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軟體行業協會

大連軟體行業協會

第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第四十條

協會簡介


大連軟體行業協會成立於1992年,是大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管的社會團體。協會經過十年的運作,得到了業界的認可,先後增設了多個分會:IT職業教育分會、項目經理分會、信息工程監理工程師分會、BPO分會、軟體工程師分會、LINUX分會、對日外包分會、軟體行業協會中山區分會、嵌入式軟體分會籌委會、國際軟體質量聯盟(SPIN)大連籌委、系統集成分會、網際網路分會、DTP分會、教育信息化分會(籌)、數據錄入分會(籌)、開源分會(籌)等。
協會現已有700多個會員單位,是代表軟體行業利益的社團組織,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為企業服務、做政府支撐、促進產業發展"是我們的宗旨。現已獲信息產業部等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受理"軟體企業認定"、"軟體產品登記"、"計算機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及"信息工程監理資質認證"等項工作。
協會主要服務項目:
一、協會要充分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履行政府賦予的行業管理職能,做好"雙軟認定"、"系統集成資質認證"、"信息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等工作。
1、審批及管理軟體企業"雙軟認定"(軟體企業認定、軟體產品登記)工作;
2、審批及管理國家三、四級、省級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工作;
3、負責"系統集成項目經理"認證培訓與備案;
4、審批及管理丙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初審甲級、乙級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
二、促進企業之間的技術交流與商務合作,提供國內外合作信息,為企業尋找更多的商機;
三、為企業提供行業政策、信息服務諮詢,組織行業調研與統計分析,定期分佈行業內動態等方面的信息;
四、實施行業管理,加強行業自律。通過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協調行業價格競爭、協助政府制訂行業政策等工作來規範的行業市場,推動大連軟體產業發展。
五、不定期的召開各類行業專題會議,為企業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法定名稱為:大連軟體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Dalian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DS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大連地區從事軟體與信息服務及其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通過市場調查、信息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強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合作、聯繫和交流;為企業開拓國內外軟體市場,發展大連市軟體與信息服務產業;在政府和行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本行業的各項活動,為會員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勝利路38號華信大廈52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政府部門的有關政策法規,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願望和要求。開展行業情況調查,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諮詢建議。
(二)對本行業發展的技術經濟政策、法規的制訂進行研討、提出建議,並積極宣傳貫徹有關政策法規。
(三)貫徹落實政府有關部門對軟體與信息服務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和發展軟體與信息服務產業的各項舉措。
(四)訂立本行業行規行約,約束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利益。
(五)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的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以及本行業的推薦性標準,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六)組織、開展各種諮詢服務,滿足軟體與信息服務企業在投融資收購兼并、法律、財務、市場發展等多方面需求;組織、開展軟體與信息服務企業的個人信息保護評價工作,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增加企業的競爭能力。
(七)組織本行業優秀軟體產品的推薦活動,對企業經營管理進行診斷、諮詢和指導,收集反饋本行業產品質量信息,宣傳推廣優秀軟體產品。
(八)組織本行業全國性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展覽(銷)會、以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專題論壇或研討會,組織企業參與國際性大型展覽活動,並組織技術交流。
(九)組織本行業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進行軟體企業和市場調查、統計和預測,為政府有關部門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十)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繼續完善和貫徹執行與軟體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十一)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體產品出口與信息服務外包,提升我市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的整體實力。促進我市軟體與信息服務業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十二)總結交流軟體與信息服務企業改革、經營、管理的經驗,開展管理諮詢,推進管理現代化。
(十三)根據軟體與信息服務業發展的需要,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
(十四)經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受理“軟體企業認定”、“軟體產品登記”、“計算機系統集成資質認證”及“信息工程監理資質認證”。
(十五)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它有關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組成包括: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本地區軟體與信息服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自願遵守有關的行規、行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確定協會宗旨、工作方針,制定行業行規等制度;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推選名譽理事長,聘請協會專家顧問;
(六)決定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特殊情況可以通過網路和電子郵件方式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特殊情況可以通過網路和電子郵件方式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路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特殊情況可以通過網路和電子郵件方式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路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代表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