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基本條款
保險合同基本條款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合同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因為保險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必然有法律文件相類似的特點,比如權利描述,通信地址的變更,糾紛的處理和管轄權,不可抗力條款,殘疾的定義和司法鑒定,其他定義的解釋等等條款。
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事項:
(一)保險合同主體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他們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明確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險合同的前提。因為合同訂立后.有關保險費的請求支付、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危險發生原因的調查、保險金的給付等事項,無不與當事人及其住所有關。此外,如果因為合同的履行引發保險合同糾紛,那麼合同主體的姓名和住所對訴訟管轄、法律適用及文書的送達等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保險合同中還應載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在人身保險中,對被保險人除姓名和住所外.還須載明其性別、年齡、職業等。
(二)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在財產保險中,是各種財產本身或其有關的利益和責任;在人身保險中,則是人的生命和身體。
不同的保險標的,面臨的危險的種類、性質和程度是不同的,所適用的保險費率也有差別,許多險種就是按照保險標的的不同劃分而設計的。明確記載保險標的,目的在於判斷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有無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存在與否,直接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同時,可以確定保險人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的範圍。保險標的也是確定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的基礎。如果沒有保險標的,不僅保險保障失去了指向,保險合同也不可能成立。
(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對於保險標的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經濟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般都在保險條款中予以列舉。保險責任明確的是,由於哪些風險的實際發生造成了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通常包括基本責任和特約責任。
責任免除是對風險責任的限制,它約定了保險人在何種情況下不負賠償或給付責任的範圍。責任免除一般分為三種情況:第一,是指不承保的風險即損失原因免除;第二,是指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損失即損失免除;第三,是指不承保的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事項不僅要明確列明,還要明確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四)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即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的起訖時間,亦是保險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一般可以按自然日期計算,也可按一個運行期、一個工程期或一個生長期計算。保險期間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
保險責任開始時問是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繳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從保險法的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與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不是一個概念,三者既有密切聯繫,又有嚴格區別。
(五)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有所不同。在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要根據保險價值來確定;在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中,一般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依據保險標的的具體情況商定一個最高賠償限額,還有些責任保險在投保時並不確定保險金額;在人身保險中,由於人的生命價值難以用貨幣來衡量,所以不能依據人的生命價值確定保險金額,而是根據被保險人的經濟保障需要與支付保險費的能力,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保險金額。需要注意的是,保險金額只是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最高限額,實際賠償金額在保險金額內視情形而定。
(六)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保險費,簡稱保費,是投保人為換取保險人承擔危險賠償責任的對價。投保人只有在同意支付或已經支付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換得保險人的承諾,取得保險賠償或給付的權利。保險合同如無保險費的約定則無效。保險費的多少,主要取決於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這兩個因素。保險金額大,保險費率高,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就多;反之,就少。保險合同中還應約定保險費的具體繳付方式和時間,如是採取現金支付還是轉賬支付,是人民幣付款還是外匯付款。
(七)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由於保險人對不同險種的承保方式各異,保險金的給付辦法也不盡相同,並且,保險金的給付,關係著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實現。因此,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應該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以增強其嚴肅性。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基於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它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於保險合同的違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根據這些規定,在合同中載明違約責任條款,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爭議處理,是保險合同發生糾紛后的解決方式,主要有協議、仲裁和訴訟3種。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效力狀態、保險合同的變更、解除或終止、保險合同的履行等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以上3種方式加以解決。保險合同應明確爭議的解決方式,從而有助於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九)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在保險合同中必須寫明訂立合同的時間,而且須十分具體,即要寫明訂立的年、月、日。因為訂立合同的時間是確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危險是否發生或消滅、保險費的繳納期限以及合同生效時間等的重要依據。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以使與保險標的有關聯的利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避免因保險而產生消極影響。這些約定往往因保險種類的不同而不同。如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一般都列有被保險人對危險程度增加必須履行通知義務、有防災防損義務和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積極施救等義務的約定。在有些保險合同中,還列有關於第三者責任追償的約定等。
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多種多樣,保險合同的條款也十分複雜。但不論是何種保險合同,其基本條款都是圍繞著下面幾項內容而確定的。換言之,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可歸為下述七類:
1.保險標的
保險合同的標的是指保險合同載明的投保對象,或保險保障的對象。財產保險的標的是各種財產本身及其有關的利益和責任;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的身體或生命。
2.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實際投保的金額,也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負責賠款或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財產保險金額可以按照保險財產實際價值、重置重建價格或估價等方法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實際需要和繳付保險費酌能力確定。
3.保險費
保險費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為獲得賠款或給付的權利而付給保險人的價金。保險費的收取,一般按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的乘積來計算,或按固定的金額收取。繳付保險費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基本義務,是保險合同生效的重要條件。在人身保險中,一般都規定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后保險合同才生效。
4.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保險人承擔的風險項目:它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或保險金給付責任的範圍,是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保險人履行經濟賠償或保險金紿付的根據就是保險責仟,也就是說,只有發生保險責任範圍的事故才能給子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條款通常由保險人事先制定好,由投保人根據需要選擇。
保險人的責任範圍包括基本責任和特約責任兩種,
5.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單規定保險人不負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仟的範圍。除外責任的表示方法有兩種:一是採用列舉方式,即在保險條款中明文列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範圍:一般的保險條款都採用這種方式。二是採用不列舉方式,即凡是保險單中末列入保險責任的,都屬於除外責任,
6.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是訂立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起訖時間。在這一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期間,所以它是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
7.保險賠償
保險賠償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或保險事件出現時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行為。保險賠償有一定的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並要履行一定的手續。
(一)監管方式
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監管方式多種多樣,隨各國保險市場的發達程度及監管制度的類型而異。
總體上來講,在保險業發達、保險市場成熟的國家,偏向於實行寬鬆型的保險監管模式,對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監管較松。它一般都是允許保險公司自行確定保險合同基本條款,但可能會要求在使用之前報批(即先批後用),或在使用的過程中報批(即邊報邊用)。當然,事實上,主要不是由單個的保險公司確定保險合同基本條款,而是由保險行業組織協商確定。在某種情況下,對於某些險種,甚至會由保險行業組織獨立確定保險合同基本條款,即不須由國家監管機構審批,只是上報備案。
相反,在保險業不發達、保險市場機制不健全的國家,一般偏向於採用嚴格監管的模式:這種嚴格監管的一個主要對象即是保險合同基本條款。例如,由國家保險監管機構確定保險合同基本條款,供各保險公司使用;或者,雖然由保險公司或保險行業組織擬訂保險合同基本條款,但必須報保險監管機構審批,而監管機構對其進行嚴格審查,並且,在審批之前,保險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
在一些國家,保險法規中即對於某些方面的保險基本條款進行具體規定,它成為一般保險合同的主體條款。這是一種更為嚴格的監管方式。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逐漸出現對保險合同內容和格式際准化的趨勢。標準化是指保險合同的憑證.即保險單主要內容與格式的基本一致。例如,承保風險、保額確定、責任起訖、費用承擔、除外責任等的統一規定,保險單標準化的形成,是在不斷的實踐過程中,自然定型的:如國際上所熟悉的勞合社保險單標準格式。也有以同行業協議的方式,即通過保險同業公會商定保險單的格式共同採用。如英國倫敦海上保險人協會在1939年規定各會員公司必須使用該協會的聯合保險單。在保險實務中,對於標準化保險合同,保險監管當局對其不再進行詳細的審查。
實際上,很多國家都有本國通用的保險條款。例如,我國採用的海上保險條款稱“中國條款”,英國主要通用“倫敦協會條款”,美國則為“美國協會條款”。在西方國家的海上保險市場里,許多國家的保險人直接採用“倫敦協會條款”。這種條款已經規範化,一般不再列入監管的範疇。
(二)監管的基本要求
保險合同條款可歸為兩類:—是和權利義務有關的文字條款,包括保險標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投保人的義務、賠償手續及其他事項;二是與賠償責任有關的數字條款,包括保險期限、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
對文字條款的審定和制定原則上要考慮:是否對促進社會生產和保障人民生活起到積極作用;是否考慮到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責任範圍是否適合保險人的經濟承擔能力;條款中是否明確保險關係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條款的制定是否做到文字簡潔、用詞準確、文義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