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學會

福建省林學會

福建省林學會成立於1962年12月,它的前身是中國林學會福州分會。現在個人會員2907人,團體會員57個。

學會簡介


福建省林學會章程經2002年10月25日省民政廳核准生效。業務範圍主要是開展學術交流、科技普及、技術推廣、諮詢服務。現掛靠於福建省林業廳,辦公場所設在省林業廳內。省林學會設三個工作委員會(學術、科普、青少年)、八個專業委員會(造林、森林經理林產工業、森林工程與信息應用、森林保護林業教育森林旅遊、城市森林與森林文化和若干個直屬會員組。
省林學會主辦和協辦二種期刊:一是與省林科院合辦《福建林業科技》、是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綜合性林業科技刊物。系中國自然科學核心期刊、全國中文核心期刊、全國優秀專業科技期刊、中國精品科技期刊、2007年榮獲“2006年度福建省科技優秀期刊”一等獎。二是省林學會主辦的《福建省林學會通訊》,為不定期內部刊物,主要介紹學會活動和有關社團方針政策、工作經驗。
在上級有關部門的關心支持和指導下,省林學會自成立以來,努力為林業發展服務,在推動林業科技進步、科學普及、人才培養和對外交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學術活動比較活躍,省林學會每年組織一次大規模高質量的學術交流活動,承辦省科協學術年會一個分會場;各專業委員會每二年主辦一次學術研討會。科帝工作近年來堅持送科技下鄉3000多項,涉及縣、鄉、村2800多個。印發科技資料,舉辦科技報告會、科技培訓班、培訓林業職工、林 達10萬多次。並在全省48個市縣開通“96355”林業服務熱線,宣傳先進實用林業技術、林業政策。
在人才培養方面,我會每年配合省林業廳組織專家評選推薦優秀科技人才:包括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選、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中國林業青年科技獎人選、福建省青年科技獎、福建省運盛青年科技獎以及優秀企業家等等。
在各級組織和廣大會員共同努力下,2002年以後,每年被授予“選進學會”稱號。2002年省林學會辦公室被中國林科會授予陳嶸(學會工作)獎。2006年省林學會科學工作委員會被省科協讕為“福建省 林科學工作選進集體”,2007年評為“福建省全國科普日活動先進集體。”

會員入會簡介


學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種。
凡承認學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福建省林學會(英文譯名為:Fujian Povince Soviely of Forestry 編寫為FPSF,以下簡學會)由全省林業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林業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右面營利性學術性群眾團體。
第二條 學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雙百”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提倡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林業科技工作者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獨立自主開展工作,促進林業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林業科技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鞏固綠化成果、發展綠色產業、建設林業強省服務。
第三條 學會接受福建省科學技術協會福建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學會的辦公所在福建省林業廳車棚三樓3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辰學術交流,組織重大林業科技問題的論證和考察活動,對本省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提出建議,為各級林業部門當好參謀和顧問:
(二)辦好學會刊物,組織出版林業科技書刊;
(三)普及林業科技知識,傳播先進林業生產技術;(四)參加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國外和港澳台地區林業團
體和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五)進行在職林業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
(六)發現林業科技人才,主動向有關部門推薦,對優秀的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建議和先進學會工作者進行獎勵、表彰;
(七)代表和維護林業科技工作者的正當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
(八)開展林業科技諮詢服務,接受委託進行林業技術項目論證、評審、科技書刊文獻、培訓教材的編寫和人才推薦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學會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種。
第七條 凡承認學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熱心支持學會的林業企事業單位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經本會會員介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發給個人會員證、單位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太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在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杜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參加才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的l/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杜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才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才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有關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理事會可酌情設若干個精幹的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協助理事會工作,工作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三十一條 學會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的人數可恨據工作需要設立;
第三十二條 二級學術組織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學術活動,其名稱為,福建省林學會**專業委員會,其設立由常務理事會審批決定。二級學術組織的委員應是學術水平較高,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人選應考慮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由本專業會員協商選舉產生。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1名,副主作委員2-3名。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三十三條 基層會員組
分佈在各林業單位的會員三人以上應成立基層會員組。分佈在地、縣的會員委託地、縣林學令代管。基層會員組的任務:
(一)完成上級學會交辦的任務;
(二)開展學術、科普活動;
(三)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發現人才,推薦人才。辦事機構人員應少而精。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持靠單位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抖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出納分人而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 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中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學會終止時,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 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機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超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