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制

兩稅制

唐德宗時期,宰相楊炎創兩稅制,核心內容為:“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

實施背景


在這裡,不得不介紹一下兩稅制的前身:
中國傳統社會前期(秦---唐)的正稅,引“粟米之徵”“布帛之徵”“力役之徵”(出《孟子》)為理論依據,按“租”“調”“役”(田租,特產,徭役)三個項目徵收。到了隋朝,規定百姓可輸錢免役,由政府僱人代替,稱為“庸”,“租調役”於是變成了“租庸調”,這一制度為唐朝沿襲。
唐朝的“租庸調”制:每年輸粟二斛,稻三斛,為租;輸絹二匹,綾、絞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為調;每年服徭役二十天,免役者每免一天,輸絹三匹,為庸。
隋唐制度田租按人丁徵收,每人納稅相同(粟二斛,稻三斛)。這和前代按田產面積或者產量計田租有所不同,它的依據是“均田制”,這一制度下,男丁田產相同(每人受田一頃),當然就應該繳納同樣的田租。由此自然而然可以想到,當均田制破壞,土地兼并發展導致每人田產懸殊時,這一稅收制度就不再公平;同時,“租庸調”制以人丁為納稅對象,自然依賴於精密的戶籍薄,唐初三年一造戶籍薄,按薄授田收田並征租發調,結果公佈於縣衙門口,使眾所周知,官吏不得作弊。中唐以降,人口激增,戶籍統計工作紊亂,官吏乘機徇私舞弊,隨意加派勒索,至此,租庸調製再也難以堅持下去。

兩稅制內容


主要有如下特點:
(一)“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制入”。換言之就是政府要用多少錢,就向百姓徵收多少。
具體實施時是參照前幾年財政支出。先制定稅收總額,再將這一稅收額分配到各地,各地按稅收配額制定稅率。“量入為出”本意是要限制聚斂,但由於支出上沒有準則,一旦財政拮据則以任意加征解決,反而造成了橫徵暴斂。
(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取消主籍客籍之分,從法律上承認客戶的地位。
由於稅率並非由中央統一規定,而是由地方根據稅收配額制訂,造成往往人口越稠密的地區,人均稅率就越低。在主客籍不分的情況下,其他地方的百姓紛紛遷入這一低稅率地區,這種遷徙又反過來進一步增加了各地人口密度的差異和稅率差異,形成惡性循環。
(三)“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按照資產多少決定納稅額,取消原來按人頭固定徵收造成的不公平。
這有賴於對於民戶的資產狀況的嚴格掌握,常年進行核對自然是應有之義,但自創此制,直到八年後才重新審定了一次。後來雖作了“三年一定,以為常式”的規定,但並沒有執行。官僚貴族、地主富戶可以用不報或少報的手段,達到少交賦稅的目的。結果使某些地區“十分田地,才稅二三”,所謂“唯以資產為宗”的原則,實際上很難貫徹。
(四)“秋夏兩征之”,故稱兩稅,原有的“租庸調”三個項目都併入兩稅,不得另征。
三個項目合併為一,簡單明了,但兩稅制最大的毛病就出在這上面,本來免役錢已經歸入“兩稅”徵收了,再有徭役就應該政府僱人去做,但時間一久,這一含義被人忘記了,各種徭役重新徵收,到了宋朝王安石,又出來搞改革收免役錢,實質上形成了重複徵收。這一過程在此後的“一條鞭法”“攤丁入畝”等改革中也都可以看到,比如一條鞭法將雜稅併入正稅徵收,嚴禁此外另征。創製之初的確是限制了巧立名目,但時間一久,各種雜稅又冒出來了,又成為重複徵收。前一陣子中國農村為了杜絕亂收費搞稅費改革,“稅費合一”,主要的隱患就在這上面:時間一久,地方幹部忘了是農業稅裡面已經包括各種“費”的附加了,再另立一項,不是反而加重了農民負擔么。
兩稅制開啟了中國傳統社會賦稅制度的下半段,從此以後的中國政府,就只能將這一制度修修補補繼續使用,而再不能有大的變革。

兩稅制的意義


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稅制的失敗,不僅說明流通經濟相當發達的官僚社會,不可能再把土地與農民束縛定著起來,還說明這種社會由長期因緣積累所逐漸形成的門閥及其有關的社會政治勢力,再不會允許他們把已經領有或將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權力,交到中央政府統制支配。所以,為了適應這兩種客觀情勢,唐代統治者體驗到維持統治的最安穩最聰明的辦法:不在壟斷土地分配權,以長期控有賦稅源泉,而在承認既成土地所有關係,以改進賦稅收入,這即是代替均田制以及租庸調製而出現的楊炎兩稅法。
兩稅法的精神,不在字面的每年兩次徵收,而在於把此前有國家統制分配土地規制,從根本上取消了。也許正因如此,楊炎在舊歷史學家的心目中,就被視為是罪大於商鞅的。把楊炎比商鞅,正說明了廢均田與廢井田同樣重要,在應時達變,解放社會生產力而言,商鞅功不可沒,楊炎是同為不可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