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價值

負債價值

負債價值是債務形成時由合同或契約規定的企業應清償的金額。

影響因素


基於上述思路和理論,負債價值高低應取決於下列因素
1.履行未來債務的金額。需履行債務的金額越大,負債價值越高,反之越低。
2.履行債務的確定性。確定性越高。負債價值越高,反之越低。
3.履行債務的期限。期限越短,負債價值越高,反之越低。
4.貨幣供求狀況與利率水平。利率水平越低,負債價值越高,反之越低。

評估方法


評估技術路線或思路
影響負債價值的因素眾多,不同的負債產生的背景不同,條件相異,各自所適用的思路和方法也有所不同。負債價值評估的思路可以從以下兩種情況考慮:
(1)企業已資不抵債又無發展前景的情況下對負債價值評估的思路。
現代公司制企業對外債務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如我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企業已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企業負債的價值等於或小於公司資產總值,超過公司資產總價值的負債部分可依法予以豁免,即這部分的負債沒有價值,或者說價值為零,此時負債價值評估的思路是判斷負債的受償程度。
(2)與第一種情況相反,即企業資產大於企業負債或企業雖已資不抵債但只是暫時虧損,有發展前景,則是單獨對負債價值進行評估的評估思路。
在企業資產大於企業負債情況下,企業有償付債務的能力,此時負債價值應是市場價值,評估思路是判斷負債換算為現值或與確定的現金相交換的數量關係或比例,即假想的獨立市場參與者處理負債時的願意接受的交換價格。
負債價值的評估方法
對負債的評估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負債的確認;二是對負債價值的判斷。
對負債的確認主要是依據負債產生的原始依據,會計假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判斷負債產生的合法、合理性。本人認為對負債真實性了解比較有效的程序是函證。評估實務中恰恰是對這一程序做得比較欠缺,委託方一般以進行負債函證會授債權人以討債之“把柄”,不便函證為由不配合;評估方認為負債是企業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主動權在於委託方,從信誠的原則考慮,企業應該也方便履行存在的義務,無函證之必要。這是對負債價值的誤解,其實函證即能了解負債的真實情況,又可了解負債的實際金額,有利於負債價值的正確評估。為克服委託方認為“不便函證”的心理,建議採用無金額式的函證,即發函債權人,提請債權人回函告知債權人應收的債權數額及詳細發生情況。這樣即可以取得債人的積極配合,又不至“授之以柄”,是比較可行的方法。
對負債價值的判斷,主要有償債能力評估分析法和債務價值分析法。
(1)已資不抵債又無發展前景的企業負債價值的評估方法——償債能力分析法。
這種情況下,企業實際上是處於清算或破產狀況,負債價值取決於企業剩餘的資產、負債擔保情況以及負債受償的順序,負債的價值就是負債的受償額,以絕對優先法則進行。
(2)資產大於企業負債或企業雖已資不抵債但只是暫時虧損,有發展前景,則用單獨評估負債價值的評估方法——債務價值分析法。
此時企業的負債有充足的資產為保證,包括抵押負債和普通負債。負債的價值不再與負債受擔保情況以及負債受償的順序相關,或者說相關性很小,而直接與經營風險、利率水平、匯率高低、通貨膨脹率、宏觀經濟形勢相關,對負債價值評估主要採用債務價值分析法,具體可以採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法同時進行:
①折現值法:計算未來履行義務所需的現金流量的現值為負債價值的方法,計算公式:負債評估值=未來確定的現金流量/折現率。該方法適用於金額和付款日期確定的負債價值的評估,如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長、短期借款、應付債券等。
折現值法的關鍵點也是難點之一是折現率。相對於債權人來說,折現率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期望投資回報率,包含風險報酬率,相對於債務人來說,折現率是資金成本,是企業營運資金的利潤率,因此,在確定折現率時,應綜合考慮安全利率、風險調整率、物價指數、企業利潤率等因素。
成本法:這是從債務人的角度估算債務人未來履行義務所需的內部資源的成本(包括必要的正常利潤)為負債價值的一種方法,即以負債的賬面值扣除已實現利潤后的餘額為評估值。該方法適用於預收賬款,預收工程款、遞延收益如燃氣管道企業、自來水公司收取的初裝費等負債項目的評估,這些項目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內含部分或全部收益,已實現的收益已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因此,評估負債價值時應扣除這部分收益。
未實現的利潤部分則不能扣除,未實現的利潤實際上是負債成本的構成內容。這符合負債公允價值的概念,如按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第7輯概念公告的要求,當企業擬用內部資源處理負債時,負債的公允價值應包括一定的利潤,即如果將該負債交由獨立的市場第三方處理時其所要求的利潤。因為負債的公允價值是指假想的獨立市場參與者處理負債時的價格,而獨立市場參與者處理負債是必然要求一定利潤的。
金額取決於經營成果的負債也適用成本法評估,這類負債與企業的經營成果密切相關,往往是在經營期末才能確定其金額,如應交稅金、應付工資(尤其是計件工資)、應付福利等,由於這部分的負債既具享有優先受償權力,又有很強剛性,“討價還價”空間又小,而且一般都是短期負債,因此,實際上是企業現實的成本,故適宜採用成本法(賬面值)評估。
市場比較法:是指利用市場上近期發生的同樣或類似企業的負債轉讓處置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類比分析以估測負債價值的方法。這種方法目前在國內的適用條件還不盡具備,但在理論上是可行的,因為負債確實存在一個市場價值。
④剩餘法:是指通過成本加和法或公司現金流量法和權益自由現金流量法分別求取整體公司價值和所有者權益價值,然後利用“公司價值=負債價值+所有者權益價值”公式,倒算出負債價值的一種方法。剩餘法適用於對其他各種負債價值評估方法的評估結果的檢驗,以及評估企業整體負債價值。
其他特殊負債的評估包括:
A金額不確定須予估計的負債:如預提修理費、產品質量保證、預提職工福利費以及依據工效掛鉤制度提取工資基金等費用,主要是依據穩健原則、均衡原則、配比原則預提的,是對某項資產進行實物補償之前的價值補償,如修理基金是對固定資產補償,工資及福利是對人力資源的補償,產品質量保證金是對品牌資產的補償,評估目的實現后的產權持有者實際支付這類負債時必然增加相應資產的價值,實際上只是價值形態的轉化,對企業凈資產沒有影響,所以按零值評估。
B或有負債:應收票據貼現、未決訴訟等,應按實際已發生情況確認負債價值,因為評估結果是在特定基準日下的評估值。
C可轉換債券:按“評估值=債券本利和的現值+轉換期權的價值”公式評估。
總之,負債價值評估,強調的是負債於評估基準日所具有價值量,是綜合考慮了貨幣時間價值、風險價值、資金市場狀況等因素,被假想的獨立市場參與者處理負債時願意接受的價格。