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門頭溝區審計局
北京市門頭溝區審計局
區審計局是負責本區審計工作的區政府組成部門。 8.依法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九)承辦區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中共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設立北京市門頭溝區審計局(簡稱區審計局)。區審計局是負責本區審計工作的區政府組成部門。
(二)負責對本區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本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區政府提出年度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本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區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2.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3.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8.依法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處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區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區審計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編製部門預、決算,管理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負責車輛管理、機關治安保衛、消防、環境衛生等後勤保障工作。
(二)綜合法制科
負責擬訂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監督審計計劃、方案的落實和執行;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承擔審計業務統計及信息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大問題調研工作;擬訂審計工作規範和指南;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審計項目複核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區內部審計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科
負責擬訂本區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組織審計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及鎮街財政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受市審計局委託對我區金融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和銀行信貸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科
組織對與區財政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區級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以及事業單位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審計區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組織審計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經貿審計科
組織審計本區國有工業、交通、建築、商業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受市審計局委託對市屬駐區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根據市審計局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科
組織對本區處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承擔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組織審計區政府投資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區屬國有施工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區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施工企業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實施對投資主體多元化工程的審計監督;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人事教育監察科
高見 局長 主持全面工作
李秋立 副局長分管行政事業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張雲芝 副局長分管綜合法制、人事教育監察工作
吳海臣 副局長分管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財政金融審計工作
謝玉明 副局長分管經貿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