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江西商會

2006年成立的非營利性協調機構

2006年8月3 日海南省江西商會在海南省民政廳瓊民管登字[2006]88號文件的批複下正式成立了。

商會介紹


2006年8月3日海南省江西商會 在海南省民政廳瓊民管登字[2006]88號文件的批複下正式成立了。這標誌著江西籍工商人士結束了在海南多年創業單打獨鬥的歷史,同時也給海南與江西的合作架起了一座聯誼之橋。在這個充滿企盼的初秋時節,商會全體同仁將以此為新的起點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一、樹立自身良好的社會形象,堅持正確的辦會方向,帶動廣大會員走誠信、敬業、守法的路子。
二、加強商會自身建設,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服務是商會的立會之本,同樣也是商會賴以生存發展的根本途徑,商會將全方位的聽取會員的需求與願景為會員提供全面、高效、優質的服務。
三、發揮橋樑作用,利用好商會這個平台,團結互助,做大做強。想方設法開展形式多樣的交流活動,加強與各界工商業人士的聯繫,廣交朋友,實行以商招商,增進友誼,攜手並肩,共同發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海南省江西商會
第二條 性質:海南省江西商會是江西人在海南投資合作發展的平台,由江西籍人在海南省範圍內投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江西工商企業自願參加的全省性聯合組織,是經海南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的江西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同意的非營利性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全心全意為江西駐瓊企業、工商戶服務,密切江西駐瓊工商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江西駐瓊工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江西工商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提高江西工商企業在瓊的信譽,樹立江西人的良好形象,為促進贛、瓊兩地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兩個文明建設做出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江西工商企業來海南發展,並成為贛、瓊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海南省江西商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海南省江西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海南省商務廳,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和管理。同時也接受江西省經貿委的業務領導。
第五條 海南省江西商會的辦公地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海南省江西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法規維護權益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江西工商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江西工商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信息、提供援助服務、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江西工商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或援助服務。
(三)組織協調江西工商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項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江西工商企業來海南投資發展。組織會議,展開培訓,制定行業規範相關標準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管理、經營等方面的知識講座,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制度、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六)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信息會,組織會員境內外學習考察出國(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提高江西工商企業的整體優勢。進行人力資源培訓,提高企業整體優勢,服務企業,進行人力資源的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江西工商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發有益於提高江西工商企業整體地位事項,樹立江西工商企業的良好形象。開展會員企業之間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拓展商機。
(八)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海南省江西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海南省江西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海南各市縣註冊登記的以江西人投資為主體的工商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會員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一年未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由本會籌備組經過充會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正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章 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以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理事單位若干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任、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作: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熱心為江西駐瓊工商企業服務的奉獻精神,辦事大公無私、品行端正;
(三)、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開拓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任、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任、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會主任、秘書長任期為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期限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任、秘書長組成常務會長辦公會議,作為本會最高核心領導層,主持本會日常工作,決定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許可權以外的各項事宜。常務會長辦公會議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信形式召開。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須有3/4以上(會長與常務副會長、監事會主任、秘書長)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方可生效。重大事項必須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 海南省江西商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海南省江西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擬定本會相關的重大動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商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作好分管工作;
第三十條:為加強本會的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會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重新選舉。
(二)、監督本會的各項管理及其它相關活動。
(三)、監事會副主任協助主任做好監事會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不論來源於捐獻或贊助都屬本會所有,必須建賬立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佔有、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應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7月23日全體籌備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