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協會

中國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協會

中國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1992年,是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國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協會積極貫徹國家外事方針政策,始終把出發點和著力點放在配合國家外交大局上,發揮民間對外交往的作用,為少數民族地區服務,為民族工作服務。

發展歷史


協會通過友好往來、文化交流、引進資金項目、教育交流、參與和承辦國際性會議等方面的工作,與世界有關方面進行了廣泛的交流與合作,有力配合了我國外交大局,促進了民族工作的對外開放,為我國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經過十多年的努力,協會已與世界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相關部門友好團體建立了友好關係。到目前為止,協會與加拿大的第一民族印第安人)協會、美國美中關係委員會、美國少數民族聯合會、美國瑤人協會、澳大利亞多文化基金會、德中友協斯圖加特分會、挪威國際和平研究會、日本部落民族同盟會、韓中經濟發展協會、墨西哥社會發展部、巴西印第安人協會等建立了友好關係。
“民族的就是世界的”。我國有56個民族,在世界範圍內統稱中華民族,各民族團結一心相輔相成使中華民族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世界是平的”,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推動下,炎黃子孫遍布全球,海外華人認祖歸宗的需求與交流活動日益頻繁。協會的成立順應了歷史潮流為中國少數民族對外文化交流與傳播搭建了橋樑,讓世界了解中國,讓中國文化走向世界。

理事成員


會長兼法定代表人:
丹珠昂奔(國家民委副主任)
副會長兼秘書長
王泉利(國家民委國際交流司司長)
副會長:
張東輝(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政治部原主任、少將)
工作人員:
吳金光(國家民委國際交流司副司長)
巴莫阿依(國家民委國際交流司副司長、港澳台辦主任)
李耿年(國家民委外管處處長)
劉慶余(國家民委國際交流司外管處副處長)
趙靜(國家民委國際交流司外管處主任科員)
蘭海濱(國家民委國際交流司港澳台辦副主任)
陳嶢(國家民委國際交流司港澳台辦主任科員)
李煥才(國家民委國際交流司聯絡處處長)
李春光(國家民委國際交流司聯絡處調研員)
邱鵬(國家民委國際交流司副主任科員)
金錦子(國家民委國際交流司聯絡處調研員)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少數民族對外交流協會。英文:China Ethnic Minorities Association For External Exchanges.縮寫:CEMAEE。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會員由全國各地民族工作部門及民族工作者組成,是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增進中國少數民族同世界各國各民族及華人華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相互間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本會開展各項業務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業務主管部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以下業務:
(一)同世界各國對華友好的民間組織、海外華人華僑發展友好合作關係,通過舉辦各種交流活動、參加國際會議和雙邊會議、交換資料等,增進相互了解和友誼。
(二)配合有關單位,開展我國民族地區對外經濟、社會、科技合作和人才培訓,為民族地區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牽線搭橋工作。
(三)開展對外民間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各國民間文化藝術團體和文藝界人士;進行友好訪問與交流,參加各國藝術節和與此有關的國際組織舉辦的演出和展覽。
(四)加強同世界各國教育研究機構和院校建立友好關係,參加各國教育研究機構和院校建立友好交流關係,互派學者,交換資料,聯合培養少數民族學生。
(五)同海外民族學、人類學國際組織和機構發展友好合作關係,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和資料,舉辦有關民族學、人類學的國際會議。
(六)開展其它有關中國少數民族同世界各國人民及海外華僑、華人發展友好關係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採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本會的民族工作及學術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少數民族各界知名人士/著名學者/企業家,長期從事民族工作的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過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出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是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設於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管理司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計劃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舉鼎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理事長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以用通訊形勢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過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號;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均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其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 落實情況;
(三)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計劃;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二〇〇〇年一月十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