 起重量小於16 t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量指示器,其要求應符合ZB J80 003—87中7.4的規定。
7.3 起重機應裝有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應能可靠報警並停止吊鉤起升,只能作下降操作。
7.4 採用鋼絲繩變幅的起重機,應裝設幅度限位裝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傾的裝置。
7.5 起重機應裝有讀數清晰的幅度指示器(或仰角指示器),其要求應符合ZB J80 003—87中7.3的規定。安裝的幅度指示器應便於司機在操作時觀察。
7.6 起重量大於或等於16t的起重機應設置水平儀
7.7 起重機上車應裝有喇叭。喇叭按鈕位置應便於司機操作。
7.8 起升高度大於50m的桁架臂式起重機,應在臂頭部安裝風速儀。當風速大於工作極限風速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
7.9 滑輪應有防鋼絲繩跳槽裝置。對於人手可觸及的滑輪組,應設置保護裝置,以防止手擠入鋼絲繩與滑輪之間。
7.10 可兩處操作的起重機應設有聯鎖保護裝置,以防止同時操作。
7.11 新設計的起重機各傳動機構和安全裝置,必須按有關的專項試驗標準進行部件的各項試驗,取得合格後方可裝機。
8 電氣系統
8.1 電力驅動的起重機應符合GB 6067和ZB J80 003的規定。
8.2 電氣連接應接觸良好,防止鬆脫,導線、線束應可靠地固定。
8.3 電力驅動的起重機必須設置能切斷總電源的緊急開關,其安裝部位應便於司機操作。
8.4 內燃機驅動的起重機應在上車操縱室中設置熄火裝置。
8.5 控制起重機機構運動的所有電氣控制器,均應有零位和接地保護。
8.6 起重機的行駛照明及信號裝置應符合GB 4785和GB 7258的有關規定。
8.7 起重機上應裝有晚間作業的照明設備。
9 操作系統
9.1 操縱系統的布置應避免發生誤操縱,且操縱方便。
9.2 操縱手柄及踏板在不採用剛性保持裝置時應能自動複位。
9.3 在所有操縱手柄、踏板等的上面或附近處均應有表明用途和操縱方向的清楚標誌。
9.4 操縱應輕便、靈活,操作力及操作行程應符合ZB J80 003的規定。
9.5 採用操縱手柄和腳踏板操縱的起重機按圖1布置。
9.5.1 迴轉操縱——手柄1:
向前(離開司機方向)推手柄。
——向右迴轉(操縱室左置或中置);
——向左迴轉(操縱室右置)。
手柄在中間位置時,切斷迴轉動力。
向後(向著司機方向)拉手柄,迴轉方向相反。
9.5.2 伸縮操縱——手柄2或踏板5:
向前推手柄,伸長起重臂。手柄在中間位置時,保持起重臂不動。向後拉手柄,起重臂縮回。踏板5可供選用,代替手柄2。
9.5.3 變幅操縱——手柄3:
向後拉手柄,起升起重臂。手柄放在中間位置時,保持起重臂不動。向前推手柄,降落起重臂。
9.5.4 起升操縱——手柄4及制動踏板6:
向後拉手柄,起升載荷,手柄放在中間位置時,切斷起升動力,並保持載荷不動(如果裝有自動制動器)或通過踩下制動踏板控制載荷。向前推手柄,下降載荷。
9.5.5 圖1所示是起重機操縱最基本的布置形式;一般可以根據需要增減圖1中的手柄或踏板。
9.6 採用先導方式操縱的起重機按圖2布置。
9.6.1 起升Ⅱ和迴轉操縱——手柄l和踏板5
9.6.1.1 向後拉手柄,起升載荷。手柄處於中間位置時,保持載荷不動(如裝有自動制動器)或踩下制動踏板控制載荷。向前推手柄,下降載荷。
9.6.1.2 向左移動手柄,向左迴轉。手柄處於中間位置時,切斷迴轉動力。向右移動手柄,向右迴轉。
9.6.2 起升I和變幅控制——手柄2和踏板6
9.6.2.1 向後拉手柄,起升載荷。手柄處於中間位置時,保持載荷不動(如裝有自動制動器)或踩下制動踏板控制載荷。向前推手柄,下降載荷。
9.6.2.2 向左移動手柄,起升起重臂。手柄處於中間位置時,保持起重臂不動。向右移動手柄,降落起重臂。
9.6.3 起重臂伸縮控制
9.6.3.1 手柄3:
向前推手柄,起重臂伸長。手柄處於中間位置時,保持起重臂不動。向後拉手柄,起重臂縮回。
註:手柄3可以是獨立的手柄,起重臂的伸縮功能可以是手柄1的前後移動。
9.6.3.2 用腳踏板4(可供選用)代替手柄3:
向前踩動踏板(腳趾下壓),起重臂伸長。踏板處於中間位置時,保持起重臂不動。向後踩動踏板(腳跟下壓),起重臂縮回。
10 使用與管理
10.1 起重機使用條件必須符合ZB J80 003的規定。在超出上述規定時,應由用戶在訂貨時與製造廠協商解決。
10.2 使用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設備檔案。檔案應包括:
a)每次啟,用時間、地點和工況記錄;
b)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情況記錄;
c)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d)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10.3 起重機必須定期保養,嚴禁帶病作業。
10.4 在輸電線附近或電磁波感應較強地區作業時,起重機應設置接近輸電線警報器或有防電磁波感應措施。其起重臂、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表l的規定。
表1 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
輸電線電壓V kV<11~35≥60
最小距離 m1.530.01(V-50)+3
10.5 起重機不得在暗溝、地下管道、防空洞等上面作業。
10.6 嚴禁超載作業。不準斜拉斜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的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裡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
10.7 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用兩台或兩台以上的起重機同時起吊一個重物。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應符合GB 6067—85中5.1.2.3的規定。
10.8 嚴禁帶載重力下降。
10.9 起重機工作時風力不得,超過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值。
10.10 用支腿起重作業前,必須按說明書的要求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10.11 起重機作業時,轉檯上不得站人。汽車起重機行駛時,上車操縱室禁止坐人。
10.12 起重作業時,起重臂下嚴禁站人,在重物上有人時不準起吊重物。作業現場人員一律戴好安全帽。
10.13 起重機在維修保養時應停機。在檢查油量或添加燃油時,不得吸煙或用明火照明。
10.14 起重機的管理應符合GB 6067—85中5.2的規定。
11 司機與起重指揮
11.1 起重機司機和起重指揮必須經過身體,檢查及考試合格后,持有操作證和指揮證方能操作和指揮。
11.2 起重機司機必須了解工作原理,熟悉起重機的構造、安全裝置的功能及其調整方法,掌握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11.3 當重物處於懸掛狀態時,司機與起重指揮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11.4 起重機司機操作時必須集中注意力,不能與其他人員閑談。只對指定的指揮人員的信號作出反應。但對於停止信號,不管是誰發出的。在任何時候均應服從。不符合操作規程的指令,司機應拒絕執行。有人往起重機上攀登時,必須停車。
11.5 起重機司機身體不適或精神不佳時,不應操縱起重機。嚴禁司機酒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