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紀委。在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主要職責


江西省紀委

中共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江西省監察廳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兩種職能,對省委、省政府負責。省監察廳仍屬政府序列,接受省政府的領導。其主要職責如下:
1、主管全省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黨的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2、主管全省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省轄市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省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中國共產黨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3、負責檢查並處理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門、各地市黨的組織和省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命程序,決定和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4、負責調查處理省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省轄市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命程序作出撤職及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的決定;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5、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教育計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7、負責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根據我省實際,草擬有關的地方性政策法規。
8、調查研究省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法規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市、縣行政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9、會同省委直屬機關、省政府各部門及各市黨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審核市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各部門的紀檢組、監察室領導幹部職務的任免(“省管幹部”除外);組織和指導全省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10、承辦省委、省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江西省監委

江西省監察委員會
江西省監察委員會
2018年1月31日,省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
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鹿心社,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省監察委員會主任孫新陽共同揭牌。
省監察委員會的掛牌成立,是我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部署的生動實踐,意味著我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邁出重要一步。

組織機構


中國共產黨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江西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共江西省紀委、省監察廳合署辦公,機關內設19個職能室:辦公廳(省預防腐敗局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調研法規室、黨風政風監督室(省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政府糾正行業和部門不正之風辦公室)、信訪室、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案件監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離退休幹部室、機關黨委,下屬3個事業單位:培訓中心、機關後勤服務中心和信息中心。
中共江西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機構45家,其中,省紀委派駐紀檢組、省監察廳派駐監察室36家,省紀委派駐紀檢組(紀工委)4家,省監察廳派駐監察室5家。

領導班子


(2016年11月16日下午中國共產黨江西省第十四屆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書記

中共江西省紀委書記:孫新陽。

副書記

中共江西省紀委副書記:劉衛平、潘東軍、陳小平、肖德福。

常務委員會委員

中共江西省紀委常委:孫新陽、劉衛平、潘東軍、陳小平、肖德福、汪爽、何剛、饒利萍、王仁輝、鄭光泉、庄國良。

組成人員

(2016年11月16日上午中國共產黨江西省第十四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委員

中共江西省紀委委員:王瑋、王仁輝、王金林、王福平、方瑞增、龍卿吉、鄺先華呂偉、庄國良、劉衛平、劉海濱劉耀明、孫新陽、李來木、李曉浩、楊文英(女)、楊志軍、肖德福、吳偉柱、吳治雲、吳信根、何剛、鄒健生、汪爽、宋斌、張愛華、陳小平(至2017年3月)、羅曉泉、鄭光泉、胡慶文、饒利萍(女)、夏克勤、唐舒龍、陶亮黃雲梅毅、梅仕燦、龔惠民、彭光華、董立新、傅世平、謝茂林、蔡厚勇廖宏、潘東軍。 (共45名,按姓氏筆畫排序)

機構改革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複的《江西省機構改革方案》:組建省監察委員會。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將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的職責,以及省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省監察委員會,同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派駐機構


1.駐省委辦公廳紀檢監察組
2.駐省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
3.駐省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
4.駐省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
5.駐省委政法委機關紀檢監察組
6.駐省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
7.駐省政府辦公廳紀檢監察組
8.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9.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
10.駐省科學技術廳紀檢監察組
11.駐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紀檢監察組
12.駐省公安廳紀檢監察組
13.駐省民政廳紀檢監察組
14.駐省司法廳紀檢監察組
15.駐省財政廳紀檢監察組
16.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監察組
17.駐省自然資源廳紀檢監察組
18.駐省生態環境廳紀檢監察組
19.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紀檢監察組
20.駐省交通運輸廳紀檢監察組
21.駐省水利廳紀檢監察組
22.駐省農業農村廳紀檢監察組
23.駐省商務廳紀檢監察組
24.駐省文化和旅遊廳紀檢監察組
25.駐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26.駐省應急管理廳紀檢監察組
27.駐省審計廳紀檢監察組
28.駐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29.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組
30.駐省廣播電視局紀檢監察組
31.駐省核工業地質局紀檢監察組
32.駐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紀檢監察組
33.駐省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
34.駐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35.駐省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36.駐省總工會機關紀檢監察組
37.省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
38.贛江新區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
39.駐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紀檢監察組
40.駐省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
41.駐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紀檢監察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