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長沙女子跳車事件
社會事件
2021年2月6日晚9點,湖南長沙年僅23歲的女孩車莎莎從貨拉拉車上“跳窗”,后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2021年2月21日晚,一條“23歲女生在貨拉拉車上跳窗身亡”的新聞在網路傳播並引發大量關注 。21日深夜,貨拉拉方面發布聲明稱,正配合警方調查 。2月22日晚間,家屬透露,警方告知現場沒有明顯緊急剎車痕迹,這成為一個新的疑點 。2月23日,長沙警方表示已成立專案組 。司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刑拘 。3月3日,長沙市高新區公安分局發布關於周某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況通報 。
2021年9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22年1月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1年2月6日晚,車莎莎為搬家在21時左右坐上了一輛貨拉拉麵包車,從嶽麓區天一美婷到步步高梅溪湖高級公寓。21時30分,貨拉拉司機在曲苑路撥打120和110表示車莎莎在嶽麓區曲苑路從車上跳窗。事後家屬發現,“不到十公里的路上,偏航了三次。”2月6日當晚,當120救護車抵達事發現場時,車莎莎已倒在血泊中,昏迷不醒。隨後被緊急送往湖南航天醫院進行搶救,進行兩次開顱手術。最終,車莎莎於2月10日因搶救無效去世。
成立專項處理小組
2·6長沙女子跳車事件
2021年2月18日,假期結束后,貨拉拉聲明專項小組立即開展工作,並多次聯繫車女士的家屬表達積極處理善後的意願,於2月20日獲得家屬的回應,積極與家屬約定商談善後的時間。
善後事宜展商談
2021年2月11日,在警方的安排下,貨拉拉與家屬就善後事宜展開第一次商談,但遺憾未能達成一致,由於當日為除夕,在警方建議並取得家屬同意的情況下,雙方約定在春節假期後繼續商談。2月23日上午10點,貨拉拉與車某某家屬進行第二次當面溝通。
2021年2月24日,貨拉拉表示他們在相關部門的協調下已於2月11日、2月22日、2月23日3次與車女士家屬溝通,並於2月23日下午取得家屬的諒解,並將與家屬一起妥善處置善後事宜。
成立專案組調查
2021年2月23日,長沙市高新區公安分局政工室工作人員表示目前案件已不由高新區公安分局麓谷派出所負責,當地已成立專案組調查,調查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布。
涉事司機被刑拘
2021年2月23日,記者從長沙市高新區公安分局獲悉,2月23日,“女子車某某租乘貨拉拉網約車跳車身亡事件”涉事司機周某春(男,38歲,長沙市嶽麓區人),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涉事司機被批捕
2021年3月3日,長沙警方通報貨拉拉女乘客墜車死亡事件,涉事司機被批捕。
檢方提起公訴
2021年8月,檢方以司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訴,涉事司機妻子李女士已提交關於拒絕法援律師、使用自聘律師的報告。
開庭審理
2021年9月10日,湖南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貨拉拉司機周某春過失致人死亡案。受害者家屬稱,進行罪輕辯護的律師告知,周某春已經簽署認罪認罰書,檢方量刑建議為判1年,可適用緩刑。
2021年11月19日,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涉事司機周陽春的妻子李女士在網路上發聲,稱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告知該案二審將不開庭審理。
一審宣判
2021年9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對嶽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陽春系深圳依時貨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簽約司機。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陽春通過平台接到被害人車某某的搬家訂單后,於當日20時38分駕車到達約定地點。因車某某拒絕其付費搬運建議,且等候裝車時間長、訂單賺錢少,周陽春心生不滿。21時14分,周陽春搭載車某某出發,但未提醒坐在副駕駛位的車某某系好安全帶。途中,周陽春又向車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費卸車搬運服務,再遭拒絕,更生不滿。為節省時間,周陽春未按平台推薦路線行駛,而是自行選擇了一條相對省時但較為偏僻的路線。車某某發現周陽春偏離導航路線並駛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陽春不理會或態度惡劣。車某某心生恐懼,並把頭伸出窗外要求停車,周陽春仍未理會。後周陽春發現車某某用雙手抓住貨車右側窗戶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車外,周陽春已經意識到車某某可能墜車的現實危險,但未制止或採取制動措施。隨後,車某某從車窗墜落。周陽春遂停車,並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2月10日,車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車某某系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後,貨拉拉公司向車某某父母支付了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陽春作為貨拉拉平台的簽約司機,因等候裝車時間長且兩次提議收費搬運服務被拒后心生不滿。其違背平台安全規則,既未提醒車某某系好安全帶,又無視車某某反對偏航的意見,行車至較為偏僻路段,導致車某某心生恐懼而離開座位並探身出車窗。周陽春發現了車某某的危險舉動后已經預見到車某某可能墜車,但輕信可以避免,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致發生車某某墜亡的危害結果。周陽春的過失行為與車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陽春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認罰、積極對被害人施救,法院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嶽麓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於9月6日召開了庭前會議。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周陽春的各項訴訟權利,辯護人依法進行了辯護。部分人大代表、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親友到庭參加了旁聽。
二審判決
2022年1月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周陽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6長沙女子跳車事件
2021年2月21日下午,自稱為當事人弟弟的網友發帖,質疑車輛為何三次偏航、車內為何沒有錄音錄像設備、“跳窗”為何是後腦勺先著地等細節。
2021年2月22日,莎莎的叔叔向澎湃新聞回憶,據警方提供的初步調查信息顯示,莎莎於2月6日下午2時許在貨拉拉平台下單搬家服務,平台指派了一名周姓師傅,駕駛一輛湘A·DA6557麵包車赴約搬家。“當天晚上9點14分,莎莎還在跟家人聊天,9點24分左右還在跟同事聊工作,9點半司機報警。”莎莎的叔叔稱,“司機先打給120說莎莎跳窗了,在120的指導下,司機才打給110報警,隨後110把莎莎送到了航天醫院。”莎莎的叔叔表示疑惑,“這短短的6分鐘之內,發生了什麼,會讓莎莎做出這樣極端的行為?”“從出發地點到梅溪湖的公寓,不到10公里的搬家車程,為什麼行車軌跡里,司機曾多次繞道而行,且三次偏航?還有,警方說司機的筆錄里說莎莎自己選擇跳窗,為什麼跳窗是後腦勺著地呢?”
2021年2月22日晚間,家屬和記者一起重走貨拉拉偏航路線,發現偏航路線用時多,切換路線多。到達出事地點時,還遇到警方用貨拉拉貨車連夜勘查。此外,家屬還透露,警方告知現場沒有明顯緊急剎車痕迹,這成為一個新的疑點。
2021年2月21日晚間,針對“23歲女性在貨拉拉車上跳窗身亡”的消息,貨拉拉在其官方微博發布聲明稱,對這一事件表示悲痛和遺憾。貨拉拉已於2月11日與家屬就善後事宜展開第一次商談,但並未達成一致,目前正在積極與家屬約定商談善後的時間。目前警方對該事件的調查仍然持續,尚未形成定性結論。
2021年2月24日,貨拉拉針對此前大眾關注度極高的“用戶跳車事件”正式發表致歉和整改公告。官方表示:貨拉拉由創始人兼CEO周勝馥帶隊成立安全整改小組,倒查訂單流程,立即推進整改工作。此外,貨拉拉將在跟車訂單場景中上線強制全程錄音功能,強化已有的安全功能,此更新版本將於3月14日上線。
貨拉拉官方自我反省如下:
1.安全預警缺失,2月8日平台才從警方得知此事,對此異常事件未能第一時間覺察;
2.產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在跟車訂單的全程錄音等問題上存在關鍵缺失;
3.跟進速度慢,對本在悲痛中的家屬造成了進一步的困擾。
2021年3月30日,貨拉拉創始人兼CEO周勝馥發布一封題為《長沙墜車事件的反思》的內部信,周勝馥在內部信中表示,長沙墜車事件,歸根結底,我們的安全意識薄弱,產品安全流程,尤其是涉及跟車訂單的安全流程存在很大漏洞,而一次事件將這些漏洞徹底展現。
2021年7月15日,認證是涉事貨拉拉司機周某春家屬的用戶在社交平台上發文稱,“貨拉拉跳車事件”受害方家屬利用網路輿論打造虛假人設,向貨拉拉索賠天價賠償且不能向社會公開;涉事司機周某春成了替罪羊,司機家屬希望得到公平對待。
2021年8月,貨拉拉跳車事件司機妻子發聲,跳車女孩為何一年搬家4次?
2021年8月,丈夫被批准逮5個月後,長沙女子李雲(化名)通過名為“可憐的橄欖樹”的微博,為丈夫發聲,她還認為,“跳車事件”應當是意外事故,並非刑事案件。她還列舉了關於案件的8點疑慮,請求相關部門審查。
2021年8月19日,記者從李女士處獲悉,檢方以司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李女士已提交關於拒絕法援律師、使用自聘律師的報告。
長沙市婦聯
2021年2月22日,長沙市婦聯相關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婦聯相關部門正高度關注該事件,按照相關要求確保婦女權益得到維護。“警方已介入調查,如果調查結果出來后,當事人家屬向婦聯求助,我們會第一時間介入,組織相關部門人員以及律師團隊,確保婦女權益得到維護。”
交通運輸部
2021年2月25日,交通運輸部表示,無論是傳統道路還是貨運物流企業,還是依託網際網路、信息化技術成長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抑或是涉足到物流領域的電子商務平台,都應當牢牢堅守安全發展的底線,始終把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決不能打著創新的旗子,打著網際網路的牌子走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的發展路子,必須處置好安全與發展、守正與創新的關係,依法依規,規範經營,切實落實好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採取有效舉措,持續提升安全管控能力和服務質量。
關於周某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況通報
近期,長沙市高新區發生的“貨拉拉女乘客墜車死亡事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該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高度重視,抽調精幹警力成立工作組,紮實開展前期調查和案件偵辦工作。為回應社會關切,現將案件情況通報如下:
一、接處警經過及當事人情況2月6日21時39分,長沙市高新區公安分局接報警稱,麓谷街道曲苑路有人跳車,頭部受傷。分局立即派民警趕赴現場處置。120急救車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民警將涉案車輛司機周某春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對現場及車輛進行勘查。2月9日15時,由高新區綜治局組織,高新區公安分局向傷者家屬通報了情況。2月10日10時55分,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受害人車某某,女,23歲,身高150厘米,體重43.5公斤,岳陽臨湘人,生前系長沙市某公司員工。
犯罪嫌疑人周某春,男,38歲,長沙市嶽麓區人,2019年9月註冊為貨拉拉公司網約車司機,駕駛車輛為白色瑞馳電動麵包車(車輛里程數19730公里,車況良好)。
二、現場勘查和受害人傷情診斷、遺體檢驗情況
中心現場位於曲苑路的林語路口至桐梓坡路口的中間位置,東側為廠區,西側為物流園。該路段路寬10米,路西側有路燈,當時隔一亮一,光線昏暗,人車流稀少。
中心現場柏油路上停有一台白色廂式麵包車,車頭朝南,車尾朝北,雙閃燈狀態,主副駕駛車門及車窗完好。在車尾西側(副駕駛側)的路邊有一處血泊,血泊北側有兩條線狀血跡、方向朝南,地面無明顯剎車痕迹及其他異常情況。
該廂式麵包車前部為主副駕駛室,後部為貨廂。車內未發現打鬥痕迹。駕駛室內空高136厘米,副駕駛室地板距車窗框最下沿72厘米,副駕駛室車窗上寬 35厘米、下寬64厘米、高度45厘米。據2月6日醫院診斷報告,當時傷者右側額顳頂部硬膜下血腫,左側顳枕部混合型血腫,廣泛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額葉腦挫傷,腦腫脹,腦幹受壓,左側顳、枕骨及蝶骨骨折,顱內積氣,蝶竇及左側乳突積液。受害人死亡后經法醫學檢驗,衣褲未發現撕扯破解開線痕迹,體表未發現搏鬥抵抗傷,衣褲、指甲均未檢驗出周某春基因型。受害人符合頭部與地面碰撞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三、視頻偵查和偵查實驗情況專案組沿涉案車輛案發前的行經路線全方位開展視頻偵查,調取368個監控探頭的視頻資料,還原了2月6日晚涉案車輛接單后的運行過程,未發現車輛大幅度搖擺、頻繁變道等行駛軌跡異常情況。同時,專案組回看視頻發現,涉案車輛行駛時,副駕駛室車窗玻璃一直為半開狀態,車內情況無法看清。
針對偏航問題,根據犯罪嫌疑人周某春供述,專案組多次實驗發現,貨拉拉APP導航路線總里程11公里,紅綠燈15個,駕車需用時約21分鐘;偏航路線總里程11.5公里,紅綠燈11個,可節省4分鐘左右。
為還原車某某墜車過程,專案組以與受害人車某某個體特徵相近的人員為實驗對象,從同型號麵包車副駕駛室進行模擬墜車實驗得出:若實驗對象起身將上半身探出車窗外,可以導致從車窗墜車的結果。
四、案件經過還原
由於涉案車輛內未安裝音視頻監控設備,現場附近靠涉案車輛副駕駛室一側無視頻監控,且當晚過往人車稀少,調查取證工作難度大。為查明事實,專案組認真開展現場勘查、偵查實驗、法醫檢驗、視頻偵查、電子物證勘驗、嫌疑人審訊、調查走訪、聘請專家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分析等工作,還原了案件經過。
2月6日15時許,周某春通過手機APP貨拉拉平台接到車某某的搬家訂單,區間為嶽麓區天一美庭小區至步步高梅溪湖國際公寓,總費用51元,其中車某某 支付39元,平台補貼12元。當日20時38 分,周某春駕車抵達天一美庭小區並與車某某取得聯繫。兩人見面后,周某春詢問車某某是否需要付費搬運服務,被車某某拒絕。車某某先後15次從1樓夾層將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寵物狗搬至車上,期間,周某春多次催促車某某快點搬東西上車出發,並告知車某某,按照貨拉拉平台規定,司機等待時間超過40分鐘將額外收取費用,車某某未予理會。
21時14分,周某春駕駛車輛出發前往目的地,車某某坐副駕駛位,周某春又問車某某到達目的地后需不需要卸車搬運服務,再次遭到車某某的拒絕。在行駛過程中,周某春為節省時間並提前通過貨拉拉APP搶接下一單業務,更改了行車路線。21時29分許,車輛行至林語路佳園路口時,車某某兩次提出車輛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後用惡劣口氣表露對車某某不滿;車輛行至林語路曲苑路口時,車某某又兩次提出車輛偏航,並要求停車,周某春未予理睬。發現車某某起身離開座椅並將身體探出車窗外后,周某春未採取語言和行動制止,也沒有緊急停車,僅輕點剎車減速並打開車輛雙閃燈。車某某從車窗墜車后,周某春停車查看,發現車某某躺在地上,頭部出血。21時30分34秒,周某春撥打120急救電話,21時34分16秒撥打救護車電 話,21時39分, 在救護車司機的提醒下撥打110報警。
2月23日,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 死亡罪對周某春刑事拘留;3月3日, 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長沙市高新區公安分局
2021年3月3日
結合以往臨時加價、亂收費等問題被曝光的現象來看,網約貨運平台的規範確實值得重視。無論是從規範價格體系,還是從保障乘客安全的角度,是否應該引入更多的留證和預防設計,於監管和平台,或都有必要予以慎重考量。而家屬質疑的對司機的安全審核問題,也同樣應該引起關注。不能因為一起事故就完全對一個平台的表現上綱上線,這是有過前車之鑒的。但是,出了如此大的事故,確實考驗平台的處置誠意和能力。就個案來看,不放過任何一個責任方,也不冤枉一個好人,當是最基本的處置原則。而置於當前貨運網約平台的規範運行來看,它的確應該促成一些實質性的改變和改善。(紅星新聞評)
網約貨運行業亂象頻出,為一系列問題的發生埋下了隱患。此次安全事件的發生,為網約貨運平台的發展敲響了警鐘:野蠻生長的“貨拉拉”們,該得到有效整治了!相關部門亟需對網約貨運行業明確行業規範,加強立法、嚴格監管,對不法行為及時“亮劍”,維護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不論滴滴還是貨拉拉,網約車平台的規範和發展,不能總以悲劇為代價。對於“貨拉拉”們來說,也必須負起自身應有責任,進一步強化對司機和車輛的管理,保護用戶權益,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半月談評)
如果正常,行車應有錄音,既保證乘客也保護司機;如果正常,偏航應有預警,讓安全可控;如果正常,平台應第一時間獲知行車異常狀況……可悲劇暴露了貨拉拉在安全保障系統上的各種非正常!目前,貨拉拉發佈道歉聲明,可惜這種安全意識來晚了,又是付出悲劇代價后,才看到漏洞和問題。這起震動公眾安全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再次為全行業敲響了警鐘——人命關天,運營規範無小事、安全保障無小事!(央視評)
前有網約車空姐遇害案,之後貨拉拉又出現了跳車身亡的案件,慘案一次次重複的背後,都是發生在平台崛起之時。在資本的加持下,平台對安全考量的疏忽,成為網際網路出行行業的頑疾。
慘案的一再發生,一次次牽動著人們對網約車安全問題的敏感神經。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要充分認識到資本逐利可能帶來的無序發展、忽視安全、平台壟斷等風險,既發展好新經濟業態,也必須管理好新經濟業態。此次事件為貨運平台的發展敲響了警鐘,貨拉拉們要汲取深刻教訓,堵上安全漏洞,把整改措施儘快落實到位。相關部門也要及時明確行業規範,加強立法、嚴格監管,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堅決亮劍,讓新經濟業態規範發展、良性發展,決不能讓悲劇重演。(中紀委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