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
1992年成立的非營利組織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簡稱中國民促會)是一個全國性、非營利性、聯合性、自願結成的獨立社團法人。中國民促會1992年由原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現商務部)正式批准成立;於1993年在國家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登記註冊號為3340。
截至2012年4月底,中國民促會共有國內會員95家。中國民促會具有聯合國經社理事會非政府組織特別咨商地位,2010年初,中國民促會被國家民政部評選為全國先進社會組織,同時再次獲得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國家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
加強與國內外民間組織、企業、政府和熱心公益事業人士在社會發展、扶貧濟困和公民社會互動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支持基層民間組織能力建設,提供技術支持服務和諮詢,促進社會建設的協調和發展。
中國民促會自從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事業開始,始終與國際上從事發展和經濟技術交流的民間組織和多雙邊機構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從1986年與歐洲援華集團(德國農業行動,英國樂施會和荷蘭國際開發合作組織)簽訂第一份我國與國際民間組織合作協議至2004年12月底,中國民促會已同150多個國外民間組織和國際多雙邊機構建立了合作關係,其中已有19個國家或地區的66個國外民間組織和國際多雙邊機構向我國共提供了2.9億元人民幣的資金援助,從國內各方籌集項目配套資金人民幣2.1億元。項目遍及30個省、市、自治區的78個貧困縣,共安排275個項目。項目安排重點在我國著名的沂蒙山區,大別山區、川北地區、陝北老區、珠穆朗瑪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及眾多的少數民族地區。以上項目的執行,為我國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以及老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脫貧致富作出了積極貢獻。
中國民促會有國內正式會員115家並與國內各級政府,大學,研究部門和民間組織開展了廣泛的合作和交流。中國民促會與國際民間組織和國際組織合作的項目涉及領域主要有農業生產,基本生活需求(人畜飲水等),創收活動(水產、手工製作及畜牧養殖),綜合社區發展、醫療衛生、扶助貧困,環境資源保護,基礎和職業教育、機構能力建設,實用技術培訓、緊急救災及災后重建,婦女參與發展項目(技術培訓和婦女地位提高)及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一)通過與國外民間組織、國際多雙邊機構和國內外企業以及熱心公益事業的個人或組織(以下簡稱合作夥伴)的聯絡和交流,促進合作夥伴與中國老、少、邊、窮及其他地區公民社會和民間機構的合作發展。
(二)為中國老、少、邊、窮及其他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籌集資金,接受合作夥伴提供的各種捐贈,代表會員組織及受援地區或單位與合作夥伴簽定的項目合作協議和相關文本,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協調、監督。
(三)從事中國老、少、邊、窮及其他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合作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設計、管理和實施工作,按照合作夥伴的要求提交項目進展報告、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四)舉辦與援助項目有關的各類國內外培訓活動和經驗交流會,促進人力資源開發、經濟技術開發,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五)協調中國同國外民間組織的合作夥伴關係,在中國政府的協調下,為合作夥伴在華開展合作活動提供諮詢服務和有關便利條件。根據國家法規,協助國外民間組織來華工作人員辦理入境、居住、旅行等手續。
(六)參加有關國際民間組織的會議和活動,舉辦國際民間組織合作研討會或其他國際研討會。
(七)編製年報、簡報、專刊和錄象資料等,宣傳中國民間組織與國外民間組織、國際多雙邊機構和國內外企業以及熱心公益事業的個人或組織合作的成果和經驗。
中國民促會自成立以來,積極參與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事業,並始終與國際上從事發展和合作的民間組織和多雙邊機構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係。
截止到2011年12月底,中國民促會已經與176個國外民間組織和國際多雙邊機構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係,其中已有19個國家或地區的92個國外民間組織和國際多雙邊機構通過中國民促會向我國提供了人民幣5.74億元的資金援助,從國內各方籌集項目配套資金人民幣3.52億元。項目遍及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112個區縣。此外,中國民促會利用機構優勢,廣泛參與國際事務,加強雙邊民間組織的交流和互動、參與區域民間組織的交流和合作、提升民間組織社會功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的中文簡稱為“中國民促會”(以下簡稱中國民促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NGO Cooperation,英文縮寫為CANGO。中國民促會會徽背景為藍色的地球配以象徵山河的圖案,並配有中國民促會英文縮寫“CANGO”,會徽象徵著一個強大的服務於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機構合作網路。
第二條:中國民促會是一個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的、自願結成的獨立社團法人。
第三條:中國民促會遠景是通過加強公民社會的能力建設,促進社會成員享有公平和可持續發展的機會和環境。
中國民促會的宗旨:略
中國民促會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中國民促會的住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東大街28號雍和大廈C座601室,郵政編碼:100007。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中國民促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中國民促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民促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民促會的章程;
(二)有自願加入中國民促會的意願;
(三)在中國民促會的業務範圍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已同國外民間組織和國際多雙邊機構建立起發展援助合作關係的國內民間機構,或凡願意同國外民間組織和國際多雙邊機構在發展領域和經濟技術等方面進行合作的國內有關機構,或凡在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事業發展過程中起到推動作用和有專項研究成果的個人,經過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批后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中國民促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民促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中國民促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國民促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中國民促會提供的信息、資料、中英文簡報、諮詢和服務。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中國民促會的決議;
(二)維護中國民促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民促會交辦的工作;
(四)根據民政部和財政部的規定,按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交納會費;
(五)接受中國民促會對有關業務問題的協調;
(六)在變動一個月內,向中國民促會提交人事變更、業務變動和即期變動的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民促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中國民促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和增補理事,以及產生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聽取和審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中國民促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海外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由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聘;
(八)領導中國民促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根據中國民促會的業務需要,聘請國內外專家,作為中國民促會的國內、國際高級顧問。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單位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理事單位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中國民促會理事會將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中國民促會設立/名譽理事長和名譽理事。
第二十五條:中國民促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國民促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中國民促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中國民促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中國民促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民促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中國民促會秘書處為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中國民促會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條:中國民促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中國民促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中國民促會按照國家民政部、財政部的規定由全國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中國民促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中國民促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考慮到國際慣例,中國民促會將設一名司庫,負責中國民促會的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中國民促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中國民促會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七條:中國民促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中國民促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中國民促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和其他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中國民促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中國民促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中國民促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中國民促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中國民促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中國民促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民促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5月12日中國民促會第五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民促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長/Chairman:(僅提供部分名單)
副理事長/Vice Chairman:
肖鳳懷/Mr.Xiao Fenghuai
黃浩明/Mr.Huang Haoming
常務理事/Executive Board:
姚申洪/Mr.Yao Shenhong
肖鳳懷/Mr.Xiao Fenghuai
黃浩明/Mr.Huang Haoming
潘大洲/Mr.Pan Dazhou
張建宇/Dr.Zhang Jianyu
理事/Board Members:
戴星照/Mr.Dai Xingzhao
周愛平/Ms.Zhou Aiping
許川/Mr.Xu Chuan
林存吉/Mr.Lin Cunji
水達利/Ms.Shui Dali
謝超/Dr.Xie Chao
袁文英/Ms.Yuan Wenying
包天雲/Mr.Bao Tianyun
謝煥友/Mr.Xie Huanyou
李景雲/Ms.Li Jingyun
劉傑/Ms.Liu Jie
葉奇棟/Mr.Ye Qidong
王旭東/Mr.Wang Xudong
陳春玲/Ms.Chen Chunling
謝麗華/Ms.Xie Lihua
張宏安/Mr.Zhang Hong'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